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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企业合并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这种现象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尤其是企业合并的垄断问题,如果企业合并过程中出现垄断现象,将对市场竞争结构产生威胁,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现阶段,我国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在立法尚还处于空白,如果不能有效地做好企业合并控制的反垄断问题,势必就会给社会经济造成影响。本文就企业合并控制的反垄断问题作了相关分析。
【关键词】 企业合并 反垄断 控制
0.引言
竞争环境下,优胜劣汰是一种普遍现象,尤其是对于企业而言,这种现象更为明显,在这种优胜劣汰的背景下, 推行企业合并具有重大意义。所谓企业合并就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取得财产、股份、签订合同等方式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企业合并是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有利于资源的高效利用。但是,企业合并也会导致经济力量过度集中,进而产生限制竞争的问题。近年来,跨国公司利用垄断地位进行掠夺性定价 获取垄断理论,进而给我国国民经济带来巨大的困扰,而要想推动我国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快出台反垄断法,加强企业合并反垄断的控制。
1.企业合并的概述
企业合并是指任何企业或自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企业合并的控制是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就目前来看,我国对于企业的这种扩大规模的外部性扩张行为主要是通过《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及《公司法》两部立法来进行规制。国家对企业合并进行控制的根本原因在于合并具有限制竞争,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控制弱势企业,这种行为可能会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是,企业合并也会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竞争的必然结果就是优胜劣汰,而企业合并可以产生规模经济效益,降低产品的单位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带来良好的管理经验。因此,在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控制的是否,要全面分析,采取有效合理的反垄断控制手段[1]。
2.企业合并过程中反垄断控制的必要性
八十年代中期,我国政府开始倡导企业联合,在这种号召下,我国企业合并蓬勃发展。而在我国企业合并蓬勃发展的同时,垄断现象也随之产生,尤其是那些具有相对规模的企业。垄断现象的产生所引起的社会反映也非常大。垄断经济的出现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容易对竞争性市场结构产生冲击。因此,必须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出现的垄断现象进行有效的反垄断。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在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中,一味的追求“解散力量、分散財务”,而这种观念与反垄断法存在一定的差距,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竞争的公平性,反垄断法注重的是一个“度”,只有合理的控制企业合并反垄断,才能更好地规范企业合并行为,进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3.企业合并控制的反垄断策略
3.1 坚持整体经济利益优先
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效益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只有不断能提高经济效益,其才能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更好的发展下去。就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经济利益中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就业、国际竞争力、影响力等,只有优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更好地把握经济效益[2]。因此,反垄断部门应当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情况,不能简单的局限于对竞争利益的考量,要站在全局的角度,坚持整体经济利益优先的原则,竞争政策应与其他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当整体经济利益大于合并产生的利益时,应许多企业合并,但是,当整体经济利益小于合并产生的利益时,要有效控制,避免合并。
3.2 注重产业政策对竞争政策的指引
从我国企业合并实践中不难发现,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密不可分。竞争政策是经济体制下国家为推动经济稳定发展而制定的政策,竞争政策的核心就是维护市场竞争公平、公正。而产业政策则是特定时期国家为优化产业组织和产业结构做出的宏观安排,注重的是整体经济利益。企业合并过程中,垄断问题的产生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一旦市场公平竞争的格局被打破,经济结构就会失衡,从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它是建立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而反垄断控制标准应当灵活、多样,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反垄断控制工作。同时,在反垄断控制中,当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出现冲突时,应坚持产业政策优先,在产业政策的约束下,才能更好地规范企业行为,促使企业公平竞争[3]。
3.3 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在我国,企业合并起步较晚,相关立法上没有形成。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企业合并就难以正常、有序开展。就我国以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与企业合并相关的法律法规甚少,对企业合并的约束不够严厉。因此,我国企业合并控制反垄断过程中,加快企业合并控制的反垄断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已经刻不容缓。我国应当借鉴国外企业合并控制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经验,加快完善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以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为契机,按照严厉和宽容相结合的思路,重新设计企业合并控制的法律规范,以健康的反垄断法来指导和规范企业合并行为,从而推动企业合并的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对那些恶意合并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从而营造出一个健康的环境[4]。
3.4 确定禁止企业合并的实质性标准
