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视听资料的收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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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之后,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被写进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为我们办理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拓宽了证据来源,也为庭审公诉增加了一种有力的举证方式。首先,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其不仅能够准确地记录、储备和再现有关案件的多种情况,且在形成过程中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失真的可能性较小;其次,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直观性,其他证词作为证据均是以语言、文字等方式再现储存的信息,而视听资料是以画面和音响将实际情况加以直观的再现;第三,视听资料具有动态连续性,各种实物证据是以静态的方式反映案件的某个片断或个别情况,视听资料能够动态地、连续性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从以上特点我们可以看出,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优越性。
  由于视听资料这一新型证据实施时间较短,在许多地方特别是在基层县院尚未得到广泛应用,许多办案人员头脑中缺乏积极主动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观念,在侦查及庭审阶段运用视听资料揭露并证实犯罪的案例很少。其实,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并非很深奥的东西,对它的收集和运用可以贯穿在侦查过程的每一环节中。
  
  一、通过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采取强制措施等侦查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收集并运用视听资料证据
  
  这类视听资料是最常见的,它一般不需太多技术手段,采取的是公开录制法。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不间断地对整个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录制开始时应告之根据刑诉法规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一种,希望嫌疑人如实回答问题。在录制结束前,被录者要说明:“以上内容属实,我本人自愿录音、录像”。录制完后,要将同步文字记录材料交嫌疑人签字,并要求在摄录的像带上写上当时的时间,以便对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从去年九月份开始,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经验,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从检察官进入讯问室那一刻起开始,讯问结束,办案检察官无权处理视听资料,由技术人员同步制成视听资料证据交由专门部门保管,使视听资料更加合法化,这种做法值得借鉴之处在于对嫌疑人的整个讯问过程进行摄录。按一般的理解及现有的操作,都是在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并有突破后,为了“固定证据”而要求嫌疑人配合进行摄录,而对整个讯问过程进行摄录,有利于掌握嫌疑人的整个交待过程、心态变化,从中发现新的疑点和侦查方向。因为在讯问初期,侦查人员往往只掌握了部分犯罪事实,正常的讯问笔录只记录一些与事实部分有关的情况,在同嫌疑人对话时,对方不知底细,对有的问题有很多特殊的反应,这些反应只是一瞬间的事,只有通过摄录才有可能捕捉到。所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在讯问时,对整个讯问过程全程摄录,运用策略,“投石问路”,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对案件重要证人的询问也可在询问室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但须事先征得证人本人同意,只有经其本人同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否则只能作为办案参考。以上视听资料一般做为备用,因其内容都已形成文字材料附卷,犯罪嫌疑人只要不当庭翻供,一般不需要播放,一旦翻供,就可当庭播放,一方面可以增加法庭对该证据的采信度,另一方面对犯罪分子产生心理压力,迫使其在事实面前放弃翻供念头。第三,也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具证明作用。
  
  二、巧妙收集、运用视听资料技术,利用矛盾,瓦解罪犯
  
  在大多数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中,共同犯罪的嫌疑人之间、嫌疑人与证人或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有的订有攻守同盟,艰难突破,这时如多动脑筋、策略运用视听技术,将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辽宁省铁岭市检察院在查处昌图县粮食系统倒卖资材特大案件中,了解到该案主犯桂秉权生活作风腐化,姘头多,其中一个叫郭伟的也因涉嫌贪污被拘留。审讯中,郭伟拒不交待所知的桂某有关经济问题。对此,办案人员在审讯室秘密安装了录音、录像设备,再利用提审的机会同桂“闲聊”,桂在没有思想准备的情况下谈到了如何到泰国、如何找姘头及同郭伟的不正当关系,这一切均被摄录,后将该录像带放一段给郭,郭认为桂“出卖”了她,一气之下,交待了桂的一些重大犯罪问题。又如,在共同贪污或受贿案的查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证明自己不是主犯,往往会把责任推到其他嫌疑人身上,为了减少自己的实得部分,往往会说其他嫌疑人如何“贪”,办案人员将这些情况进行摄录,相互交差播放,也可以起到很好的瓦解分化作用,有可能收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三、精心策划,周密布置,为嫌疑人“主动交待”创造条件,策略收集视听资料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思想斗争十分激
  烈,在交待与否问题上左右不定。不如实交待问题,怕从重处理,如实交待问题,又怕“不打自招”,此时最想知道地无非是“办案人员究竟掌握了多少?有关知情人是否交待了”等问题。办案人员可有意识的安排嫌疑人同外界接触,如利用生日、生病或送东西之际,安排同家人或知情人会面,在此之前,在会见场所秘密安装好监听、录像设备。在会面时,侦查人员故意“失误”,让见面双方单独在一起。这时嫌疑人为急于打听外面情况及交待事项,就会或用手势、或用语言、或用眼神“主动交待”。之后,办案人员通过对获取的视听资料的语言、图像或口型进行分析,就可以获得有价值的材料。一方面,记录的音像资料本身说明了案情,另一方面可充分利用这些资料,如将这些视听资料放给嫌疑人看,迫使其交待问题,或找会面的另一方,将视听资料反映的情况告之,“你们所谈的XXX内容,嫌疑人都如实交待了,你还瞒得住。”由于会面的另一方并不知道有视听资料,他认为嫌疑人已交待了,也会很快如实反映。
  
  四、对收集到的声像进行技术处理,多方位、深层次地运用视听资料
  
  对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视听资料,要举一反三地加以运用、开发,充分发挥其特有的、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作用。如在制作询问证人视听资料时,要正确安排好前后次序,开始做证人的工作,使其主动要求交待问题,然后开始交待。之后,将该视听资料放给嫌疑人听、看,当看到证人主动要求交待问题时,可以关闭声音,并可告之交待的内容不能让他听,因法律存在诱供问题,只能让他看图像。这样嫌疑人只知道证人交待了知情的问题,不知道具体交待了什么。办案人员就可以根据自己掌握或尚未完全掌握的线索讯问嫌疑人,进而扩大战果。
  五、在不便外出取证的情况下,运用电话录音收集证据
  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样一些情况:有的证人不在本地又不愿同办案人员接触,但通过电话可向办案人员提供情况。有的因找某证人证明的犯罪金额不大,外出取证经济上不合算。在这种情况下,视听资料就有了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电话了解并进行同步录音,再把电话录音整理成书面文字寄给对方,告之如内容属实,请对方签字按手印后寄回。由于电话交谈在办案人员的参与下进行,该证据较对方个人的情况说明更具真实性和合法性。通过这种方法,视听资料证据有效地转化成了诉讼证据。
  总之,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没有固定的模式,办案人员要因人而异,全方位、多层次地收集并加以运用,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其特有的证明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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