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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谢吉斌认为“劳动力所有权是从人身权中直接分化出来的所有权,它的存在先于并决定着物质形态的所有权”,这种论断是不能成立的。劳动力所有权不是从人身权中直接分化出来的,也不是先于“物质形态的所有权”,更不决定“物质形态的所有权”。
[关键词]劳动力所有权 物质形态的所有权 分化 决定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1)03-0110-03
[作者简介]杨欢进(1955-),河北肃宁人,河北经贸大学副校长,博士,教授,河北大学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理论经济学。
南开大学谢吉斌在《开放导报》2010年第3期发表《劳动力所有权的演变与发展》一文,提出:“劳动力所有权是从人身权中直接分化出来的所有权,它的存在先于并决定着物质形态的所有权。”我认为,这一论述存在四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一、劳动力所有权是从人身权中直接分化出来的吗?
“劳动力所有权是从人身权中直接分化出来的所有权”这种说法,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
首先,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不是首先界定好了“人身权”,然后再从其中不断地分化出其他权利。具有相当复杂内容的“人身权”,事实上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发展、变化的。原始社会的人有什么“人身权”?奴隶社会的奴隶有什么“人身权”?农奴又有什么“人身权”?现代社会中“人身权”中的生命权、生存权、公民权一直到肖像权等等,都是一步步丰富、发展起来的。说“劳动力所有权是从人身权中直接分化出来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其次,就一个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来看,例如奴隶社会,奴隶主对奴隶劳动力的所有权是从哪里分化出来的?是从奴隶主的人身权直接分离出来的,还是从奴隶的人身权直接分离出来的?如果是前者,从奴隶主的人身权中,如何分离出对奴隶的劳动力所有权?从一个人的人身权中直接分离出来对另一个人的劳动力所有权,这又怎么可能?如果是后者,奴隶根本就没有人身权,又如何去分离出劳动力所有权?所以,“劳动力所有权是从人身权中直接分化出来的”这种说法,不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是说不通的。
再次,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实际历史过程来看,劳动力所有权,作为要素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一样,是从人类的生产过程中逐步自然形成的,随后得到社会认可,上升到法律规定,形成了所有权。它绝不是从一种既定权力中分离出来的。
二、将“物质形态的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相区别科学吗?
谢吉斌为了说明、强调劳动力所有权的特点,自己提出了一个“物质形态的所有权”来与劳动力所有权相区别、相对应、相比较。这是不太科学的。
首先,什么叫“物质形态的所有权”?难道还有“精神形态的所有权”?在经济学的著作中,并没有“物质形态的所有权”这样一个范畴。谢吉斌的“物质形态的所有权”,既包括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也包括房屋所有权、汽车所有权。前两种所有权属于生产要素所有权;后两种所有权属于产品所有权。在研究一种所有权的特点、分析不同的所有权谁先于谁、谁决定谁的问题时,把要素所有权与产品所有权混同在一起,是非常不应该的。因为这样不仅不能说明问题,反而会把问题搞乱。
其次,把“物质形态的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相对应、相区别、相比较,显然意味着把劳动力所有权归结为“非物质形态的所有权”。这里无疑存在着对劳动力所有权的误解。
在经济学的发展史上,劳动力所有权范畴,是由马克思创立的。劳动力所有权和其它任何所有权一样,都要有占有的主体和客体。马克思对劳动力所有权的主、客体的规定,是建立在他对社会生产中的“人”的不同规定基础上的。所以,首先要從马克思对社会生产中人的不同规定性谈起。
对在研究生产关系中涉及到的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做了这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对在研究劳动过程中涉及到的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又做了性质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规定:“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人本身单纯作为劳动力的存在来看,也是自然对象,是物,不过是活的有意识的物”。
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人是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从一般劳动过程的角度来考察,人又是单纯的劳动力,是自然对象,是物。社会生产中人的这两种不同规定,构成了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和客体的不同规定。作为生产关系和利益承担者的人,构成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劳动过程中单纯作为劳动力、作为自然对象,作为物存在的人,成为劳动力所有权的客体。前者对后者的占有,就是马克思劳动力所有权范畴的经济学含义。
可见,在劳动力所有权关系中,被占有的客体,是单纯的劳动力,是自然对象,是物。这也就意味着,劳动力所有权,和要素所有权中的土地所有权、厂房设备等的资本所有权一样,实际上也是一种“物质形态的所有权”。提出一个“物质形态的所有权”来与劳动力所有权相区别、相对应、相比较,是不准确的。这样做,表明并不真正理解劳动力所有权。
三、劳动力所有权的存在先于“物质形态的所有权”吗?
