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历了风风雨雨,从政治上的不认可,到法律上不公平、市场主体资格缺失,面对国际、国内市场环境,民营企业从设立的第一天起,就面对诸多的风险,这些风险来源于历史的、现实的、自身“人格”的等方面,比较突出的是民营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手段和能力欠缺。
企业性质不尽合理
产权不清晰的风险。在传统的政治环境下,那些“红帽子企业”在政治上得不到认可,在政策上、法律上、资源配置上,不能与国营企业享受平等的待遇。在改革开放初期,很多戴帽公司,名为集体或国营,实际为个人所有和经营。出于种种原因,往往都具有相当的规模,往往是政府认为是国有的或集体的,而经营者认为是个人的。这种利益上的对立,极易形成冲突。利益上的冲突,很容易演变成政治事件。那时,企业家的功绩就会被淹没,轻者会被逐出企业,重者会有牢狱之灾。
家族化管理的风险。家族式管理中最典型的特征:在创业过程中,家族利益高于一切;在创业成功后,个人利益高于一切。市场对资本最大化要求和个人利益最大化要求,往往形成激烈的冲突,这是导致家族企业走向危机的根本原因。在模糊的利益、权力机制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合伙人,会因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得不到体现,选择自立门户、另砌炉灶,导致家族企业的“散伙”局面。
“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导致家族企业各领风骚三五年,传统的小农经济意识,无法跳出鱼、网式的分争,使家族企业不具有长久的资本凝聚力,很难在行业和市场上保持长久的优势地位。家族企业如果不能解决资本的股份化、管理的职业化、运作的标准化,就很难跳出家族式的经营怪圈。
资合与人合不分的风险。这是中小型企业在设立和运作过程中最典型的病灶,三五个称兄道弟的人,因为有一个好的项目、技术、产品或某个市场的需求,共同投资设立一个公司。公司运作三五个月或是一年半载以后,大家因为意见不合而争得脸红耳赤,甚至动用拳脚、对簿公堂,最后不欢而散。
畸形公司风险。此类公司都是因为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主体、资本等有特殊要求而设立的,主要有“夫妻老婆店”式的公司。在这些公司中,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分,容易被“撩去法人面纱”失去法人资格,以家庭财产来承担公司债务。幼子公司,隐瞒真实年龄,以子女的名字为股东注册公司,这种公司从成立之初就是无效的,不为法律所保护。二奶公司,真实的投资者,出于特殊原因,不能作为股东直接投资,就寻找别人替代,作为名义上的股东,这类公司俗称为“二奶公司”。
畸形公司形式上不受法律禁止,如果真实投资人和名义的投资人关系、感情发生变化,就会成为公婆之争,公有公的理、婆有婆的理,各有各的风险。真实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权利被名义上的投资者淹没之可能;名义上的投资者,可能承担注册资本不实或不到位、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风险。
借贷公司,投资者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约定投资者每年保底红利或利息,这样的协议属无效协议,根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家长式、婆婆式公司,对每一件事、每一个过程都要过问,职能和部门划分形同虚设,所有的下属和职能部门,只是“老板”秘书和办事员。从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市场、客户等一系列专业的、非专业的、技术或非技术的事务,一人专断独裁,企业不可能形成稳定的制度和流畅的运作机制,就像没有队列、队形的部队一样,散兵游勇,败为家常、不败为奇。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常见几种:造假上市,许多民营企业为了谋取上市之羹,不惜以各种造假方式,假造流水线达到上市之目的,不论结果如何,骗术总是要被揭穿的,一旦真相大白于天下,也是公司的末日来临之时。为了规避内地法律法规的严格审批程序,借壳、造壳在境外(香港)上市,风险莫测。忽略上市成本,盲目启动上市方案,一旦上市失败,企业要承担巨额的前市费用。即使上市成功后,企业不能适应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严格的监管要求,也会使企业陷于危机之中。
纳税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偷逃税赋,几乎是一个普遍现象,它给企业带来经营上的风险、财务上的风险、信誉上的风险、个人的风险,不管怎么说,都是企业家以身试法的赌博。成时得利,败时丧身。
生存环境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生存,近年来一直是个不容乐观的话题,具体表现在:1、财富原罪论引发企业家原罪,传统文化中恶富、仇富因子,现实中贫富两极分化,使仇富成为一种不正常的平民阶层对富人的对立心态,很多人把贫穷的原因归结于富人的榨财,中国的贫富两极分化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2、以权钱交易为基础滋生的腐败现象,权利寻租生财、资本寻求权力庇护现象,民营企业家刻意或不得已进行背后的交易,夹杂着违法犯罪活动,一旦事发,企业家必定脱不了干系。3、市场发展不成熟、行业没有统一的规范,竞争的压力使民营企业选择极端的手段,面对竞争对手和交易伙伴、与股东和员工的关系,引发纠纷和暴力事件,往往是直取企业家个人的身家性命。4、近年来,针对民营企业家的暴力犯罪、绑架、凶杀惨案不断,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危机,日益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法律风险。