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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加坡是一个高度廉洁的国家,其有效的反腐机制所取得的成就为世界所瞩目。新加坡政府重视反腐法治化建设,建立了完善的公职人员制度,高度权威的反腐监督机构以及广泛的廉政教育给我国廉政建设的法治化、公务员管理、反腐监督体系建设及官员的廉政教育方面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新加坡;反腐机制;廉政建设
新加坡1965年取得完全独立之前,政府公职人员常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导致民怨沸腾。1965年,新加坡成为一个完全拥有有主权,民主、独立的国家之后,走上了独立自主的经济发展之路,人民行动党执政党领导新加坡人民锐意进取,努力进行法治建设,决心铲除腐败,新加坡政府的廉洁水平逐步提升,经过多年卓有成效的廉政建设,新加坡目前已经成为亚洲乃至世界上廉洁程度最高的国家。因此,研究新加坡反腐机制建设取得的成就,对新时代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新加坡反腐机制建设基本情况
(一)反腐法律体系建设上
新加坡也曾有过腐败盛行,为了缓和矛盾,政府逐渐认识到法治反腐的重要性。如在根本法宪法中,严禁政府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严禁公职人员担任营利性职务和从事商业行为,包括总统、内阁部长及各部行政负责人。新加坡政府认为,手握国家权力的人极容易腐败,如果不对其权力进行限制,这些人极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攫取经济利益,进而影响国家的稳定和政府的权威,因此必须在根本法宪法中对公职人员的经商行为进行限制。在行政管理法中,新加坡专门制定了一些列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用于规范公职人员日常的工作、生活甚至言行举止。比如公职人员法、公职人员纪律处分条例、预防腐败法、财产申报条例等,形成一套完整的严密的预防腐败的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如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条例中要求公务人员到任之前需要申报自身及配偶的财产情况,任内每年都要定期向政府申报自己和配偶的全部收入和财产情况,离任之后还要进行离任财产审计。财产申报细化到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投资、对外担保情况、个人负债情况。严禁公职人员接受礼品赠与和接受私人宴请。在公职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对公职人员的工作作风甚至衣着服饰都做了一定的要求,严格的纪律让公职人员清晰自身岗位职责,增强职业道德约束,起到了一定的预防效果。在刑事立法上,加大对贪污腐败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内腐败形势的需要,多次修改《反贪污腐败法》,对贪污犯罪的主体、内容、范围以及犯罪的动机,对其调查的程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使该法易于操作,便利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高效、精准打击。
(二)在公职人员制度建设上
新加坡公职人员由两种途径产生,一是通过政治选举产生的政务官员,包括总统、内阁组成人员以及议员。二是由政府人事部门的选聘政府雇员,这类人员一般为终身制,享受一系列国家福利。他们任职于政府各个部门,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除非他们自动辞职或被开除公职,一般其职位不受任何影响。在公职人员的管理上,新加坡专门设立了公共服务委员会和公共服务署,对公职人员的选聘及其福利待遇、培训等提供服务。此外,新加坡实行“高薪养廉”政策,以使公职人员安心做好岗位工作。政府通过多次加薪以提高公职人员的待遇,提高公职人员的身份自豪感,并乐于在岗位上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高薪政策达到公职人员面对各种诱惑不敢腐、不想腐也没有必要腐的效果。新加坡政府还推行公积金制度,用来解决公职人员在住房、医疗、教育、养老方面的困难。在新加坡,公积金利率很高,但一旦公职人员贪污腐败,公积金就会全部取消上缴国库,公积金制度使公职人员不愿冒贪污受贿的风险。当然,新加坡政府还实施了一系列廉洁制度,比如财产申报、入职宣誓、廉洁档案建设等等。
(三)在反腐监督机构建设上
新加坡反腐机构比较完善。如根据《反贪污腐败法》,政府设立廉政公署和贪污腐败调查局。廉政公署专事负责审查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贪污腐败调查局是对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的专门调查机构。贪污腐败调查局直属于行政首脑,对行政首脑负责,不受任何外来干扰。而且新加坡在法律上确保调查局成员在身份、地位、权力上比其他同级官员要高。调查局在案件的调查上和一般的调查机构相比拥有绝对的权威。比如调查局负责人和特别调查人员可以逮捕涉嫌贪污、受贿的任何人而不用出示逮捕证,还可以无需公诉人的指令行使程序法所赋予的特别权力,以及入室调查,没收违法所得等;为使调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法律规定可以对阻挠、抗拒调查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处以重罚;调查局为获得相应的罪证,甚至可以使用暴力进行夺取、扣押和搜查。贪污腐败调查局为新加坡经济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正是由于调查局的公正执法、高效执法,为新加坡的持续繁荣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四)在廉政教育上
