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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今年2月,收到《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即将条例修订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2月中旬,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调研组,赴杭州、宁波、绍兴等市进行调研,召开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企业负责人、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还分别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与研发人员座谈会,专门听取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派员参加了立法调研。此后,委员会多次与省政府法制办等条例起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分析研究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2月28日,召开了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于1997年11月通过了《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4月经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了修正。条例经过多年的贯彻实施,对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条例对财政性科技投入作了刚性规定,设立了地方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为推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快速发展,需要对条例作及时修改。第一,我省科技进步水平与实力还不能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于历史原因与经济结构特点,我省还存在科技资源少、企业研发能力弱、创新能力明显不足的状况。通过地方立法,加快科技进步的步伐,构建具有充分活力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深入实施、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是十分必要的。第二,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科技发展战略与基本方针政策,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规定,对科技发展有了更新的定位和表述。我省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与之适应。第三,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政策与规定,有力促进了我省的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各地也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这些都需要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吸收进入条例修订草案。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与2002年修正的条例相比,内容上有较大的完善和提高。一是强调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国家科技发展指导方针。二是巩固和提高了2002年修正条例对政府财政投入比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刚性要求,同时也对财政投入的绩效评估与监管作了规定,引入了政务公开制度。三是强调企业创新主体的作用。条例修订草案增设一个章节,专门规定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的内容,特别是设定了专项资金和支持有关科技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四是引入了专利和标准化战略,促进科技成果的保护、转化与应用。五是支持和鼓励引进国内外科技资源,推动研发机构建设等。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既与上位法有较好的衔接,也体现一定的地方特色,主要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若干建议
在调研中,有关方面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很多积极的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在认真分析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认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值得重视和吸收:
(一)关于总体要求。我省“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贯彻实施,离不开科技创新的有力支撑。“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战略部署也与科技进步紧密相扣。不少地方和部门提出,条例修订草案要充分体现我省“两创”总战略和“四大”建设的决策意图。一是对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驱动发展的措施,有关章节条文的规定要更加有力,并具有可操作性。二是要整合不同部门、行业和区域的科技资源,形成合力,推动创新。三是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相关行业发展的规定,应适应和体现浙江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和特色,增加支持现代服务业、装备制造与传统产业等方面内容。因此,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在推动科技进步、整合科技资源、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规定作进一步补充完善,使条例更具浙江特色,更有利于切实推进“两创”总战略和“四大”建设的实施。
(二)关于科技投入。有一些地方提出,第三十八条关于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比例的表述不够清晰完整,约束性不够强,有关章节对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的规定内容较少。在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经费监管,提高使用绩效。还要鼓励与引导全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的资金投入,并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来鼓励和调动全社会对科技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中关于科技投入的规定作进一步补充完善。
(三)关于企业科技创新。不少地方和部门提出,第十八条关于面向企业的科学技术项目的规定不够准确。建议从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的角度予以规范。针对我省产业“低、小、散”状况,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薄弱,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等问题,希望在第三章“关于企业技术进步”的有关条文中,强化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要支持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并提供财政和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二是要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与应用。三是鼓励和支持技术引进之后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因此,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关于企业科技创新的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四)关于研发机构。条例修订草案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的方向和重点作了具体的规定。一些科研机构反映,对从事公益性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支持,仅提供“运行保障”是不够的,要加大对公益性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 夯实创新驱动的基础。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研发机构,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大型龙头骨干企业创办按市场化机制运作的科技平台和研发机构,引领自主创新。因此,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中关于加大公益性研发机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研发机构等内容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各类科学技术研发机构建设,提升研发能力。
(五)关于科学技术人员。调研中普遍反映,我省高端科技创新人才不足,需要大力引进和培养优秀骨干人才,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人才创新热情,而条例修订草案对激励措施的规定较为笼统。因此,建议对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的规定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并适当补充相关内容。一是在引进国内外人才和培养人才方面,既要重视优秀骨干,也要重视团队,既要重视引进的人才,也要重视本地既有的人才。二是提供足够吸引人才的条件和政策支持,解决人才在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在留住人才的措施上能更有力一些。三是对我省科技创新有贡献的人才要有充分的奖励和支持措施。