1、民营企业家个人婚姻关系,伴随着复杂的财产关系,如何界定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处理财产等,也是民营企业家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事先的婚前财产公证,婚前协议、婚后所得约定等法律文件,会使企业家的离婚成为一个复杂的难题,最后只能选择议价离婚、高价离婚,对个人或公司造成影响。2、继承中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家在生前必须对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继承分割有个详尽的安排,否则必然对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遗留无穷的后患,不仅亲情反目为仇,一生的奠基也会从此败落,这是每个企业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加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防范的法律专门机构。国外有一种说法,哪个机构离总裁办公室的距离越近,哪个机构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国外很多企业老总的位置,一边是他的财务,一边是他的法律。中国呢,往往是把法律机构放在附带的角落。
二是坚定地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对风险防范和制度监管,一定要明确识别,这个过程当中有哪些风险点,还需要进行科学分类,还需要进行实时监控,还需要进行时时更新。企业总在不断地发展,强调法律风险防范,要贯彻在决策机制上,体现在企业工作流程当中,约束在管理制度之下,要落实在个体责任承担之上。
三是要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应急预案。比如说:当企业出现危机事件之时,如何应对政府主管部门,如何应对行业中间的影响,如何应对企业职工的反响,如何应对各种媒体的宣传,如何应对消费者乃至广大的群众,都要有一整套应急预案。
特别是企业的主要经营者——老总出事以后,这个企业如何良好地运行,让谁在危机时刻主持大局。对于企业的资源,有两件事情,一个是资金,怎么组织资金,合理有效办事;一个是人力,找谁解决这个问题。再一个,启动的程序,什么情况可以启动应急预案,将会产生哪些后果,如何妥善地去处理,这些事情都需要认真对待。
当然,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和企业压力之中,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运用或者是诉讼的策略,抑或是非诉讼的策略,采用各种方式,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给自己创造比较主动的、积极的态势,去解决企业运营过程当中所面临的风险。在以这样的状态做好风险防范的预案之后,企业就能够很好地应对各种法律风险,很好地解决企业所面临的危机,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企业性质不尽合理
产权不清晰的风险。在传统的政治环境下,那些“红帽子企业”在政治上得不到认可,在政策上、法律上、资源配置上,不能与国营企业享受平等的待遇。在改革开放初期,很多戴帽公司,名为集体或国营,实际为个人所有和经营。出于种种原因,往往都具有相当的规模,往往是政府认为是国有的或集体的,而经营者认为是个人的。这种利益上的对立,极易形成冲突。利益上的冲突,很容易演变成政治事件。那时,企业家的功绩就会被淹没,轻者会被逐出企业,重者会有牢狱之灾。
家族化管理的风险。家族式管理中最典型的特征:在创业过程中,家族利益高于一切;在创业成功后,个人利益高于一切。市场对资本最大化要求和个人利益最大化要求,往往形成激烈的冲突,这是导致家族企业走向危机的根本原因。在模糊的利益、权力机制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合伙人,会因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得不到体现,选择自立门户、另砌炉灶,导致家族企业的“散伙”局面。
“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导致家族企业各领风骚三五年,传统的小农经济意识,无法跳出鱼、网式的分争,使家族企业不具有长久的资本凝聚力,很难在行业和市场上保持长久的优势地位。家族企业如果不能解决资本的股份化、管理的职业化、运作的标准化,就很难跳出家族式的经营怪圈。
资合与人合不分的风险。这是中小型企业在设立和运作过程中最典型的病灶,三五个称兄道弟的人,因为有一个好的项目、技术、产品或某个市场的需求,共同投资设立一个公司。公司运作三五个月或是一年半载以后,大家因为意见不合而争得脸红耳赤,甚至动用拳脚、对簿公堂,最后不欢而散。
畸形公司风险。此类公司都是因为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主体、资本等有特殊要求而设立的,主要有“夫妻老婆店”式的公司。在这些公司中,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分,容易被“撩去法人面纱”失去法人资格,以家庭财产来承担公司债务。幼子公司,隐瞒真实年龄,以子女的名字为股东注册公司,这种公司从成立之初就是无效的,不为法律所保护。二奶公司,真实的投资者,出于特殊原因,不能作为股东直接投资,就寻找别人替代,作为名义上的股东,这类公司俗称为“二奶公司”。
畸形公司形式上不受法律禁止,如果真实投资人和名义的投资人关系、感情发生变化,就会成为公婆之争,公有公的理、婆有婆的理,各有各的风险。真实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权利被名义上的投资者淹没之可能;名义上的投资者,可能承担注册资本不实或不到位、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风险。