新加坡自治后首任内阁执政李光耀就多次宣布“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必须要有奉献精神,要两手干净”,他所领导的人民党在成立之初就提出“打到贪污”的口号。在形式上,新加坡要求公职人员一律着深色长裤白色衬衣,它时刻提醒着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就要清正廉洁。人民党党旗的基本色调也为白色,以示作为执政党要清白、要干净。新加坡在教育上推行精英教育,十分重视对公众进行价值观教育,从小培养孩子们诚实守信、公正率直、善良仁慈等价值观念,让孩子们从小就知道坚强努力就会有所回报,懒惰偷窃是一种为人不齿的行为。新加坡政府从孩子们小学时起就开始从中选拔从政人才,之后进行高标准培养并被送往发达国家继续学习深造,以使其长大成人之后成为国家之栋梁、人民之公仆。这些被送出去的孩子学成之后一般都会进入高级公职人员行列。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新加坡的精英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他们成为新加坡各重要领域的领军人物,为新加坡经济腾飞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新加坡反腐败机制建设取得成效的原因分析
(一)执政党坚定的反腐决心和理念
能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能有效控制腐败蔓延的国家之一,这得益于新加坡政府對打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对腐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地少人多,资源匮乏,立足于国情,新加坡历届政府都致力于在管理上求得突破。新加坡政府认为公职人员必须要廉洁奉公,新加坡“为了生存必须廉政;为了发展,必须反贪”。[1]新加坡政府认识到如不能有效抵制腐败,保证政府清正廉洁,就不会有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新加坡也就不会吸引到优质的投资。李光耀就任首任内阁总理时曾说“当上总理,权力是有的,那是人民的权力,我绝不能用来谋私。我要做一个正直的人、为公的人。新加坡的前途,就在这个‘正’字上和‘公’字上。”[2] 在廉政建设上领导人往往身体力行,做好表率。一方面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清正廉洁、乐于奉献,并且以身作则、亲做表率。李光耀曾告诫家人亲戚朋友,勿妄想通过他的地位和权势获取任何利益。他也曾自嘲的说,我曾经培养了那么多的商界精英,但我自己不是,我也不能那样。另一方面,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不搞裙带关系,不搞“团团伙伙”。贪污腐败调查局曾查获有政府高级官员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这些官员私下里都曾同李光耀有很好的私人关系,也为国家做出过特殊的贡献,但这些人都受到了严厉的处罚,足见新加坡治理腐败决心之大。领导人树立了刚正不阿的廉政形象,为执政党凝聚了人心,赢得了民心。新加坡的廉政教育也往往以领导人的事迹作为廉政典范教育公职人员勿妄初心。李光耀多次擔任政府首脑,在政治也受到过政敌的攻击和非议,但却很少有人指责其贪污腐化,其良好的廉政形象成为新加坡廉政教育的鲜活素材。
(二)制定完备的反腐法律体系
构建完善的、易于操作的反腐法律体系,为国家反腐提供法制保障,是新加坡反腐败机制的一大亮点。新加坡从宪法、行政管理法、刑事法律、公职人员法到专门的反贪污腐败法等,构建了一个严密的反腐牢笼,使公职人员不能腐、不敢腐,自觉养成抵制腐败的习惯。所以说新加坡反腐最有效的途径还是走法治化道路。目前,有组织的集体腐败在新加坡已得到有效控制,个人腐败行为也已不多见,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有严密的反腐法律体系。
(三)严格的执法态度
严格执法是新加坡反腐败工作另一个亮点,但凡贪赃枉法者,一律重罚。新加坡在处理贪污受贿问题时关注于行为而非结果,即主要依据是否有贪污受贿行为,而不是贪污受贿的数量,所以公职人员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哪怕接受别人一点点的钱物,就会因触犯法律而受到严厉惩罚。严格执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个国家设立的贪污腐败调查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力,其直属于政府首脑,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甚至拥有一些如逮捕、搜查、没收等特权。二是在执法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你的职位多高、权力多大、政绩如何突出,只要贪污腐败,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新加坡前商业事务局局长格林奈说谎案和前法务部部长酒后驾车案都被公事公办,没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对于集体腐败,新加坡反腐部门坚持“一窝端”。对于个别腐败,新加坡反腐部门对公职人员8小时外的生活进行监控。现在的新加坡公职人员已是一个以崇尚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良好形象代表群体,为人民大众树立了榜样,凝集了政府的向心力。
