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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机制作为医疗纠纷中的第三方已经广泛运用于医疗纠纷处理,宁波市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确立了在医疗纠纷中实施人民调解机制,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该机制在实施时仍然存在公信度较低、与司法制度衔接不够、鉴定依据不足和医疗安全监管途径不畅等问题,提出相关部门应构建医疗纠纷理赔和调解的互补协调机制、强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对于调解的依据作用、推进医疗纠纷调解和司法诉讼的有效衔接,以及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医疗服务工作绩效,从而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实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