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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文明社会在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中,人类社会的治理模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从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可以看出人类社会治理模式是从宗教管理再到道德约束,最后再通过法律来治理社会。中国同西方之间,关于信仰有很大的不同,信仰、道德及法律共同维护着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秩序。
宗教经常以神话、历史、著作的形式表现出来,通常还包括宗教仪式、祈祷礼拜以及宗教法作为支撑,宗教是关于人类信仰、人性的特定超自然的神秘体验。例如玻利维亚的蒂亚瓦纳科遗址,是古代印第安人的一个重要的宗教及文化中心;又如奇琴伊察遗址——位于墨西哥尤卡坦州南部,在该遗址中发现有金字塔神庙等。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宗教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占据重要地位,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宗教不等于邪教,宗教是关于公共信仰的个人实践,也是具有共同信念的人類群体之间的仪式和交流。在当代社会中,法律与宗教不可分割同时也相互联系。法律是依靠强制性手段来保持其权威性,但如果法律与宗教不再有所联系,就有可能会变化成没有法律的信仰。
从上世纪开始,许多学派就对法律与道德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法律界讨论道德这一问题,必然要想到“习惯法”。所有不是起源于立法的法律,被统称为“习惯法”,的确,在由“习惯法”的社会治理过程中,社会控制的规范集合体是由社会习俗、宗教习惯、社会传统所决定的。但在现代社会中,谈论到道德与法律,似乎都带着一定的消极含义。的确,在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应该可以看到,尽管大众文化的兴起可能会在一定的程度上推动着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但是在总体上还是呈现出了一种“间离化”的特征。所谓的间离化就是指个人的主体性与社会的主体性之间的疏远、个人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之间的明晰、个人的利益及权力与社会的利益及权力之间的争夺。在现实社会中,道德成了公民的内在约束因子,法律才是公民的外在约束力量,道德呈现的是一种约束力,而法律则体现出了一种强制力,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也通常会出现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时候,法律与道德相冲突的案例也是数不胜数,如发生在四川的一起“第三者遗赠继承纠纷案”,当事人将属于个人的遗产在遗嘱中表示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第三者,当事人的妻子拒绝依照遗嘱内容进行赠与而产生的纠纷。试想,如果是该非法同居的第三者获得遗赠,将与社会大众的基本道德观念发生强烈的冲突。所以该案法院均认定当事人的遗嘱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并且判定其遗嘱内容部分无效。就拿该案件来说,该案件的审判依据及判决结果是否有利于社会的治理、司法的公正、法治的发展等还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当社会治理过程中,制定好的法律与人类的道德观念发生冲突、脱节现象或是其他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时候,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呢?
当然,在人类社会早期,法律与道德一直处于一种尚未完全区分的状态,法与道德开始高度的分化阶段是在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过程中进行的。在人类社会中,道德通常没有设定特定和具体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以一定的学说理论、典型的行为方式、传统的舆论导向体现出来的,道德对于行为的要求比较笼统,原则和标准都比较模糊,但是也正是因为这些特征使得道德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具有的空间和弹性非常地大。道德的本质是多层次、自由且多元的,因为良心和信念是道德存在的基本方式,所以道德的评价也是处于主观的、观念性及个体性上的一种评价。在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过程中,道德通常主要关注的是人的内在动机,内在动机和内在信念影响和实现着外在的行为,同时,人类也是针对行为的动机来谴责和评价行为的过程,正是因为如此,道德才能成为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促进人类自身的提高和社会进步深刻的力量。
上述部分已经谈了人类社会治理模式中宗教与道德的变迁,下面我再说说法的演进历史及法在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作用。从历史的长河来看,法不是一开始就有的,也不是一开始就有一个成熟而完整的形态。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伴随着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法律的发展变化过程也是人类历史文明的发展过程,从原始社会中对不可知晓领域的敬畏再到对图腾文明的崇拜,再到神明的裁判、道德文化的冲击,再到指定法的治理,人类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当然,法律的进化绝不是单一要素在发生、发达、兴盛、衰落或灭亡,它还与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宗教伦理等因素相互关联,在不同的地区,在不同的国家中,存在着不同的法律演进模式和社会治理模式。