三、对新时代我国廉政建设的启示
(一)走反腐法治化道路
新加坡反腐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反腐败工作要走法治化道路。和新加坡相比,我国的反腐法制建设存在和国家根本法不协调、操作性差等问题。2018年宪法修正案为我国反腐工作提供了根本法指引。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性质、地位及其工作原则、领导体制,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关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3]http://www.sohu.com/?strategyid=00001为打击腐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具体操作上,我国现有的反腐法制存在过于软弱、环节过多、查处时间跨度过大等问题,因此,在反腐法制建设中要明确界定腐败行为,查处程序要简便及时快捷,以免腐败分子订立互守同盟,转移财产。还要赋予反腐机构以独立的调查权以及必要的武力搜查权,树立执法权威,威慑腐败分子。在打击腐败的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可以把党内打击腐败的成功经验提升为国家法律,把权力装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打击腐败绝不手软。
(二)努力提高公务员幸福感
新加坡政府对公务员实行“高薪养廉”的政策,当然高薪之下也有严厉的约束机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不能完全照搬新加坡的高薪政策,但有必要对我们公职人员的工资福利进行改革,改革激励机制,努力增加公职人员的收入,增强公职人员的职业自豪感。可以通过精简机构,适当放权,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适当提高公职人员待遇;提高工资待遇后要明确公职人员的责权利,按岗位不同和职位高低拉开工资档次,打破工资待遇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进行福利改革,变实物发放为货币发放,通过货币发放一方面可以激励公职人员的节约意识,避免浪费,也可以通过节约开支增加收入,做到“增加收入”与“提高廉洁意识”“双赢”目的。
(三)建立严密的反腐监督体系
新加坡贪污腐败调查局是新加坡最强大的监督机构,新加坡能成为全球最廉洁的政府之一其权威高效的反腐机构功不可没。新加坡政府要求,凡涉及政府公职人员权限、工作细则的规定都要力求简单明确,通俗易懂,以便于人民对政府公职人员公务行为的监督。政府对各部们腐败风险点进行排查,对掌握人、财、物的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关键人员进行严格督查。比如对审批事项实行双审查制,对公职人员实行轮岗制度,通过权力制约,减少腐败机会。与新加坡相比,我国的监督体系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监督的力度不够、渠道不畅、体制机制建设还不太科学,所以我们要加强监督体制改革,保证监督体系发挥其最大最优功能。首先,改革监督体系。变双重管理以地为主变双重管理以上为主,减少监督的地方干扰,改变目前监督机关“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监督不好”的状况。其次,在制度上突破。如在审批制度上,要解决权力寻租的问题,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职能错位等问题;在财务制度改革方面,要继续探索科学合理财务管理制度,避免部门、行业之间分配的严重不平衡。还要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选拔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力争选拔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最后,在监督程序上。注意将监督关口前移,我们打击腐败的目的不是为了让腐败分子都关进监狱,而是通过监督达到其不敢腐的社会效果,所以我们的监督要实现事后重点查处为事先预防为主的转变,实现偏重监督结果到关注监督权力行使程序的转变。
(四)加强对官员的廉政教育
新加坡政府也特别关注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政府要求公职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民众服务的理念,严禁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必须坚守岗位职责,做廉政标兵和表率。首先,我们要教育我国广大的公职人员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权力观。在反腐倡廉教育上下功夫,廉政教育的内容、形式要适应时代需求。通过教育让公职人员常怀敬畏之心,守住为官底线。其次,也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工作。对处于重点、关键岗位的公职人员要根据其工作特点和工作性质开展教育活动。对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利用党的“三会一课”制度,做到常规教育和例行教育相结合,以达到廉政教育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李秋芳,张宇燕.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反腐败体制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99.
