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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修改后刑诉法要求,自觉转变侦查思路,是侦查人员必须着重思考的问题。加之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自侦人员转变侦查思路尤为紧迫和必要。因而只有自觉转变侦查思路,主动迎接挑战才能适应社会、法律、犯罪的变化,才能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笔者认为,自觉转变侦查思路应当反思以下几个方面,并主动探索付诸实践迎接挑战。
一、传统侦查思路指导下的侦查模式已经没有用武之地
传统的侦查模式是以获取口供为主导、对犯罪嫌疑人由口供到证据的办案思路。因此,要是不突破口供就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往往是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后,再寻找关键证据和其它能够证实犯罪的证据予以佐证。致使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想法设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也是刑讯逼供、诱供和指供发生的直接原因。这种传统的侦查模式不仅破案效率不高,同时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极易得不到保障。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定以及非法言辞证据绝对排除的规定给这种办案模式打上了死结。
传统侦查模式的弊端显露无疑:一是传统侦查工作的重心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上,而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二是侦查方法偏重于强攻硬取打疲劳战,而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及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使用的严格限制。这些规定使得强攻硬取打疲劳战,发扬“吃苦精神”没有立足之地。三是传统侦查工作多是分兵作战,手段单一。办案习惯于“一支笔”、“一页纸”、“一张嘴巴”、“ 询问+讯问”,很少运用刑事侦查技术,一方面是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但关键是受制于传统侦查思路的惰性。传统侦查方式方法已经与当前犯罪呈现的新特点相差甚远,无法查处当前情势下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犯罪领域介于现实与虚拟的空间的新型犯罪。
二、传统侦查思路引导下的办案方式有悖现代法治精神
现代法治精神凸显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的要求。但长期以来,侦查办案习惯于依照实体法开展侦查活动,而忽视程序规范。在尚未十分强调走法治化道路的历史时期,注重实体正义轻视程序正义无可非议。但在强调保障人权的今天,依法定程序侦查成为一项无法忽视的内容。程序是保证侦查活动走上正规化的制度保证,在程序约束下的侦查活动才能切实保障人权。忽视程序的侦查或许是高效的,但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另外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并且明确规定持“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被监听,这使得侦查工作趋于公开化、透明化。这样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但权利保障的同时也使程序瑕疵左右客观证据合法的证明效力问题,如果不能在法定程序的指导下开展侦查活动,就会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境地。
为了避免非法办案和侦查工作的被动,就必须转变侦查思路。一方面就是要转变以往重视证据客观性忽视证据合法性的观念。侦查活动是一种典型的诉讼认识活动,除了必须遵循认识论的客观规律去发现和收集证据外,还要受到程序法的规范,体现程序正义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实体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之间,应当承认并重视程序的价值和作用。作为案件事实的探求者,侦查人员首先应当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讯问、搜查等,避免出现骗供、诱供、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另一方面就是要转变以往“抓人破案”的思维习惯,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而采取 “抓人破案”的方式将直接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因此侦查办案必须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在侦查取证时就有意识地在证据规格和标准上把“破案”与“庭审”的要求结合起来。熟知犯罪侦查职能是逐渐从审判职能中分离出来的。在人类社会早期,无论东方或是西方,侦查职能都附属于审判职能。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犯罪侦查职能逐渐从审判职能中分离出来。因而侦查人员要接受“以审判为中心”的思想,摒弃 “以侦查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依法办案,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
三、在具备 “硬软件”条件下必须自觉转变侦查思路