劳动力所有权的存在先于“物质形态的所有权”这种说法也是成问题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在要素所有权的问题上,与劳动力所有权相对应的,只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这是经济学的常识。拿来与劳动力所有权作比较的“物质形态的所有权”,只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谢吉斌的“物质形态的所有权”中也包括着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等要素所有权。我们暂且在这样一种理解下来讨论问题。
说劳动力所有权的存在先于“物质形态的所有权”,有何依据呢?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作为要素所有权的同等的组成部分,都是任何社会进行生产的前提条件。在原始社会,原始部落既共同占有着他们的土地、石器、铜器等生产资料,也共同占有着他们的劳动力,二者是同时存在、缺一不可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主既占有其土地、车马等生产资料,也占有奴隶,二者缺一不可。在这里,如果一定要对这两种所有权分出个先后的话,奴隶主对其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先于对奴隶的占有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掌握着资本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工人掌握着劳动力的所有权,二者缺一不可,同时存在。
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来说,人类首先占有的是人类生活所不可或缺的物,或是人类进行生产所不可或缺的土地、工具等生产资料。首先进入到人的意识中的所有权,也是物的所有权。首先反映到法律中的所有权,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如果把“物质形态的所有权”理解为作为生产过程结果的产品的所有权,这就存在着方法论上的错误,把要素所有权与产品所有权相并列、相对应,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上是不科学的,是一种错误的方法。所有的要素所有权,都先于产品的所有权,这不论在逻辑上还是 在实际的经济过程,都是如此。这不构成劳动力所有权作为要素所有权的特点。这作为经济学的常识,也不用专门著文来强调、来“明确”。
四、劳动力所有权“决定着物质形态的所有权”吗?
在要素所有权中,与劳动力所有权相区别、相对应只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所以我们还是回到把“物质形态的所有权”理解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含义上来讨论问题。在这一理解下,说劳动力所有权“决定着物质形态的所有权”,同样是不对的。
首先,我们从一个既定的社会形态来看。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对其土地、车马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由劳动力所有权所决定的吗?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由其劳动力所有权所决定的吗?是资本家自己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决定了他对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还是工人劳动力的所有权决定了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其次,我们从工作日这样一个具体经济问题上来看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相互关系。在《资本论》第一卷“工作日”一章中,马克思专门分析了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工人的劳动力所有权相冲突时的状况,他正确地指出:“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他尽量延长工作日,……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马克思在这里明确地指出了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产生对抗时谁决定谁的问题,绝对不是劳动力所有权决定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是在这两种平等的权利对抗时,力量起决定作用。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资本的力量相对强大,而工人的力量相对弱小、分散,在工作日的问题上资本家占上风,到了后来,工人逐步组织起来,工会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八小时工作制得以实现。其后,工作时间呈现出日益缩短的趋势。所以,简单地断言劳动力所有权决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不对的。
再次,从经济史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封建社会,农民有着對自身劳动力的部分所有权。当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雇佣者为地主当长工时,长工的劳动力所有权与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这种“物质形态的所有权”,谁能决定谁呢?起码长工的劳动力所有权无法决定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而我们所知道得更多的事实是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去欺凌劳动力所有权的占有者——农民。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劳动力所有权,也是无法决定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平等,一旦脱离流通领域而进入生产领域,就会发生变化。无数的事实都告诉我们,在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博弈中,劳动力所有权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往往是无能为力的;而生产资料所有权却明显地制约着劳动力所有权。如果说在劳动力所有权与“物质形态的所有权”之间一定要明确谁决定谁的话,那么在这里,也只能是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定工人的劳动力的所有权。
最后,如果说,这里的“物质形态的所有权”是指作为生产过程结果的物质产品的所有权,那么,这是毫无疑义的重复。马克思经济学早已经阐明了生产要素所有权对产品所有权的决定作用。没有土地所有权,不能取得地租;没有资本所有权,不能占有利润;没有劳动力所有权,不能获得工资。由劳动力所有权所形成的对其产品的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所形成的对其产品的占有权、与资本所有权所形成的对其产品的占有权,是完全一样的、没有区别的。这并不是劳动力所有权不同于其它要素所有权的特点。
(责任编辑:余凌曲)
[关键词]劳动力所有权 物质形态的所有权 分化 决定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1)03-0110-03
[作者简介]杨欢进(1955-),河北肃宁人,河北经贸大学副校长,博士,教授,河北大学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理论经济学。
南开大学谢吉斌在《开放导报》2010年第3期发表《劳动力所有权的演变与发展》一文,提出:“劳动力所有权是从人身权中直接分化出来的所有权,它的存在先于并决定着物质形态的所有权。”我认为,这一论述存在四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一、劳动力所有权是从人身权中直接分化出来的吗?