[2]刘守芬,李淳.新加坡廉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
[3]康伟.宪法修正案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体制改革对反腐的意义[EB/OL].搜狐网,2018年8月7日访问.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张戈跃(1980-),男,汉族,河南上蔡人,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法学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廉政建设。
第二作者:任玉玲(1981-),女,河南上蔡人,广西民族师范学院讲师,文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现代当文学。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反腐倡廉建设理论研究专项课题:国(境)外反腐模式对当前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的启示,项目编号:2014ZJ089。
关键词:新加坡;反腐机制;廉政建设
新加坡1965年取得完全独立之前,政府公职人员常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导致民怨沸腾。1965年,新加坡成为一个完全拥有有主权,民主、独立的国家之后,走上了独立自主的经济发展之路,人民行动党执政党领导新加坡人民锐意进取,努力进行法治建设,决心铲除腐败,新加坡政府的廉洁水平逐步提升,经过多年卓有成效的廉政建设,新加坡目前已经成为亚洲乃至世界上廉洁程度最高的国家。因此,研究新加坡反腐机制建设取得的成就,对新时代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新加坡反腐机制建设基本情况
(一)反腐法律体系建设上
新加坡也曾有过腐败盛行,为了缓和矛盾,政府逐渐认识到法治反腐的重要性。如在根本法宪法中,严禁政府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严禁公职人员担任营利性职务和从事商业行为,包括总统、内阁部长及各部行政负责人。新加坡政府认为,手握国家权力的人极容易腐败,如果不对其权力进行限制,这些人极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攫取经济利益,进而影响国家的稳定和政府的权威,因此必须在根本法宪法中对公职人员的经商行为进行限制。在行政管理法中,新加坡专门制定了一些列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用于规范公职人员日常的工作、生活甚至言行举止。比如公职人员法、公职人员纪律处分条例、预防腐败法、财产申报条例等,形成一套完整的严密的预防腐败的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如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条例中要求公务人员到任之前需要申报自身及配偶的财产情况,任内每年都要定期向政府申报自己和配偶的全部收入和财产情况,离任之后还要进行离任财产审计。财产申报细化到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投资、对外担保情况、个人负债情况。严禁公职人员接受礼品赠与和接受私人宴请。在公职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对公职人员的工作作风甚至衣着服饰都做了一定的要求,严格的纪律让公职人员清晰自身岗位职责,增强职业道德约束,起到了一定的预防效果。在刑事立法上,加大对贪污腐败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内腐败形势的需要,多次修改《反贪污腐败法》,对贪污犯罪的主体、内容、范围以及犯罪的动机,对其调查的程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使该法易于操作,便利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高效、精准打击。
(二)在公职人员制度建设上
新加坡公职人员由两种途径产生,一是通过政治选举产生的政务官员,包括总统、内阁组成人员以及议员。二是由政府人事部门的选聘政府雇员,这类人员一般为终身制,享受一系列国家福利。他们任职于政府各个部门,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除非他们自动辞职或被开除公职,一般其职位不受任何影响。在公职人员的管理上,新加坡专门设立了公共服务委员会和公共服务署,对公职人员的选聘及其福利待遇、培训等提供服务。此外,新加坡实行“高薪养廉”政策,以使公职人员安心做好岗位工作。政府通过多次加薪以提高公职人员的待遇,提高公职人员的身份自豪感,并乐于在岗位上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高薪政策达到公职人员面对各种诱惑不敢腐、不想腐也没有必要腐的效果。新加坡政府还推行公积金制度,用来解决公职人员在住房、医疗、教育、养老方面的困难。在新加坡,公积金利率很高,但一旦公职人员贪污腐败,公积金就会全部取消上缴国库,公积金制度使公职人员不愿冒贪污受贿的风险。当然,新加坡政府还实施了一系列廉洁制度,比如财产申报、入职宣誓、廉洁档案建设等等。
(三)在反腐监督机构建设上
新加坡反腐机构比较完善。如根据《反贪污腐败法》,政府设立廉政公署和贪污腐败调查局。廉政公署专事负责审查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贪污腐败调查局是对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的专门调查机构。贪污腐败调查局直属于行政首脑,对行政首脑负责,不受任何外来干扰。而且新加坡在法律上确保调查局成员在身份、地位、权力上比其他同级官员要高。调查局在案件的调查上和一般的调查机构相比拥有绝对的权威。比如调查局负责人和特别调查人员可以逮捕涉嫌贪污、受贿的任何人而不用出示逮捕证,还可以无需公诉人的指令行使程序法所赋予的特别权力,以及入室调查,没收违法所得等;为使调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法律规定可以对阻挠、抗拒调查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处以重罚;调查局为获得相应的罪证,甚至可以使用暴力进行夺取、扣押和搜查。贪污腐败调查局为新加坡经济建设立下了汗马功劳,正是由于调查局的公正执法、高效执法,为新加坡的持续繁荣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四)在廉政教育上