所谓 “硬件”条件就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无孔不入地渗透进人们的生活,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给犯罪行为人提供了更加多样、便捷和隐蔽的犯罪手段。侦查行为的实质是对各类能够推进案件侦破的信息的收集。互联网拥有最广阔的信息资源库,可能蕴含着大量侦查破案需要的信息。因此,全面认识互联网信息的特点,深入分析互联网信息用于侦查的资源、工具和方法越来越重要。因而在一个 “全景敞式监狱”的现代社会。任何人不论在现实空间还是虚拟空间的行踪时时刻刻处于被监控的状态,这就为转变侦查思路提供了硬件的条件。侦查人员的工作就是利用技术手段在虚拟空间中创造条件接触重大嫌疑对象,通过查看它行进的踪迹和接触的对象,进而记录它的行踪收集它留下的脚印开展侦查取证活动,这种“由人到案”依托数据库和信息技术,而不是审讯的侦查。就是利用信息化引导,发挥信息在侦查工作中的基础性、战术性和战略性的作用。让信息成为侦查工作的源头、侦查的手段和侦查决策的依据。侦查人员就要建立一个或多个信息平台,凸显大空间、多维度、全时空行动的信息平台,从掌握的消息、情报、资料、知识中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犯罪线索,进而开展侦查活动。
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为转变侦查思路提供了“软件”条件。修改后的刑诉法首次明确了技术侦查的法定地位,并进行了初步规制。刑诉法148条—152条专节详细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63条—267条进一步明确阐释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信息科技与司法证据的联姻,是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适应当前犯罪领域从单纯的现实空间扩展到虚拟空间以至介于现实与虚拟之间的空间的新特点需要,互联网及其他各式各样网络的出现及进入网络空间人数的急剧膨胀,在不知不觉间形成了一个人们肉眼无法见到的、不受边界限制的虚拟空间。而且这一虚拟空间于社会现实生活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现实生活中使用现代通信技术,就可能构成一个虚拟的数字空间,如手机信号空间、电话网空间、金融网空间、由于在这一虚拟空间里活动的人量大、多样、复杂,这一虚拟空间便演化成了一个新型的社会。因此,只有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把虚拟空间和现实社会结合起来,开展侦查活动。侦查人员必须明确地认识到虚拟空间与传感空间的存在,扩展侦查思路并在具体的侦查工作中有意识地在虚拟空间、传感空间里开展侦查工作,根据虚拟空间、传感空间的特征部署侦查工作、收集犯罪证据、采取相应的技术侦查措施侦查取证。
综上所述,社会、犯罪、法制环境的变化,自然会推动侦查思路的改变,但这种自发性的转变对对付犯罪是极为不利的,它将直接导致侦查活动的滞后和被动。因此,重要的是要变自发智慧为自觉智慧,转变侦查思路从“由人到案”依托数据库和信息技术主动开展侦查取证活动,摒弃依靠审讯犯罪嫌疑人突破口供的侦查思路。转变传统侦查思路绝非易事,但眼下侦查人员必须积极探索主动迎接挑战。
(作者通讯地址: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淮安 211600)
一、传统侦查思路指导下的侦查模式已经没有用武之地
传统的侦查模式是以获取口供为主导、对犯罪嫌疑人由口供到证据的办案思路。因此,要是不突破口供就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往往是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后,再寻找关键证据和其它能够证实犯罪的证据予以佐证。致使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想法设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也是刑讯逼供、诱供和指供发生的直接原因。这种传统的侦查模式不仅破案效率不高,同时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极易得不到保障。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定以及非法言辞证据绝对排除的规定给这种办案模式打上了死结。
传统侦查模式的弊端显露无疑:一是传统侦查工作的重心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上,而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二是侦查方法偏重于强攻硬取打疲劳战,而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及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使用的严格限制。这些规定使得强攻硬取打疲劳战,发扬“吃苦精神”没有立足之地。三是传统侦查工作多是分兵作战,手段单一。办案习惯于“一支笔”、“一页纸”、“一张嘴巴”、“ 询问+讯问”,很少运用刑事侦查技术,一方面是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但关键是受制于传统侦查思路的惰性。传统侦查方式方法已经与当前犯罪呈现的新特点相差甚远,无法查处当前情势下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犯罪领域介于现实与虚拟的空间的新型犯罪。
二、传统侦查思路引导下的办案方式有悖现代法治精神
