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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在应然的意义上必然要求的自明性和完备性出发,可以发现,法律文本与此存在着不容否认的距离.从现实的意义上,弥合这一距离必须依赖一种人格、一种智慧,进一步论证能够得出的结论是法官的高尚人格与法律、生活智慧就是法的构成要素.那种以为法律文本就是法,主张法可以排斥一种灵活生动的人的因素而存在的传统观点理应受到质疑.同时,对于一些重要法律文化问题,有必要予以思考或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