此外,对条例修订草案中一些表述和措辞,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今年2月,收到《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即将条例修订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2月中旬,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调研组,赴杭州、宁波、绍兴等市进行调研,召开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企业负责人、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还分别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与研发人员座谈会,专门听取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派员参加了立法调研。此后,委员会多次与省政府法制办等条例起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分析研究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2月28日,召开了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于1997年11月通过了《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4月经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了修正。条例经过多年的贯彻实施,对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条例对财政性科技投入作了刚性规定,设立了地方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为推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快速发展,需要对条例作及时修改。第一,我省科技进步水平与实力还不能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由于历史原因与经济结构特点,我省还存在科技资源少、企业研发能力弱、创新能力明显不足的状况。通过地方立法,加快科技进步的步伐,构建具有充分活力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深入实施、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是十分必要的。第二,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科技发展战略与基本方针政策,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规定,对科技发展有了更新的定位和表述。我省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与之适应。第三,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政策与规定,有力促进了我省的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各地也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这些都需要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吸收进入条例修订草案。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与2002年修正的条例相比,内容上有较大的完善和提高。一是强调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国家科技发展指导方针。二是巩固和提高了2002年修正条例对政府财政投入比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刚性要求,同时也对财政投入的绩效评估与监管作了规定,引入了政务公开制度。三是强调企业创新主体的作用。条例修订草案增设一个章节,专门规定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的内容,特别是设定了专项资金和支持有关科技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四是引入了专利和标准化战略,促进科技成果的保护、转化与应用。五是支持和鼓励引进国内外科技资源,推动研发机构建设等。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既与上位法有较好的衔接,也体现一定的地方特色,主要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若干建议
在调研中,有关方面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很多积极的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在认真分析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认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值得重视和吸收:
(一)关于总体要求。我省“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贯彻实施,离不开科技创新的有力支撑。“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战略部署也与科技进步紧密相扣。不少地方和部门提出,条例修订草案要充分体现我省“两创”总战略和“四大”建设的决策意图。一是对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驱动发展的措施,有关章节条文的规定要更加有力,并具有可操作性。二是要整合不同部门、行业和区域的科技资源,形成合力,推动创新。三是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相关行业发展的规定,应适应和体现浙江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和特色,增加支持现代服务业、装备制造与传统产业等方面内容。因此,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在推动科技进步、整合科技资源、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规定作进一步补充完善,使条例更具浙江特色,更有利于切实推进“两创”总战略和“四大”建设的实施。
(二)关于科技投入。有一些地方提出,第三十八条关于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比例的表述不够清晰完整,约束性不够强,有关章节对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的规定内容较少。在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经费监管,提高使用绩效。还要鼓励与引导全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活动的资金投入,并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来鼓励和调动全社会对科技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中关于科技投入的规定作进一步补充完善。
(三)关于企业科技创新。不少地方和部门提出,第十八条关于面向企业的科学技术项目的规定不够准确。建议从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的角度予以规范。针对我省产业“低、小、散”状况,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薄弱,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等问题,希望在第三章“关于企业技术进步”的有关条文中,强化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要支持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并提供财政和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二是要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与应用。三是鼓励和支持技术引进之后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因此,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关于企业科技创新的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四)关于研发机构。条例修订草案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的方向和重点作了具体的规定。一些科研机构反映,对从事公益性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支持,仅提供“运行保障”是不够的,要加大对公益性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 夯实创新驱动的基础。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研发机构,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大型龙头骨干企业创办按市场化机制运作的科技平台和研发机构,引领自主创新。因此,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中关于加大公益性研发机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研发机构等内容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激励机制,加强各类科学技术研发机构建设,提升研发能力。
(五)关于科学技术人员。调研中普遍反映,我省高端科技创新人才不足,需要大力引进和培养优秀骨干人才,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人才创新热情,而条例修订草案对激励措施的规定较为笼统。因此,建议对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的规定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并适当补充相关内容。一是在引进国内外人才和培养人才方面,既要重视优秀骨干,也要重视团队,既要重视引进的人才,也要重视本地既有的人才。二是提供足够吸引人才的条件和政策支持,解决人才在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在留住人才的措施上能更有力一些。三是对我省科技创新有贡献的人才要有充分的奖励和支持措施。
此外,对条例修订草案中一些表述和措辞,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