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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3月25日,九台市波泥河镇建乡村原村书记张某在没有征求建乡村二社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以建乡村委会名义将二社集体所有的约4公顷荒山荒地发包给本村一社农民李某,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作为发包方(甲方)将坐落于“小乔沟”的约4公顷荒山荒地发包给承包方(乙方)李某,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为4000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建乡村二社农民认为,李某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在“小乔沟”林地上毁林开荒,虽经乡政府处理过,但李某一直没有停止过开荒,二社农民曾阻拦过,均被原村书记张某制止。2010年春天林改时,二社农民才知道张某已代表村委会和李某签订了发包合同。2010年4月16日,二社主任屠某带领10余位农民来到九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姚斌主任接待了他们。当时,农民们群情激昂,纷纷表示如果援助中心不能解决,就去上访。面对这种情况,姚斌律师耐心地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劝导农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并当场决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经查,张某以村委会名义签订合同时,没有征求二社农民的同意,违法对外发包。鉴于九台法院不再受理涉土案件,姚律师帮助农民到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承办过程】
2010年4月21日,姚斌律师作为建乡村二社的委托代理人,以屠某等为申请人代表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立案。5月20日,姚斌、刘卓两位律师到建乡村调查取证。5月21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姚斌律师提出四点代理意见:一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不具备发包主体资格;二是该合同违反法律所规定的承包原则和承包程序;三是发包价格明显偏低,违背法律规定,侵害了二社农民的利益;四是侵犯了二社农民的优先承包权。因此,建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保护二社农民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上述意见被仲裁委员会全部采纳。
【承办结果】
经过代理律师据理力争,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小乔沟”荒山属建乡村二社集体所有,2003年3月建乡村发包“小乔沟”荒山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李某自2003年至今一直经营着“小乔沟”荒山,并投入了一定费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作出如下裁决:2003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波泥河镇建乡村与第三人李某所签订的荒山荒地承包合同为无效承包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于第三人李某对“小乔沟”荒山经营所投入的费用当事人之间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二社农民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简要点评】
由于国家实行免收农业税、发放直补款等惠农政策,在农民眼中土地已变得十分珍贵。近几年,农村土地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涉“土”案件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成果,更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九台市法律援助中心从“服务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了对涉土涉农案件的援助力度,不仅赢得了农民的赞誉,也为九台市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贡献。
2003年3月25日,九台市波泥河镇建乡村原村书记张某在没有征求建乡村二社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以建乡村委会名义将二社集体所有的约4公顷荒山荒地发包给本村一社农民李某,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作为发包方(甲方)将坐落于“小乔沟”的约4公顷荒山荒地发包给承包方(乙方)李某,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为4000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建乡村二社农民认为,李某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在“小乔沟”林地上毁林开荒,虽经乡政府处理过,但李某一直没有停止过开荒,二社农民曾阻拦过,均被原村书记张某制止。2010年春天林改时,二社农民才知道张某已代表村委会和李某签订了发包合同。2010年4月16日,二社主任屠某带领10余位农民来到九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姚斌主任接待了他们。当时,农民们群情激昂,纷纷表示如果援助中心不能解决,就去上访。面对这种情况,姚斌律师耐心地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劝导农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并当场决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经查,张某以村委会名义签订合同时,没有征求二社农民的同意,违法对外发包。鉴于九台法院不再受理涉土案件,姚律师帮助农民到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承办过程】
2010年4月21日,姚斌律师作为建乡村二社的委托代理人,以屠某等为申请人代表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立案。5月20日,姚斌、刘卓两位律师到建乡村调查取证。5月21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姚斌律师提出四点代理意见:一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不具备发包主体资格;二是该合同违反法律所规定的承包原则和承包程序;三是发包价格明显偏低,违背法律规定,侵害了二社农民的利益;四是侵犯了二社农民的优先承包权。因此,建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保护二社农民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上述意见被仲裁委员会全部采纳。
【承办结果】
经过代理律师据理力争,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小乔沟”荒山属建乡村二社集体所有,2003年3月建乡村发包“小乔沟”荒山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李某自2003年至今一直经营着“小乔沟”荒山,并投入了一定费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作出如下裁决:2003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波泥河镇建乡村与第三人李某所签订的荒山荒地承包合同为无效承包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于第三人李某对“小乔沟”荒山经营所投入的费用当事人之间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二社农民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简要点评】
由于国家实行免收农业税、发放直补款等惠农政策,在农民眼中土地已变得十分珍贵。近几年,农村土地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涉“土”案件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成果,更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九台市法律援助中心从“服务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了对涉土涉农案件的援助力度,不仅赢得了农民的赞誉,也为九台市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