在反垄断法中建立控制企业合并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创建公平、公正的竞争市场结构,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存在较大的难度,对企业合并控制相关要求没有明确,从而影响到企业合并的发生。结合国外企业合并控制的反垄断实践来看,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企业合并控制的反垄断中取得了成功,他们将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作为禁止企业合并的前提条件[5]。鉴于此,我国应当学习他们的经验,一方面要确定禁止企业合并的实质性标准,根据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的集中度,对其是否可能产生反竞争效果进行合理评价,立足市场,防止企业合并后拥有的市场份额过大和出现市场高度集中的情况出现,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要出去有效的处理措施,防止问题的恶化[6]。 3.5 注重对企业合并的经济分析
在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和司法机关在对待企业合并问题上主要级种子啊“成本与效益”的比较上,在考虑到成本和效益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并进行有效的控制可以引导企业合并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在企业合并反垄断的控制中,应当做经济分析工作,合理把握成本与效益两者的关系[7]。首先,分析企业合并是否改善市场竞争,如果不能改善市场竞争,则应禁止企业合并;其次,企业合并是否有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提高。另外,在企业合并中,需对被合并企业进行全面分析,在确定被合并企业即将面临破产并自愿被兼并后方可进行合并。
4.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合并作为经济竞争下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有利有弊,发展企业合并,可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规模效益,增强经济活力,但是同时,过度的企业合并,容易出现经济垄断现象,从而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因此,在企业合并中,必须做好反垄断控制工作。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还不够完善、规范,使得企業合并存在较大的盲目性,而要想推动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就必须加快完善企业合并反垄断法,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实际,对企业合并进行科学的经济分析,从而推动企业合并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博. 德国企业合并控制中的“公共利益”——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工作的启示[J]. 中德法学论坛,2013,(00):175-211.
[2] 孙鸿怡. 我国反垄断立法中企业合并控制标准构想[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6):55-56+58.
[3] 陈安然. 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的福利标准研究[J]. 法制博览,2015,(16):68-69+67.
[4] 朱宏文. 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以企业合并控制为中心[J]. 社会科学研究,2011,(03):92-96.
[5] 夏卫华. 绝对规模标准在我国反垄断法控制企业合并中的运用建议[J].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01):57-60.
[6] 王艳. 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J].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1):70-72.
[7] 陈泽峰,龚毅. 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规则之思考[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3):26-28.
【关键词】 企业合并 反垄断 控制
0.引言
竞争环境下,优胜劣汰是一种普遍现象,尤其是对于企业而言,这种现象更为明显,在这种优胜劣汰的背景下, 推行企业合并具有重大意义。所谓企业合并就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取得财产、股份、签订合同等方式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企业合并是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有利于资源的高效利用。但是,企业合并也会导致经济力量过度集中,进而产生限制竞争的问题。近年来,跨国公司利用垄断地位进行掠夺性定价 获取垄断理论,进而给我国国民经济带来巨大的困扰,而要想推动我国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快出台反垄断法,加强企业合并反垄断的控制。
1.企业合并的概述
企业合并是指任何企业或自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企业合并的控制是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就目前来看,我国对于企业的这种扩大规模的外部性扩张行为主要是通过《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及《公司法》两部立法来进行规制。国家对企业合并进行控制的根本原因在于合并具有限制竞争,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控制弱势企业,这种行为可能会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是,企业合并也会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竞争的必然结果就是优胜劣汰,而企业合并可以产生规模经济效益,降低产品的单位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带来良好的管理经验。因此,在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控制的是否,要全面分析,采取有效合理的反垄断控制手段[1]。
2.企业合并过程中反垄断控制的必要性
八十年代中期,我国政府开始倡导企业联合,在这种号召下,我国企业合并蓬勃发展。而在我国企业合并蓬勃发展的同时,垄断现象也随之产生,尤其是那些具有相对规模的企业。垄断现象的产生所引起的社会反映也非常大。垄断经济的出现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容易对竞争性市场结构产生冲击。因此,必须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出现的垄断现象进行有效的反垄断。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在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中,一味的追求“解散力量、分散財务”,而这种观念与反垄断法存在一定的差距,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竞争的公平性,反垄断法注重的是一个“度”,只有合理的控制企业合并反垄断,才能更好地规范企业合并行为,进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3.企业合并控制的反垄断策略
3.1 坚持整体经济利益优先
