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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专车为研究对象,基于其诞生的背景和对专车经营现状分析,探讨了专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所受阻碍,从政策、行业两方面出发,就专车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关键词:专车 立法 数量管制
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网络预约出租车(后称“专车”)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搭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整合供需信息并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一、“专车”出现的背景
1.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在我国,出租车运营属于特许经营,其数量存在上限。垄断经营体系下的传统巡游出租车已无法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推行“定制化”的预约出租车已经势在必行,但从国内部分城市目前开展预约出租车服务的情况来看,由于其强计划性,仍然存在很多局限。随着人民收入的增长,消费需求呈多样化趋势,传统的出租车服务难以满足人们的差异化需求,而自购私家车成本又太高,“专车”以网络预约的方式,巧妙的运用社会空闲运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矛盾。
2.“互联网+”带来了创新的出行服务模式。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达成交易的出行新模式克服了由于传统出租车数量不足以及调度周转不灵所导致的特定时段打车难的局限,只要服务器空间足够大,平台可同时为无数司机与乘客提供双向服务。其次是共享经济下的大胆创新,专车平台有效的整合了各方资源,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解决了乘客、司机、车辆之间的信息不对等问题,有效利用社会运力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道路拥挤的状态。
3.出租服务效用的一次性。乘坐传统出租车出行,无论采取电招等方式提前预约,还是招停巡游出租车,乘客与司机在每次出行中都是随机匹配的。一次出行的服务质量也相对不那么受重视,这使得绝大多数出租车司机缺乏改善其服务质量的积极性。相比传统出租车,专车低价格、高质量的服务更受广大消费者青睐。
二、“专车”发展的瓶颈
专车便捷的个性化服务得到广大用户认可,但关于其合法性的争论、与传统出租行业的利益纠葛、自身服务体系的缺陷等问题无疑在不断阻碍着专车的发展。
1.目前各方关于专车合法性的争论不断,相关法律依据也不明晰。现今私家车注册成为专车的比例大概占了总数的一半,而这种经营模式也相对争议最大。在这种模式下,私家车主在专车平台注册后,利用平台提供的信息,驾驶其自有车辆在特定时空内开展运输业务。乘客将费用支付给平台,私家车主则按照注册时与平台签订的协议收取部分费用。可以看出“专车平台”作为中介组织运输,扮演着类似于缔约承运人的角色,实际承运人则为个体户。为争取专车运营的合法性,专车平台对外解释其运营是建立在“四方协议”基础上的,即专车司机为劳务公司派遣,车辆属于租车公司,而平台只是居中牵线,发布信息并代乘客租赁车辆,雇佣司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游走于法律边线,自然争议不断。此外从法律依据来看,交通运输部去年10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旧沿用旧的监管体系来管理专车。专车的经营模式和技术方法明显不同于传统出租车,再用旧的监管体制必定会导致各种不适应的情况。再者,《征求意见稿》属于部门规章草案。依《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专车发展要想创新,无法在原有法规中找到法律依据。专车能否顺势发展,该怎样发展还得依靠于政策的动向。
2.专车的发展触动了传统出租车的既得利益。长期以来,传统出租汽车行业一直受到政府部门严格管制,但是专车诞生以来,政府对其监管明显较松。由于不用缴纳“份子钱”,专车成本比传统出租车低很多。而传统出租车行业长期处于垄断状态,陈旧体制下运营利润本就严重不足,专车以黑马之势闯入,分走了大多利润。再加上专车平台依靠大手笔补贴提供低价服务,吸引了大量乘客,市场份额的减少使得传统出租车不得不靠提价来维持收益,这反而使其乘客越来越少,利润不断下降。二者的利益纠葛必然滋生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很大不满。
3.专车的车辆、司机素质难保证,安全管理问题也是当前焦点之一。在传统出租车经营模式下,乘客的每一次出行都与出租车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出租车司机有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依据《合同法》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除外。这就有效保证了乘客的利益。按专车“四方协议”经营模式,乘客从平台打车后,平台代乘客与汽车租赁公司、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从法律层面上看,这就转变为乘客本人租车雇司机的行为。专车平台在规避法律的同时,将责任转嫁给了乘客。而实际运营中出现事故大多是司机或车的缘故,但乘客对这两者均无法控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乘客乘坐专车的低价优惠是用自身安全换来的。
三、专车未来发展方向
1.促进成本对等是关键。专车与传统出租车的矛盾背后折射的是新旧模式的利益之争。虽然两者从事相同性质的工作,但专车不用缴纳高昂的“份子钱”,在车辆与司机的资质关把控等方面也较宽松。私家车主只要在专车平台注册即可开展约租车服务,轻松剥夺原属于出租车司机的利益。要有效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关键是要明确二者定位,促进两者之间的成本对等,提高专车进入门槛,同时加强传统出租车的市场化改革。