新加坡自治后首任内阁执政李光耀就多次宣布“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必须要有奉献精神,要两手干净”,他所领导的人民党在成立之初就提出“打到贪污”的口号。在形式上,新加坡要求公职人员一律着深色长裤白色衬衣,它时刻提醒着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就要清正廉洁。人民党党旗的基本色调也为白色,以示作为执政党要清白、要干净。新加坡在教育上推行精英教育,十分重视对公众进行价值观教育,从小培养孩子们诚实守信、公正率直、善良仁慈等价值观念,让孩子们从小就知道坚强努力就会有所回报,懒惰偷窃是一种为人不齿的行为。新加坡政府从孩子们小学时起就开始从中选拔从政人才,之后进行高标准培养并被送往发达国家继续学习深造,以使其长大成人之后成为国家之栋梁、人民之公仆。这些被送出去的孩子学成之后一般都会进入高级公职人员行列。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新加坡的精英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他们成为新加坡各重要领域的领军人物,为新加坡经济腾飞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新加坡反腐败机制建设取得成效的原因分析
(一)执政党坚定的反腐决心和理念
能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能有效控制腐败蔓延的国家之一,这得益于新加坡政府對打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对腐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地少人多,资源匮乏,立足于国情,新加坡历届政府都致力于在管理上求得突破。新加坡政府认为公职人员必须要廉洁奉公,新加坡“为了生存必须廉政;为了发展,必须反贪”。[1]新加坡政府认识到如不能有效抵制腐败,保证政府清正廉洁,就不会有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新加坡也就不会吸引到优质的投资。李光耀就任首任内阁总理时曾说“当上总理,权力是有的,那是人民的权力,我绝不能用来谋私。我要做一个正直的人、为公的人。新加坡的前途,就在这个‘正’字上和‘公’字上。”[2] 在廉政建设上领导人往往身体力行,做好表率。一方面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清正廉洁、乐于奉献,并且以身作则、亲做表率。李光耀曾告诫家人亲戚朋友,勿妄想通过他的地位和权势获取任何利益。他也曾自嘲的说,我曾经培养了那么多的商界精英,但我自己不是,我也不能那样。另一方面,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不搞裙带关系,不搞“团团伙伙”。贪污腐败调查局曾查获有政府高级官员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这些官员私下里都曾同李光耀有很好的私人关系,也为国家做出过特殊的贡献,但这些人都受到了严厉的处罚,足见新加坡治理腐败决心之大。领导人树立了刚正不阿的廉政形象,为执政党凝聚了人心,赢得了民心。新加坡的廉政教育也往往以领导人的事迹作为廉政典范教育公职人员勿妄初心。李光耀多次擔任政府首脑,在政治也受到过政敌的攻击和非议,但却很少有人指责其贪污腐化,其良好的廉政形象成为新加坡廉政教育的鲜活素材。
(二)制定完备的反腐法律体系
构建完善的、易于操作的反腐法律体系,为国家反腐提供法制保障,是新加坡反腐败机制的一大亮点。新加坡从宪法、行政管理法、刑事法律、公职人员法到专门的反贪污腐败法等,构建了一个严密的反腐牢笼,使公职人员不能腐、不敢腐,自觉养成抵制腐败的习惯。所以说新加坡反腐最有效的途径还是走法治化道路。目前,有组织的集体腐败在新加坡已得到有效控制,个人腐败行为也已不多见,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有严密的反腐法律体系。
(三)严格的执法态度
严格执法是新加坡反腐败工作另一个亮点,但凡贪赃枉法者,一律重罚。新加坡在处理贪污受贿问题时关注于行为而非结果,即主要依据是否有贪污受贿行为,而不是贪污受贿的数量,所以公职人员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哪怕接受别人一点点的钱物,就会因触犯法律而受到严厉惩罚。严格执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个国家设立的贪污腐败调查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力,其直属于政府首脑,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甚至拥有一些如逮捕、搜查、没收等特权。二是在执法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你的职位多高、权力多大、政绩如何突出,只要贪污腐败,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新加坡前商业事务局局长格林奈说谎案和前法务部部长酒后驾车案都被公事公办,没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对于集体腐败,新加坡反腐部门坚持“一窝端”。对于个别腐败,新加坡反腐部门对公职人员8小时外的生活进行监控。现在的新加坡公职人员已是一个以崇尚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良好形象代表群体,为人民大众树立了榜样,凝集了政府的向心力。
三、对新时代我国廉政建设的启示
(一)走反腐法治化道路
