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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接到福建省霞浦县74岁老人王家产的举报,反映了当地一桩国有房产拍卖案件中出现的问题。11月9日,记者来到霞浦县进行调查了解。
据了解,霞浦县水产公司是霞浦县水产局下属公司,有职工300多人,由于经营不景气,该公司早已破产,职工安置费涉及全体职工,举报人王家产是该公司退休职工。
该公司所属国有房产位于该县松城街道城东路7号东侧(原门牌),宗地编号为:2004-016号,地块面积486.67㎡,建筑面积1195.55㎡。2005年1月,由霞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收储中心),委托福建国拍拍卖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2日下午3时,在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事务所四楼会议室进行公开拍卖,在这次拍卖会中,王家产是竞买人之一。根据受委托方福建国拍拍卖有限公司的规定,王家产办理了参加竞买的有关手续,并交纳了参竞保证金6万元。
记者在一份闽东某报2004年12月26日刊登的《霞浦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中看到,该宗地挂牌底价为37.21万元,其竞价人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竞得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付50%的地价款,余下50%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
在此次拍卖过程中,第一竞价人江兴旺等18人竞价为50.4万元,王家产的竞价为50.3万元,此次拍卖会以江兴旺的最高价成交,王家产是最高竞价的第二位竞买者。据了解,为了公开、公正、公平,此次拍卖会还特指派了霞浦县纪检委和工商局等领导在场监督指导。然而,事后竞买人没有按照实际竞价交款,却以保底价交款竞买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竞买人王家产认为,“县国土资源局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此种做法严重侵害了本人及其他职工公平的竞买权益,本人两年多来向纪检委等部门反映数十次,相关部门不但没有依法及时查处,却为竞得人申办了产权转移的有关手续,给霞浦县水产公司大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王家产告诉记者:“我多次上访反映此次拍卖的不合法,引起了江兴旺等人的不满,他们于2007年3月31日上午到我家中,对我实施威胁,并将我的脸、颈部抓伤。由于我现已74岁了,体弱多病,受刺激后旧病复发,当日由家人送到霞浦县医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6000多元。本人已经报案,但至今仍未得到相应处理。”
11月9日上午,记者来到霞浦县国土资源局。该局一邱姓副局长接待了记者,得知记者来意后,邱副局长称林局长现是该县副县长,平时不在局里办公,此事由另一王姓副局长负责,但王副局长现在外开会,无法接受记者采访。几经周折,记者终于见到国土资源局收储中心王主任。王主任告诉记者,由于最高竞价者江兴旺等人的确是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不能如期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严重违反了已经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七章第二十九条约定。2005年5月16日,县国土资源局也发了《霞浦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但国土资源局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江兴旺等人缴足余款,所以未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
令记者纳闷的是,霞浦县国土资源局为何不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拍卖?王家产已经多次到纪检部门上访,为何未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带着疑问记者来到了霞浦县纪检委。
纪检委监察部门一阮姓主任告诉记者:“在整个拍卖过程中的确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地方,王家产也到纪检委反映多次,我们和县国土资源局联合调查过,而后江兴旺等人于2005年8月24日已补足余款。但由于县水产公司职工下岗多年,企业资金缺口大,安置费无法兑现,而竞得人江兴旺等18人是县水产公司职工,我们不是搞房地产开发,目的是解决18户自身无住房问题。为了不将企业的矛盾引向激化,县国土资源局建议土地出让金余额3.72万元、房产转让款22.68万元等相关款项可以延缓缴纳,不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但须收取滞纳金,并且此方案得到了县有关领导的同意。”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黄律师认为,霞浦县国土资源局违规已经是很明显的事情,霞浦县水产公司职工有300多人,职工安置费是涉及全体300多人的问题,应由政府统一全面解决,而不能给少数职工以所谓安置为由变相侵占水产公司国有财产,这种做法同时也侵害了王家产及其他职工公平的竞买权益。
据了解,霞浦县水产公司是霞浦县水产局下属公司,有职工300多人,由于经营不景气,该公司早已破产,职工安置费涉及全体职工,举报人王家产是该公司退休职工。
该公司所属国有房产位于该县松城街道城东路7号东侧(原门牌),宗地编号为:2004-016号,地块面积486.67㎡,建筑面积1195.55㎡。2005年1月,由霞浦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收储中心),委托福建国拍拍卖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2日下午3时,在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事务所四楼会议室进行公开拍卖,在这次拍卖会中,王家产是竞买人之一。根据受委托方福建国拍拍卖有限公司的规定,王家产办理了参加竞买的有关手续,并交纳了参竞保证金6万元。
记者在一份闽东某报2004年12月26日刊登的《霞浦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中看到,该宗地挂牌底价为37.21万元,其竞价人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竞得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付50%的地价款,余下50%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
在此次拍卖过程中,第一竞价人江兴旺等18人竞价为50.4万元,王家产的竞价为50.3万元,此次拍卖会以江兴旺的最高价成交,王家产是最高竞价的第二位竞买者。据了解,为了公开、公正、公平,此次拍卖会还特指派了霞浦县纪检委和工商局等领导在场监督指导。然而,事后竞买人没有按照实际竞价交款,却以保底价交款竞买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竞买人王家产认为,“县国土资源局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此种做法严重侵害了本人及其他职工公平的竞买权益,本人两年多来向纪检委等部门反映数十次,相关部门不但没有依法及时查处,却为竞得人申办了产权转移的有关手续,给霞浦县水产公司大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王家产告诉记者:“我多次上访反映此次拍卖的不合法,引起了江兴旺等人的不满,他们于2007年3月31日上午到我家中,对我实施威胁,并将我的脸、颈部抓伤。由于我现已74岁了,体弱多病,受刺激后旧病复发,当日由家人送到霞浦县医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6000多元。本人已经报案,但至今仍未得到相应处理。”
11月9日上午,记者来到霞浦县国土资源局。该局一邱姓副局长接待了记者,得知记者来意后,邱副局长称林局长现是该县副县长,平时不在局里办公,此事由另一王姓副局长负责,但王副局长现在外开会,无法接受记者采访。几经周折,记者终于见到国土资源局收储中心王主任。王主任告诉记者,由于最高竞价者江兴旺等人的确是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不能如期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严重违反了已经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七章第二十九条约定。2005年5月16日,县国土资源局也发了《霞浦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但国土资源局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江兴旺等人缴足余款,所以未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
令记者纳闷的是,霞浦县国土资源局为何不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拍卖?王家产已经多次到纪检部门上访,为何未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带着疑问记者来到了霞浦县纪检委。
纪检委监察部门一阮姓主任告诉记者:“在整个拍卖过程中的确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地方,王家产也到纪检委反映多次,我们和县国土资源局联合调查过,而后江兴旺等人于2005年8月24日已补足余款。但由于县水产公司职工下岗多年,企业资金缺口大,安置费无法兑现,而竞得人江兴旺等18人是县水产公司职工,我们不是搞房地产开发,目的是解决18户自身无住房问题。为了不将企业的矛盾引向激化,县国土资源局建议土地出让金余额3.72万元、房产转让款22.68万元等相关款项可以延缓缴纳,不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但须收取滞纳金,并且此方案得到了县有关领导的同意。”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黄律师认为,霞浦县国土资源局违规已经是很明显的事情,霞浦县水产公司职工有300多人,职工安置费是涉及全体300多人的问题,应由政府统一全面解决,而不能给少数职工以所谓安置为由变相侵占水产公司国有财产,这种做法同时也侵害了王家产及其他职工公平的竞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