着眼于全球的范围,我们可以发现法的变化经历着若干世纪的发展,在现如今,法表现着与以往不同的文化背景、政治背景、经济背景,从而发展成了复杂的时代问题。在当代,各国法的演进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具有全球性、普遍性的法制现代化的问题。在全球经济化的当今,法制化也不可能是某一个地区、地域、国家之间的表现出的单一、分立的形势,同时法制化也不是一个孤立的、封闭的法律现象或社会现象,法制化体现着不同国家的法律正在逐渐相互交融、相互渗透,不断地适应着为国际之间的发展而日益完善的需要,这也是当代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发展的客观趋势。当代,世界各国都无法摆脱经济全球化、政治一体化、地域文化之间的冲突和摩擦的背景,因此在社会治理模式中,各国法律的发展也面临着不同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冲突的多重因素又反过来制约和影响着未来法律的演进和发展。
要谈法的作用,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谈一部法律好不好——一是看它的内容如何,二是看它的形式如何。但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人们通常通过内容上的好坏来评价一部法律是正义还是非正义的,例如德国纳粹时期,发布的有关屠杀犹太人、种族歧视、南非种族隔离的法律,大众会认为这是非正义的法律。法的出现不仅使人类社会治理模式产生的变化——全球性、普遍性的法制现代化,还有法治的变化。从宗教治理模式到法治治理模式、从人治到法治,无不体现着时代的特征。“法治”,不仅仅是指依法治国,而且必须还又要用以治国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规范和标准,如“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等原则有着它的合理性。法律的出现也使得社会秩序不断提升,如经济法、国际法使得各国之间的贸易秩序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使得国际犯罪得以制裁等等,可以说法治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也是一种秩序类型。
不同的历史时期,用不同的方式来治理社会,从宗教管理、道德约束再到法律,无不体现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也体现着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发展和变化。
作者简介
皮兴月(1996—),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四川省射洪市,学历:在读硕士,单位:贵州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宗教经常以神话、历史、著作的形式表现出来,通常还包括宗教仪式、祈祷礼拜以及宗教法作为支撑,宗教是关于人类信仰、人性的特定超自然的神秘体验。例如玻利维亚的蒂亚瓦纳科遗址,是古代印第安人的一个重要的宗教及文化中心;又如奇琴伊察遗址——位于墨西哥尤卡坦州南部,在该遗址中发现有金字塔神庙等。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宗教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占据重要地位,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宗教不等于邪教,宗教是关于公共信仰的个人实践,也是具有共同信念的人類群体之间的仪式和交流。在当代社会中,法律与宗教不可分割同时也相互联系。法律是依靠强制性手段来保持其权威性,但如果法律与宗教不再有所联系,就有可能会变化成没有法律的信仰。
从上世纪开始,许多学派就对法律与道德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法律界讨论道德这一问题,必然要想到“习惯法”。所有不是起源于立法的法律,被统称为“习惯法”,的确,在由“习惯法”的社会治理过程中,社会控制的规范集合体是由社会习俗、宗教习惯、社会传统所决定的。但在现代社会中,谈论到道德与法律,似乎都带着一定的消极含义。的确,在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应该可以看到,尽管大众文化的兴起可能会在一定的程度上推动着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但是在总体上还是呈现出了一种“间离化”的特征。所谓的间离化就是指个人的主体性与社会的主体性之间的疏远、个人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之间的明晰、个人的利益及权力与社会的利益及权力之间的争夺。在现实社会中,道德成了公民的内在约束因子,法律才是公民的外在约束力量,道德呈现的是一种约束力,而法律则体现出了一种强制力,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也通常会出现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时候,法律与道德相冲突的案例也是数不胜数,如发生在四川的一起“第三者遗赠继承纠纷案”,当事人将属于个人的遗产在遗嘱中表示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第三者,当事人的妻子拒绝依照遗嘱内容进行赠与而产生的纠纷。试想,如果是该非法同居的第三者获得遗赠,将与社会大众的基本道德观念发生强烈的冲突。所以该案法院均认定当事人的遗嘱违反了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并且判定其遗嘱内容部分无效。就拿该案件来说,该案件的审判依据及判决结果是否有利于社会的治理、司法的公正、法治的发展等还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当社会治理过程中,制定好的法律与人类的道德观念发生冲突、脱节现象或是其他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时候,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呢?
