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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农业以农户小规模经营为基本特征的制度显然不能适应竞争的要求,为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应对WTO的挑战,就必须建立与新的环境相适应的组织制度。
1 现行农业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政策。这种制度在80年代初适应当时我国生产力的状况,极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民收入提高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显示出其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过高的弊端。
1.1 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
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下,户均耕地面积只有五亩左右,这种土地规模过小的状况使农户应用农业科技达不到规模效益,一些先进的农用机械和农业技术在零碎分散的土地上无法使用,既影响了农业生产效率,又限制了农产品品种的多样化和质量的提高。
1.2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难度大
在以小家庭为生产单位的生产模式下,农户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对市场把握不够,一般是靠经验组织生产活动,农户在生产中各自为政,具有随意性,不利于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更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加之资金分散、行为短期化 ,农业生产大多局限于农产品的粗生产,缺乏深加工,农产品的附加值较低,因此即使是产量的增加却并不能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农户的积极性。
1.3 公共设施建设、维护困难
在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营模式下,农民的小农意识增强,集体公共意识淡化,公共事业开展困难。过去形成的沟渠、塘坝,由于年久失修,淤塞、损害现象严重,生态、生产生活条件趋于恶化。近年来虽然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农村基础设施虽有所改善,但今后的维护、完善依然难以为继。
1.4 基层组织管理难度,先进技术难以推广
由于生产活动过于分散,政府对农户的管理难度较大,尤其是落后地区,行政村一级组织对经济工作的管理职能几乎丧失,从而导致农业科研机构与农户之间的链条脱节,乡镇村级科技推广体系几乎瘫痪。以至多年来农业技术水平落后,生产效率低下,市场竞争力不强。
2 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组织的必要性
所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非公司的农户为了提高自己的群体竞争能力而自愿结合起来,形成产权完全归其成员所有或控制的组织。这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好处在于:
2.1 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费用
一般来讲交易费用与交易次数量是成正比的。通过农村合作组织可将农户少量的剩余产品和有限需求集中起来形成较大批量的交易,从而减少因个体交易发生的次数,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同时大批量的农产品销售和市场需求,还有利于农户争取到更多有利条件,如享受送货上门、价格折扣等,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主动地位。
2.2 有利于维护农户切身利益
作为个体的农户在谈判过程中容易处于不利的地位,受到各方势力对自身利益的侵蚀。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一个比较强势的群体参与谈判时,则可以提高农户讨价还价的能力,同时也可以通过聘请的专业法律人士,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受损的权益,从而改变以往只能作价格被动接受者这一不公平的角色,形成农户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
2.3 有利于获得政府较高的服务
单个的农户在面对社会其他利益集团时,往往束手无策,失缺话语权。农村合作组织在政府和农村之间具有多层联合体的特点,起着联系沟通、反映情况的作用,成为政府制定、实施农村政府的载体。随着其规模的扩大,政府就会更加重视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和作用,从而在面对市场竞争,尤其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能够更多的获得政府的法律、技术方面的支持。
2.4 有利于减少或避免各种农业经营风险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市场中介的组织不完善,以单个农户为单位的活动主体难以承受市场风险,无力掌握市场动态和信息,容易导致农业生产的盲目性。相反农业合作组织则可以发挥合作优势,利用技术、信息和管理上的特长,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以实现农产品的市场效益。
3 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的模式
我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组织过程中,一方面应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避免强制性。另一方面,又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防止“一刀切”。在当前“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的大环境下,切不可一哄而起,急于求成。我们既要吸取上世纪50年代的经验教训,同时又要结合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根基较弱这一事实,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循序渐进引导农民发展合作组织。
当前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服务流通型。由农业合作组织牵头组织从事同类产品的经营大户,农村经纪人,种植、养殖大户,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共同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着力为会员做好市场信息、销售流通等服务,直接将农产品销往市场。
二是中介服务型。即“公司+中介组织+农户”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让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参与农业产业经营中,发挥其中介作用,充当联结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纽带,以此促进农民增收、龙头企业增效。
三是农产品的加工型。依托农产品加工型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市场为导向,开发适销对路产品,帮助搞好加工和销售,实现农产品增值,让农民不仅得到生产环节的利润,还能得到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