现代法治精神凸显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的要求。但长期以来,侦查办案习惯于依照实体法开展侦查活动,而忽视程序规范。在尚未十分强调走法治化道路的历史时期,注重实体正义轻视程序正义无可非议。但在强调保障人权的今天,依法定程序侦查成为一项无法忽视的内容。程序是保证侦查活动走上正规化的制度保证,在程序约束下的侦查活动才能切实保障人权。忽视程序的侦查或许是高效的,但无法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另外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并且明确规定持“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被监听,这使得侦查工作趋于公开化、透明化。这样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但权利保障的同时也使程序瑕疵左右客观证据合法的证明效力问题,如果不能在法定程序的指导下开展侦查活动,就会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境地。
为了避免非法办案和侦查工作的被动,就必须转变侦查思路。一方面就是要转变以往重视证据客观性忽视证据合法性的观念。侦查活动是一种典型的诉讼认识活动,除了必须遵循认识论的客观规律去发现和收集证据外,还要受到程序法的规范,体现程序正义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实体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之间,应当承认并重视程序的价值和作用。作为案件事实的探求者,侦查人员首先应当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讯问、搜查等,避免出现骗供、诱供、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另一方面就是要转变以往“抓人破案”的思维习惯,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而采取 “抓人破案”的方式将直接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因此侦查办案必须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在侦查取证时就有意识地在证据规格和标准上把“破案”与“庭审”的要求结合起来。熟知犯罪侦查职能是逐渐从审判职能中分离出来的。在人类社会早期,无论东方或是西方,侦查职能都附属于审判职能。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犯罪侦查职能逐渐从审判职能中分离出来。因而侦查人员要接受“以审判为中心”的思想,摒弃 “以侦查为中心”的思维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依法办案,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
三、在具备 “硬软件”条件下必须自觉转变侦查思路
所谓 “硬件”条件就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无孔不入地渗透进人们的生活,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给犯罪行为人提供了更加多样、便捷和隐蔽的犯罪手段。侦查行为的实质是对各类能够推进案件侦破的信息的收集。互联网拥有最广阔的信息资源库,可能蕴含着大量侦查破案需要的信息。因此,全面认识互联网信息的特点,深入分析互联网信息用于侦查的资源、工具和方法越来越重要。因而在一个 “全景敞式监狱”的现代社会。任何人不论在现实空间还是虚拟空间的行踪时时刻刻处于被监控的状态,这就为转变侦查思路提供了硬件的条件。侦查人员的工作就是利用技术手段在虚拟空间中创造条件接触重大嫌疑对象,通过查看它行进的踪迹和接触的对象,进而记录它的行踪收集它留下的脚印开展侦查取证活动,这种“由人到案”依托数据库和信息技术,而不是审讯的侦查。就是利用信息化引导,发挥信息在侦查工作中的基础性、战术性和战略性的作用。让信息成为侦查工作的源头、侦查的手段和侦查决策的依据。侦查人员就要建立一个或多个信息平台,凸显大空间、多维度、全时空行动的信息平台,从掌握的消息、情报、资料、知识中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犯罪线索,进而开展侦查活动。
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为转变侦查思路提供了“软件”条件。修改后的刑诉法首次明确了技术侦查的法定地位,并进行了初步规制。刑诉法148条—152条专节详细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63条—267条进一步明确阐释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信息科技与司法证据的联姻,是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适应当前犯罪领域从单纯的现实空间扩展到虚拟空间以至介于现实与虚拟之间的空间的新特点需要,互联网及其他各式各样网络的出现及进入网络空间人数的急剧膨胀,在不知不觉间形成了一个人们肉眼无法见到的、不受边界限制的虚拟空间。而且这一虚拟空间于社会现实生活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现实生活中使用现代通信技术,就可能构成一个虚拟的数字空间,如手机信号空间、电话网空间、金融网空间、由于在这一虚拟空间里活动的人量大、多样、复杂,这一虚拟空间便演化成了一个新型的社会。因此,只有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把虚拟空间和现实社会结合起来,开展侦查活动。侦查人员必须明确地认识到虚拟空间与传感空间的存在,扩展侦查思路并在具体的侦查工作中有意识地在虚拟空间、传感空间里开展侦查工作,根据虚拟空间、传感空间的特征部署侦查工作、收集犯罪证据、采取相应的技术侦查措施侦查取证。
综上所述,社会、犯罪、法制环境的变化,自然会推动侦查思路的改变,但这种自发性的转变对对付犯罪是极为不利的,它将直接导致侦查活动的滞后和被动。因此,重要的是要变自发智慧为自觉智慧,转变侦查思路从“由人到案”依托数据库和信息技术主动开展侦查取证活动,摒弃依靠审讯犯罪嫌疑人突破口供的侦查思路。转变传统侦查思路绝非易事,但眼下侦查人员必须积极探索主动迎接挑战。
(作者通讯地址: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淮安 21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