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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规范卫生健康系统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等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