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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库存股的涵义及特点。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67条第6款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即“库存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票,按法定程序回购,使之变为本公司持有的股份,而从被回购起至被注销或重新转让这一期间的股票,称为库存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