借贷公司,投资者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约定投资者每年保底红利或利息,这样的协议属无效协议,根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家长式、婆婆式公司,对每一件事、每一个过程都要过问,职能和部门划分形同虚设,所有的下属和职能部门,只是“老板”秘书和办事员。从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市场、客户等一系列专业的、非专业的、技术或非技术的事务,一人专断独裁,企业不可能形成稳定的制度和流畅的运作机制,就像没有队列、队形的部队一样,散兵游勇,败为家常、不败为奇。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常见几种:造假上市,许多民营企业为了谋取上市之羹,不惜以各种造假方式,假造流水线达到上市之目的,不论结果如何,骗术总是要被揭穿的,一旦真相大白于天下,也是公司的末日来临之时。为了规避内地法律法规的严格审批程序,借壳、造壳在境外(香港)上市,风险莫测。忽略上市成本,盲目启动上市方案,一旦上市失败,企业要承担巨额的前市费用。即使上市成功后,企业不能适应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严格的监管要求,也会使企业陷于危机之中。
纳税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偷逃税赋,几乎是一个普遍现象,它给企业带来经营上的风险、财务上的风险、信誉上的风险、个人的风险,不管怎么说,都是企业家以身试法的赌博。成时得利,败时丧身。
生存环境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生存,近年来一直是个不容乐观的话题,具体表现在:1、财富原罪论引发企业家原罪,传统文化中恶富、仇富因子,现实中贫富两极分化,使仇富成为一种不正常的平民阶层对富人的对立心态,很多人把贫穷的原因归结于富人的榨财,中国的贫富两极分化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2、以权钱交易为基础滋生的腐败现象,权利寻租生财、资本寻求权力庇护现象,民营企业家刻意或不得已进行背后的交易,夹杂着违法犯罪活动,一旦事发,企业家必定脱不了干系。3、市场发展不成熟、行业没有统一的规范,竞争的压力使民营企业选择极端的手段,面对竞争对手和交易伙伴、与股东和员工的关系,引发纠纷和暴力事件,往往是直取企业家个人的身家性命。4、近年来,针对民营企业家的暴力犯罪、绑架、凶杀惨案不断,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危机,日益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法律风险。1、民营企业家个人婚姻关系,伴随着复杂的财产关系,如何界定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处理财产等,也是民营企业家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事先的婚前财产公证,婚前协议、婚后所得约定等法律文件,会使企业家的离婚成为一个复杂的难题,最后只能选择议价离婚、高价离婚,对个人或公司造成影响。2、继承中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家在生前必须对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继承分割有个详尽的安排,否则必然对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遗留无穷的后患,不仅亲情反目为仇,一生的奠基也会从此败落,这是每个企业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加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防范的法律专门机构。国外有一种说法,哪个机构离总裁办公室的距离越近,哪个机构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国外很多企业老总的位置,一边是他的财务,一边是他的法律。中国呢,往往是把法律机构放在附带的角落。
二是坚定地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对风险防范和制度监管,一定要明确识别,这个过程当中有哪些风险点,还需要进行科学分类,还需要进行实时监控,还需要进行时时更新。企业总在不断地发展,强调法律风险防范,要贯彻在决策机制上,体现在企业工作流程当中,约束在管理制度之下,要落实在个体责任承担之上。
三是要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应急预案。比如说:当企业出现危机事件之时,如何应对政府主管部门,如何应对行业中间的影响,如何应对企业职工的反响,如何应对各种媒体的宣传,如何应对消费者乃至广大的群众,都要有一整套应急预案。
特别是企业的主要经营者——老总出事以后,这个企业如何良好地运行,让谁在危机时刻主持大局。对于企业的资源,有两件事情,一个是资金,怎么组织资金,合理有效办事;一个是人力,找谁解决这个问题。再一个,启动的程序,什么情况可以启动应急预案,将会产生哪些后果,如何妥善地去处理,这些事情都需要认真对待。
当然,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和企业压力之中,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运用或者是诉讼的策略,抑或是非诉讼的策略,采用各种方式,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给自己创造比较主动的、积极的态势,去解决企业运营过程当中所面临的风险。在以这样的状态做好风险防范的预案之后,企业就能够很好地应对各种法律风险,很好地解决企业所面临的危机,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