2.从行业安全管理角度来看,明确主体责任,建立有效的保险赔付体系,对于规范专车的经营行为及保障乘客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专车运营一定程度上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四方协议”在规避法律的同时,将责任转嫁给了乘客。笔者认为,在促进与新业态特征相适宜的法律规范出台的同时,建立相应的保险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又一大要点。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加州模式,将约车服务划分为不同的阶段。例如司机与乘客的匹配阶段,匹配成功后乘客等待司机阶段和乘客运送阶段,再根据各个阶段的不同特征,采用不同的保险标准及措施。
3.数量管制应视情而定。《征求意见稿》第13条规定了政府通过发牌对网约车实行数量管制的要求,沿用了旧有出租车的监管方式。如果采取数量管制,大量的尋租和垄断就可能产生,旧体制下的弊病又将循环。再者,数量管制对于网约车并没有适用的理由,网约车载客是源于乘客对出行的刚性需求,当市场有需要时,司机通过专车平台的“撮合”帮助乘客完成一次出行。当供大于求时,专车又可随时退出市场。相比通过牌照限制直接实施数量管制,笔者更倾向于通过设立比巡游出租车更为严格的资质要求(包括车辆及司机资质等)实现间接数量控制。同时,对申请者的驾驶记录、保险情况、刑事背景等进行严格核查,也可以排除有犯罪记录、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等行为的司机,从源头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
4.根据各个地方发展现状的不同,因地制宜,在多个地方进行试点。可以试着在几个省市先发部分专车牌照,牌照对于车辆是否属于营运性质不需有过严的限制,采取市场化竞争,宽松式监管。再在几个省市进行严格的牌照限制,对比两种监管模式下的发展效果,择优而取,逐步探索专车发展道路。
四、结语
专车目前仍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以上探讨并不能涵盖有关专车监管的方方面。总之,只有通过事前严把资质关,事中实时监控,事后健全的赔付保障体系,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损害司乘双方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逐步建立完善、规范的行业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傅蔚冈.专车立法在促进创新吗?[J].财经法学,2016(2):72-73.
[2]顾大松.“专车”立法刍议[J].行政法学研究,2016(2):74-75.
[3]吴韬.网络约租车监管的制度逻辑[J].财经法学,2016(2):74-75,77.
[4]黄少卿.专车兴起背景下出租车监管改革的思路与建议[N].东方早报,2015-6-23(4).
作者简介:曹文娟(1995—),女,长安大学,2013级本科在读,交通运输(交通运输管理)专业。
关键词:专车 立法 数量管制
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网络预约出租车(后称“专车”)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搭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整合供需信息并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一、“专车”出现的背景
1.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在我国,出租车运营属于特许经营,其数量存在上限。垄断经营体系下的传统巡游出租车已无法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推行“定制化”的预约出租车已经势在必行,但从国内部分城市目前开展预约出租车服务的情况来看,由于其强计划性,仍然存在很多局限。随着人民收入的增长,消费需求呈多样化趋势,传统的出租车服务难以满足人们的差异化需求,而自购私家车成本又太高,“专车”以网络预约的方式,巧妙的运用社会空闲运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供需矛盾。
2.“互联网+”带来了创新的出行服务模式。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达成交易的出行新模式克服了由于传统出租车数量不足以及调度周转不灵所导致的特定时段打车难的局限,只要服务器空间足够大,平台可同时为无数司机与乘客提供双向服务。其次是共享经济下的大胆创新,专车平台有效的整合了各方资源,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解决了乘客、司机、车辆之间的信息不对等问题,有效利用社会运力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道路拥挤的状态。
3.出租服务效用的一次性。乘坐传统出租车出行,无论采取电招等方式提前预约,还是招停巡游出租车,乘客与司机在每次出行中都是随机匹配的。一次出行的服务质量也相对不那么受重视,这使得绝大多数出租车司机缺乏改善其服务质量的积极性。相比传统出租车,专车低价格、高质量的服务更受广大消费者青睐。
二、“专车”发展的瓶颈
专车便捷的个性化服务得到广大用户认可,但关于其合法性的争论、与传统出租行业的利益纠葛、自身服务体系的缺陷等问题无疑在不断阻碍着专车的发展。
