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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宏观背景下,当前我国四板市场蓬勃发展,但是相关法律规定缺位。《公司法》第139条和《证券法》第39条对场外交易有所涉及,但很不明确。证监会20号公告对四板市场的法律定位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下位阶规定。法律应当把四板市场定位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是为特定区域内的非上市非公众公司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应当特别强调这个市场的区域性和私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