四是综合服务型。这种经济合作组织类似过去农村供销合作社,主要以农村社区为主体 ,开展生产生活资料购销、农产品收购加工、农机具维修和医疗卫生服务,并成立相关的专业技术协会,如种植协会、某养殖协会等。这种模式不仅适应农民的现实需求,同时可促进干群关系的改善。
1 现行农业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政策。这种制度在80年代初适应当时我国生产力的状况,极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民收入提高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显示出其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过高的弊端。
1.1 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
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下,户均耕地面积只有五亩左右,这种土地规模过小的状况使农户应用农业科技达不到规模效益,一些先进的农用机械和农业技术在零碎分散的土地上无法使用,既影响了农业生产效率,又限制了农产品品种的多样化和质量的提高。
1.2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难度大
在以小家庭为生产单位的生产模式下,农户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对市场把握不够,一般是靠经验组织生产活动,农户在生产中各自为政,具有随意性,不利于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更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加之资金分散、行为短期化 ,农业生产大多局限于农产品的粗生产,缺乏深加工,农产品的附加值较低,因此即使是产量的增加却并不能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农户的积极性。
1.3 公共设施建设、维护困难
在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营模式下,农民的小农意识增强,集体公共意识淡化,公共事业开展困难。过去形成的沟渠、塘坝,由于年久失修,淤塞、损害现象严重,生态、生产生活条件趋于恶化。近年来虽然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农村基础设施虽有所改善,但今后的维护、完善依然难以为继。
1.4 基层组织管理难度,先进技术难以推广
由于生产活动过于分散,政府对农户的管理难度较大,尤其是落后地区,行政村一级组织对经济工作的管理职能几乎丧失,从而导致农业科研机构与农户之间的链条脱节,乡镇村级科技推广体系几乎瘫痪。以至多年来农业技术水平落后,生产效率低下,市场竞争力不强。
2 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组织的必要性
所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非公司的农户为了提高自己的群体竞争能力而自愿结合起来,形成产权完全归其成员所有或控制的组织。这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好处在于:
2.1 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费用
一般来讲交易费用与交易次数量是成正比的。通过农村合作组织可将农户少量的剩余产品和有限需求集中起来形成较大批量的交易,从而减少因个体交易发生的次数,有效降低交易费用。同时大批量的农产品销售和市场需求,还有利于农户争取到更多有利条件,如享受送货上门、价格折扣等,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主动地位。
2.2 有利于维护农户切身利益
作为个体的农户在谈判过程中容易处于不利的地位,受到各方势力对自身利益的侵蚀。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一个比较强势的群体参与谈判时,则可以提高农户讨价还价的能力,同时也可以通过聘请的专业法律人士,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受损的权益,从而改变以往只能作价格被动接受者这一不公平的角色,形成农户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
2.3 有利于获得政府较高的服务
单个的农户在面对社会其他利益集团时,往往束手无策,失缺话语权。农村合作组织在政府和农村之间具有多层联合体的特点,起着联系沟通、反映情况的作用,成为政府制定、实施农村政府的载体。随着其规模的扩大,政府就会更加重视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和作用,从而在面对市场竞争,尤其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能够更多的获得政府的法律、技术方面的支持。
2.4 有利于减少或避免各种农业经营风险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市场中介的组织不完善,以单个农户为单位的活动主体难以承受市场风险,无力掌握市场动态和信息,容易导致农业生产的盲目性。相反农业合作组织则可以发挥合作优势,利用技术、信息和管理上的特长,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以实现农产品的市场效益。
3 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的模式
我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组织过程中,一方面应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避免强制性。另一方面,又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防止“一刀切”。在当前“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的大环境下,切不可一哄而起,急于求成。我们既要吸取上世纪50年代的经验教训,同时又要结合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根基较弱这一事实,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循序渐进引导农民发展合作组织。
当前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服务流通型。由农业合作组织牵头组织从事同类产品的经营大户,农村经纪人,种植、养殖大户,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共同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着力为会员做好市场信息、销售流通等服务,直接将农产品销往市场。
二是中介服务型。即“公司+中介组织+农户”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让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参与农业产业经营中,发挥其中介作用,充当联结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纽带,以此促进农民增收、龙头企业增效。
三是农产品的加工型。依托农产品加工型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市场为导向,开发适销对路产品,帮助搞好加工和销售,实现农产品增值,让农民不仅得到生产环节的利润,还能得到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
四是综合服务型。这种经济合作组织类似过去农村供销合作社,主要以农村社区为主体 ,开展生产生活资料购销、农产品收购加工、农机具维修和医疗卫生服务,并成立相关的专业技术协会,如种植协会、某养殖协会等。这种模式不仅适应农民的现实需求,同时可促进干群关系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