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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界定侵权行为并在立法上将其一般条款化,关系到侵权法乃至整个民法典的立法体系问题。传统理论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相混淆,从构成要件上界定和表述侵权行为,存在诸多理论问题和实务弊端。在侵权行为日益增多、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的现代社会,必须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相区分,真正从行为意义上界定侵权行为;只有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赋予权利人不同的请求权,并对侵权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民事权利的全面保护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