新加坡反腐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反腐败工作要走法治化道路。和新加坡相比,我国的反腐法制建设存在和国家根本法不协调、操作性差等问题。2018年宪法修正案为我国反腐工作提供了根本法指引。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性质、地位及其工作原则、领导体制,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关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3]http://www.sohu.com/?strategyid=00001为打击腐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具体操作上,我国现有的反腐法制存在过于软弱、环节过多、查处时间跨度过大等问题,因此,在反腐法制建设中要明确界定腐败行为,查处程序要简便及时快捷,以免腐败分子订立互守同盟,转移财产。还要赋予反腐机构以独立的调查权以及必要的武力搜查权,树立执法权威,威慑腐败分子。在打击腐败的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可以把党内打击腐败的成功经验提升为国家法律,把权力装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打击腐败绝不手软。
(二)努力提高公务员幸福感
新加坡政府对公务员实行“高薪养廉”的政策,当然高薪之下也有严厉的约束机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不能完全照搬新加坡的高薪政策,但有必要对我们公职人员的工资福利进行改革,改革激励机制,努力增加公职人员的收入,增强公职人员的职业自豪感。可以通过精简机构,适当放权,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适当提高公职人员待遇;提高工资待遇后要明确公职人员的责权利,按岗位不同和职位高低拉开工资档次,打破工资待遇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进行福利改革,变实物发放为货币发放,通过货币发放一方面可以激励公职人员的节约意识,避免浪费,也可以通过节约开支增加收入,做到“增加收入”与“提高廉洁意识”“双赢”目的。
(三)建立严密的反腐监督体系
新加坡贪污腐败调查局是新加坡最强大的监督机构,新加坡能成为全球最廉洁的政府之一其权威高效的反腐机构功不可没。新加坡政府要求,凡涉及政府公职人员权限、工作细则的规定都要力求简单明确,通俗易懂,以便于人民对政府公职人员公务行为的监督。政府对各部们腐败风险点进行排查,对掌握人、财、物的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关键人员进行严格督查。比如对审批事项实行双审查制,对公职人员实行轮岗制度,通过权力制约,减少腐败机会。与新加坡相比,我国的监督体系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监督的力度不够、渠道不畅、体制机制建设还不太科学,所以我们要加强监督体制改革,保证监督体系发挥其最大最优功能。首先,改革监督体系。变双重管理以地为主变双重管理以上为主,减少监督的地方干扰,改变目前监督机关“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监督不好”的状况。其次,在制度上突破。如在审批制度上,要解决权力寻租的问题,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职能错位等问题;在财务制度改革方面,要继续探索科学合理财务管理制度,避免部门、行业之间分配的严重不平衡。还要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选拔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力争选拔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最后,在监督程序上。注意将监督关口前移,我们打击腐败的目的不是为了让腐败分子都关进监狱,而是通过监督达到其不敢腐的社会效果,所以我们的监督要实现事后重点查处为事先预防为主的转变,实现偏重监督结果到关注监督权力行使程序的转变。
(四)加强对官员的廉政教育
新加坡政府也特别关注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政府要求公职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民众服务的理念,严禁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必须坚守岗位职责,做廉政标兵和表率。首先,我们要教育我国广大的公职人员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权力观。在反腐倡廉教育上下功夫,廉政教育的内容、形式要适应时代需求。通过教育让公职人员常怀敬畏之心,守住为官底线。其次,也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工作。对处于重点、关键岗位的公职人员要根据其工作特点和工作性质开展教育活动。对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利用党的“三会一课”制度,做到常规教育和例行教育相结合,以达到廉政教育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李秋芳,张宇燕.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反腐败体制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99.
[2]刘守芬,李淳.新加坡廉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
[3]康伟.宪法修正案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体制改革对反腐的意义[EB/OL].搜狐网,2018年8月7日访问.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张戈跃(1980-),男,汉族,河南上蔡人,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法学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廉政建设。
第二作者:任玉玲(1981-),女,河南上蔡人,广西民族师范学院讲师,文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现代当文学。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反腐倡廉建设理论研究专项课题:国(境)外反腐模式对当前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的启示,项目编号:2014ZJ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