当然,在人类社会早期,法律与道德一直处于一种尚未完全区分的状态,法与道德开始高度的分化阶段是在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过程中进行的。在人类社会中,道德通常没有设定特定和具体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以一定的学说理论、典型的行为方式、传统的舆论导向体现出来的,道德对于行为的要求比较笼统,原则和标准都比较模糊,但是也正是因为这些特征使得道德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具有的空间和弹性非常地大。道德的本质是多层次、自由且多元的,因为良心和信念是道德存在的基本方式,所以道德的评价也是处于主观的、观念性及个体性上的一种评价。在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过程中,道德通常主要关注的是人的内在动机,内在动机和内在信念影响和实现着外在的行为,同时,人类也是针对行为的动机来谴责和评价行为的过程,正是因为如此,道德才能成为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促进人类自身的提高和社会进步深刻的力量。
上述部分已经谈了人类社会治理模式中宗教与道德的变迁,下面我再说说法的演进历史及法在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作用。从历史的长河来看,法不是一开始就有的,也不是一开始就有一个成熟而完整的形态。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伴随着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法律的发展变化过程也是人类历史文明的发展过程,从原始社会中对不可知晓领域的敬畏再到对图腾文明的崇拜,再到神明的裁判、道德文化的冲击,再到指定法的治理,人类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当然,法律的进化绝不是单一要素在发生、发达、兴盛、衰落或灭亡,它还与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宗教伦理等因素相互关联,在不同的地区,在不同的国家中,存在着不同的法律演进模式和社会治理模式。
着眼于全球的范围,我们可以发现法的变化经历着若干世纪的发展,在现如今,法表现着与以往不同的文化背景、政治背景、经济背景,从而发展成了复杂的时代问题。在当代,各国法的演进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具有全球性、普遍性的法制现代化的问题。在全球经济化的当今,法制化也不可能是某一个地区、地域、国家之间的表现出的单一、分立的形势,同时法制化也不是一个孤立的、封闭的法律现象或社会现象,法制化体现着不同国家的法律正在逐渐相互交融、相互渗透,不断地适应着为国际之间的发展而日益完善的需要,这也是当代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发展的客观趋势。当代,世界各国都无法摆脱经济全球化、政治一体化、地域文化之间的冲突和摩擦的背景,因此在社会治理模式中,各国法律的发展也面临着不同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冲突的多重因素又反过来制约和影响着未来法律的演进和发展。
要谈法的作用,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谈一部法律好不好——一是看它的内容如何,二是看它的形式如何。但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人们通常通过内容上的好坏来评价一部法律是正义还是非正义的,例如德国纳粹时期,发布的有关屠杀犹太人、种族歧视、南非种族隔离的法律,大众会认为这是非正义的法律。法的出现不仅使人类社会治理模式产生的变化——全球性、普遍性的法制现代化,还有法治的变化。从宗教治理模式到法治治理模式、从人治到法治,无不体现着时代的特征。“法治”,不仅仅是指依法治国,而且必须还又要用以治国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规范和标准,如“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等原则有着它的合理性。法律的出现也使得社会秩序不断提升,如经济法、国际法使得各国之间的贸易秩序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使得国际犯罪得以制裁等等,可以说法治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也是一种秩序类型。
不同的历史时期,用不同的方式来治理社会,从宗教管理、道德约束再到法律,无不体现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也体现着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发展和变化。
作者简介
皮兴月(1996—),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四川省射洪市,学历:在读硕士,单位:贵州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