“劳动力所有权是从人身权中直接分化出来的所有权”这种说法,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
首先,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不是首先界定好了“人身权”,然后再从其中不断地分化出其他权利。具有相当复杂内容的“人身权”,事实上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发展、变化的。原始社会的人有什么“人身权”?奴隶社会的奴隶有什么“人身权”?农奴又有什么“人身权”?现代社会中“人身权”中的生命权、生存权、公民权一直到肖像权等等,都是一步步丰富、发展起来的。说“劳动力所有权是从人身权中直接分化出来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其次,就一个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来看,例如奴隶社会,奴隶主对奴隶劳动力的所有权是从哪里分化出来的?是从奴隶主的人身权直接分离出来的,还是从奴隶的人身权直接分离出来的?如果是前者,从奴隶主的人身权中,如何分离出对奴隶的劳动力所有权?从一个人的人身权中直接分离出来对另一个人的劳动力所有权,这又怎么可能?如果是后者,奴隶根本就没有人身权,又如何去分离出劳动力所有权?所以,“劳动力所有权是从人身权中直接分化出来的”这种说法,不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是说不通的。
再次,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实际历史过程来看,劳动力所有权,作为要素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一样,是从人类的生产过程中逐步自然形成的,随后得到社会认可,上升到法律规定,形成了所有权。它绝不是从一种既定权力中分离出来的。
二、将“物质形态的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相区别科学吗?
谢吉斌为了说明、强调劳动力所有权的特点,自己提出了一个“物质形态的所有权”来与劳动力所有权相区别、相对应、相比较。这是不太科学的。
首先,什么叫“物质形态的所有权”?难道还有“精神形态的所有权”?在经济学的著作中,并没有“物质形态的所有权”这样一个范畴。谢吉斌的“物质形态的所有权”,既包括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也包括房屋所有权、汽车所有权。前两种所有权属于生产要素所有权;后两种所有权属于产品所有权。在研究一种所有权的特点、分析不同的所有权谁先于谁、谁决定谁的问题时,把要素所有权与产品所有权混同在一起,是非常不应该的。因为这样不仅不能说明问题,反而会把问题搞乱。
其次,把“物质形态的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相对应、相区别、相比较,显然意味着把劳动力所有权归结为“非物质形态的所有权”。这里无疑存在着对劳动力所有权的误解。
在经济学的发展史上,劳动力所有权范畴,是由马克思创立的。劳动力所有权和其它任何所有权一样,都要有占有的主体和客体。马克思对劳动力所有权的主、客体的规定,是建立在他对社会生产中的“人”的不同规定基础上的。所以,首先要從马克思对社会生产中人的不同规定性谈起。
对在研究生产关系中涉及到的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做了这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对在研究劳动过程中涉及到的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又做了性质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规定:“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人本身单纯作为劳动力的存在来看,也是自然对象,是物,不过是活的有意识的物”。
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人是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从一般劳动过程的角度来考察,人又是单纯的劳动力,是自然对象,是物。社会生产中人的这两种不同规定,构成了劳动力所有权主体和客体的不同规定。作为生产关系和利益承担者的人,构成劳动力所有权的主体;劳动过程中单纯作为劳动力、作为自然对象,作为物存在的人,成为劳动力所有权的客体。前者对后者的占有,就是马克思劳动力所有权范畴的经济学含义。
可见,在劳动力所有权关系中,被占有的客体,是单纯的劳动力,是自然对象,是物。这也就意味着,劳动力所有权,和要素所有权中的土地所有权、厂房设备等的资本所有权一样,实际上也是一种“物质形态的所有权”。提出一个“物质形态的所有权”来与劳动力所有权相区别、相对应、相比较,是不准确的。这样做,表明并不真正理解劳动力所有权。
三、劳动力所有权的存在先于“物质形态的所有权”吗?