1.目前各方关于专车合法性的争论不断,相关法律依据也不明晰。现今私家车注册成为专车的比例大概占了总数的一半,而这种经营模式也相对争议最大。在这种模式下,私家车主在专车平台注册后,利用平台提供的信息,驾驶其自有车辆在特定时空内开展运输业务。乘客将费用支付给平台,私家车主则按照注册时与平台签订的协议收取部分费用。可以看出“专车平台”作为中介组织运输,扮演着类似于缔约承运人的角色,实际承运人则为个体户。为争取专车运营的合法性,专车平台对外解释其运营是建立在“四方协议”基础上的,即专车司机为劳务公司派遣,车辆属于租车公司,而平台只是居中牵线,发布信息并代乘客租赁车辆,雇佣司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游走于法律边线,自然争议不断。此外从法律依据来看,交通运输部去年10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旧沿用旧的监管体系来管理专车。专车的经营模式和技术方法明显不同于传统出租车,再用旧的监管体制必定会导致各种不适应的情况。再者,《征求意见稿》属于部门规章草案。依《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专车发展要想创新,无法在原有法规中找到法律依据。专车能否顺势发展,该怎样发展还得依靠于政策的动向。
2.专车的发展触动了传统出租车的既得利益。长期以来,传统出租汽车行业一直受到政府部门严格管制,但是专车诞生以来,政府对其监管明显较松。由于不用缴纳“份子钱”,专车成本比传统出租车低很多。而传统出租车行业长期处于垄断状态,陈旧体制下运营利润本就严重不足,专车以黑马之势闯入,分走了大多利润。再加上专车平台依靠大手笔补贴提供低价服务,吸引了大量乘客,市场份额的减少使得传统出租车不得不靠提价来维持收益,这反而使其乘客越来越少,利润不断下降。二者的利益纠葛必然滋生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很大不满。
3.专车的车辆、司机素质难保证,安全管理问题也是当前焦点之一。在传统出租车经营模式下,乘客的每一次出行都与出租车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出租车司机有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依据《合同法》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除外。这就有效保证了乘客的利益。按专车“四方协议”经营模式,乘客从平台打车后,平台代乘客与汽车租赁公司、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从法律层面上看,这就转变为乘客本人租车雇司机的行为。专车平台在规避法律的同时,将责任转嫁给了乘客。而实际运营中出现事故大多是司机或车的缘故,但乘客对这两者均无法控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乘客乘坐专车的低价优惠是用自身安全换来的。
三、专车未来发展方向
1.促进成本对等是关键。专车与传统出租车的矛盾背后折射的是新旧模式的利益之争。虽然两者从事相同性质的工作,但专车不用缴纳高昂的“份子钱”,在车辆与司机的资质关把控等方面也较宽松。私家车主只要在专车平台注册即可开展约租车服务,轻松剥夺原属于出租车司机的利益。要有效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关键是要明确二者定位,促进两者之间的成本对等,提高专车进入门槛,同时加强传统出租车的市场化改革。
2.从行业安全管理角度来看,明确主体责任,建立有效的保险赔付体系,对于规范专车的经营行为及保障乘客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专车运营一定程度上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四方协议”在规避法律的同时,将责任转嫁给了乘客。笔者认为,在促进与新业态特征相适宜的法律规范出台的同时,建立相应的保险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又一大要点。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加州模式,将约车服务划分为不同的阶段。例如司机与乘客的匹配阶段,匹配成功后乘客等待司机阶段和乘客运送阶段,再根据各个阶段的不同特征,采用不同的保险标准及措施。
3.数量管制应视情而定。《征求意见稿》第13条规定了政府通过发牌对网约车实行数量管制的要求,沿用了旧有出租车的监管方式。如果采取数量管制,大量的尋租和垄断就可能产生,旧体制下的弊病又将循环。再者,数量管制对于网约车并没有适用的理由,网约车载客是源于乘客对出行的刚性需求,当市场有需要时,司机通过专车平台的“撮合”帮助乘客完成一次出行。当供大于求时,专车又可随时退出市场。相比通过牌照限制直接实施数量管制,笔者更倾向于通过设立比巡游出租车更为严格的资质要求(包括车辆及司机资质等)实现间接数量控制。同时,对申请者的驾驶记录、保险情况、刑事背景等进行严格核查,也可以排除有犯罪记录、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等行为的司机,从源头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
4.根据各个地方发展现状的不同,因地制宜,在多个地方进行试点。可以试着在几个省市先发部分专车牌照,牌照对于车辆是否属于营运性质不需有过严的限制,采取市场化竞争,宽松式监管。再在几个省市进行严格的牌照限制,对比两种监管模式下的发展效果,择优而取,逐步探索专车发展道路。
四、结语
专车目前仍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以上探讨并不能涵盖有关专车监管的方方面。总之,只有通过事前严把资质关,事中实时监控,事后健全的赔付保障体系,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损害司乘双方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逐步建立完善、规范的行业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傅蔚冈.专车立法在促进创新吗?[J].财经法学,2016(2):72-73.
[2]顾大松.“专车”立法刍议[J].行政法学研究,2016(2):74-75.
[3]吴韬.网络约租车监管的制度逻辑[J].财经法学,2016(2):74-75,77.
[4]黄少卿.专车兴起背景下出租车监管改革的思路与建议[N].东方早报,2015-6-23(4).
作者简介:曹文娟(1995—),女,长安大学,2013级本科在读,交通运输(交通运输管理)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