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研究美国联邦政府高等教育公共治理权的类型对理解、解释在宪法上不具有教育直接管理权的联邦政府为何能间接介入大学自治事务并名副其实地承担高等教育的某些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贡献,也有助于为美国的“府学关系”问题的研究打开一扇新的视窗。综合应用宪法和行政法、政治学、高等教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的相关知识,利用“类型构造法”对美国联邦政府高等教育公共治理权的类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理论研究并列出了权力清单。研究结果表明,美国联邦政府具有依相关明示性条款、依相关默示性条款和依相关禁止性条款这三类高等教育公共治理权。以上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