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效益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只有不断能提高经济效益,其才能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更好的发展下去。就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经济利益中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就业、国际竞争力、影响力等,只有优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更好地把握经济效益[2]。因此,反垄断部门应当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情况,不能简单的局限于对竞争利益的考量,要站在全局的角度,坚持整体经济利益优先的原则,竞争政策应与其他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当整体经济利益大于合并产生的利益时,应许多企业合并,但是,当整体经济利益小于合并产生的利益时,要有效控制,避免合并。
3.2 注重产业政策对竞争政策的指引
从我国企业合并实践中不难发现,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密不可分。竞争政策是经济体制下国家为推动经济稳定发展而制定的政策,竞争政策的核心就是维护市场竞争公平、公正。而产业政策则是特定时期国家为优化产业组织和产业结构做出的宏观安排,注重的是整体经济利益。企业合并过程中,垄断问题的产生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一旦市场公平竞争的格局被打破,经济结构就会失衡,从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它是建立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而反垄断控制标准应当灵活、多样,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反垄断控制工作。同时,在反垄断控制中,当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出现冲突时,应坚持产业政策优先,在产业政策的约束下,才能更好地规范企业行为,促使企业公平竞争[3]。
3.3 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在我国,企业合并起步较晚,相关立法上没有形成。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企业合并就难以正常、有序开展。就我国以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与企业合并相关的法律法规甚少,对企业合并的约束不够严厉。因此,我国企业合并控制反垄断过程中,加快企业合并控制的反垄断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已经刻不容缓。我国应当借鉴国外企业合并控制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经验,加快完善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以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为契机,按照严厉和宽容相结合的思路,重新设计企业合并控制的法律规范,以健康的反垄断法来指导和规范企业合并行为,从而推动企业合并的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对那些恶意合并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从而营造出一个健康的环境[4]。
3.4 确定禁止企业合并的实质性标准
在反垄断法中建立控制企业合并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创建公平、公正的竞争市场结构,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存在较大的难度,对企业合并控制相关要求没有明确,从而影响到企业合并的发生。结合国外企业合并控制的反垄断实践来看,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企业合并控制的反垄断中取得了成功,他们将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作为禁止企业合并的前提条件[5]。鉴于此,我国应当学习他们的经验,一方面要确定禁止企业合并的实质性标准,根据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的集中度,对其是否可能产生反竞争效果进行合理评价,立足市场,防止企业合并后拥有的市场份额过大和出现市场高度集中的情况出现,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要出去有效的处理措施,防止问题的恶化[6]。 3.5 注重对企业合并的经济分析
在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和司法机关在对待企业合并问题上主要级种子啊“成本与效益”的比较上,在考虑到成本和效益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并进行有效的控制可以引导企业合并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在企业合并反垄断的控制中,应当做经济分析工作,合理把握成本与效益两者的关系[7]。首先,分析企业合并是否改善市场竞争,如果不能改善市场竞争,则应禁止企业合并;其次,企业合并是否有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提高。另外,在企业合并中,需对被合并企业进行全面分析,在确定被合并企业即将面临破产并自愿被兼并后方可进行合并。
4.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合并作为经济竞争下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有利有弊,发展企业合并,可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规模效益,增强经济活力,但是同时,过度的企业合并,容易出现经济垄断现象,从而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因此,在企业合并中,必须做好反垄断控制工作。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还不够完善、规范,使得企業合并存在较大的盲目性,而要想推动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就必须加快完善企业合并反垄断法,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实际,对企业合并进行科学的经济分析,从而推动企业合并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博. 德国企业合并控制中的“公共利益”——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工作的启示[J]. 中德法学论坛,2013,(00):175-211.
[2] 孙鸿怡. 我国反垄断立法中企业合并控制标准构想[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6):55-56+58.
[3] 陈安然. 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的福利标准研究[J]. 法制博览,2015,(16):68-69+67.
[4] 朱宏文. 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与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以企业合并控制为中心[J]. 社会科学研究,2011,(03):92-96.
[5] 夏卫华. 绝对规模标准在我国反垄断法控制企业合并中的运用建议[J].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01):57-60.
[6] 王艳. 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J].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1):70-72.
[7] 陈泽峰,龚毅. 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规则之思考[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3):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