劳动力所有权的存在先于“物质形态的所有权”这种说法也是成问题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在要素所有权的问题上,与劳动力所有权相对应的,只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这是经济学的常识。拿来与劳动力所有权作比较的“物质形态的所有权”,只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谢吉斌的“物质形态的所有权”中也包括着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等要素所有权。我们暂且在这样一种理解下来讨论问题。
说劳动力所有权的存在先于“物质形态的所有权”,有何依据呢?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作为要素所有权的同等的组成部分,都是任何社会进行生产的前提条件。在原始社会,原始部落既共同占有着他们的土地、石器、铜器等生产资料,也共同占有着他们的劳动力,二者是同时存在、缺一不可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主既占有其土地、车马等生产资料,也占有奴隶,二者缺一不可。在这里,如果一定要对这两种所有权分出个先后的话,奴隶主对其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先于对奴隶的占有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掌握着资本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工人掌握着劳动力的所有权,二者缺一不可,同时存在。
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来说,人类首先占有的是人类生活所不可或缺的物,或是人类进行生产所不可或缺的土地、工具等生产资料。首先进入到人的意识中的所有权,也是物的所有权。首先反映到法律中的所有权,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如果把“物质形态的所有权”理解为作为生产过程结果的产品的所有权,这就存在着方法论上的错误,把要素所有权与产品所有权相并列、相对应,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上是不科学的,是一种错误的方法。所有的要素所有权,都先于产品的所有权,这不论在逻辑上还是 在实际的经济过程,都是如此。这不构成劳动力所有权作为要素所有权的特点。这作为经济学的常识,也不用专门著文来强调、来“明确”。
四、劳动力所有权“决定着物质形态的所有权”吗?
在要素所有权中,与劳动力所有权相区别、相对应只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所以我们还是回到把“物质形态的所有权”理解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含义上来讨论问题。在这一理解下,说劳动力所有权“决定着物质形态的所有权”,同样是不对的。
首先,我们从一个既定的社会形态来看。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对其土地、车马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由劳动力所有权所决定的吗?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由其劳动力所有权所决定的吗?是资本家自己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决定了他对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还是工人劳动力的所有权决定了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其次,我们从工作日这样一个具体经济问题上来看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相互关系。在《资本论》第一卷“工作日”一章中,马克思专门分析了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工人的劳动力所有权相冲突时的状况,他正确地指出:“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他尽量延长工作日,……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马克思在这里明确地指出了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产生对抗时谁决定谁的问题,绝对不是劳动力所有权决定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是在这两种平等的权利对抗时,力量起决定作用。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资本的力量相对强大,而工人的力量相对弱小、分散,在工作日的问题上资本家占上风,到了后来,工人逐步组织起来,工会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八小时工作制得以实现。其后,工作时间呈现出日益缩短的趋势。所以,简单地断言劳动力所有权决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不对的。
再次,从经济史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封建社会,农民有着對自身劳动力的部分所有权。当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雇佣者为地主当长工时,长工的劳动力所有权与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这种“物质形态的所有权”,谁能决定谁呢?起码长工的劳动力所有权无法决定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而我们所知道得更多的事实是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去欺凌劳动力所有权的占有者——农民。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劳动力所有权,也是无法决定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平等,一旦脱离流通领域而进入生产领域,就会发生变化。无数的事实都告诉我们,在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博弈中,劳动力所有权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往往是无能为力的;而生产资料所有权却明显地制约着劳动力所有权。如果说在劳动力所有权与“物质形态的所有权”之间一定要明确谁决定谁的话,那么在这里,也只能是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定工人的劳动力的所有权。
最后,如果说,这里的“物质形态的所有权”是指作为生产过程结果的物质产品的所有权,那么,这是毫无疑义的重复。马克思经济学早已经阐明了生产要素所有权对产品所有权的决定作用。没有土地所有权,不能取得地租;没有资本所有权,不能占有利润;没有劳动力所有权,不能获得工资。由劳动力所有权所形成的对其产品的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所形成的对其产品的占有权、与资本所有权所形成的对其产品的占有权,是完全一样的、没有区别的。这并不是劳动力所有权不同于其它要素所有权的特点。
(责任编辑:余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