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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第四点“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法律统一适用作为法律实施的核心,应确保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但是,由于我国总体上地区差异较大,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审判素质不一,加之外部不当干预、舆论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法律适用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国内仍时有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内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在进行大量探索性改革。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司法实践活动,无疑是在推动法律统一适用的道路上迈出的坚实一步。目前,分别设于深圳市、沈阳市的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已经正式挂牌受理案件。本文将从推进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角度来探讨建立巡回法庭的意义,为巡回法庭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提供建议。
关键词:巡回法庭;法律统一适用
一、中国法律统一适用的问题突出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严重的额“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削弱了司法权威,减损了司法公信力。纠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现行法的不足,法律解释的缺位
中国目前有着庞大的制定法体系,但是其中不少法律规范都过于原则化,笼统化,抽象模糊,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这就使得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同一法律出现不同的解读和使用条件,从而加剧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其次,大量司法解释、办法、规定的存在使得立法冲突在所难免,这不仅导致法律无法统一适用,事实上也给法官的具体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
2.地方法治水平的差异
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社会文化差异巨大,法律的制定必然要考虑到这些差异性,因此法律会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由法官依据各地实际状况依法适用,但是由于各地法官素质乃至法学教育、民众法律意识的差异,更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
3.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损害司法权威
由于目前的中国难以做到司法与行政绝对的人财物的分离,导致地方司法系统受地方行政掣肘,行政干预司法,司法权难以独立有效行使,地方法院或处于行政压力或为地方利益考量而牺牲司法统一的情况屡见不鲜。
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从根本上违背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符合法治统一的基本理念和内在要求,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二、设立巡回法庭对推进法律统一适用的可行性
(1)实现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前提之一是司法权必须独立于地方,即“司法权应为中央事权”,但是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的一大突出问题就是地方政治干预司法,司法难以独立,加之司法系统人财物受到地方政府的牵制,实现完全的司法独立难上加难,我国此番进行的司法改革对省以下法院实行人财物统管,实际上就是回归司法统一要求的举措,改变长期以来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而形成的实质上的司法地方化问题,但是作为存在已久的问题,改革无法在短期内取得成效。更重要的是,依据我国的诉讼法,大多数案件都会上诉到省一级法院,所以省级法院基本上就是终审法院,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打破省级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进行跨区域审理,从而有效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同时对于原被告分属两省的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案件,如果发现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就完全可以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有巡回法庭审理,从而以制度创新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独立的侵害,推进法律的统一适用。
(2)最高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审理跨区域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将有力推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通过对涉及重要和新颖法律问题的案件裁判,渐进有序地形成司法判例,或积极为最高法本部推荐备选案例,成为具有“事实上拘束力”的示范裁判,从而推动了法律统一适用。同时,各国设立的最高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精英化模式,其设立的最主要的目的不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裁判,而是重点解决法律问题,而非具体的事实问题,但是鉴于我国区域广阔,最高法院依旧面临着巨大的审案压力,从而无法专心于法律的解释,以及司法解释的制定,这无疑不利于推动法律的统一适用,而巡回法庭的设立,则在很大程度上分流了最高法院的案件,减轻了最高法的审判压力,将其从繁重的事实问题的审理过程中解放出来,更好的发挥其精英化的作用,提供高质量地立法建议和司法解释,从而有利于各地法院的法律适用,推动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
(3)巡回法庭加强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的联系,为中央机关深入基层,了解各地司法环境提供了机会,使最高法院能够更有效的与地方法院沟通,合作,巡回法庭更贴近和了解下级法院的司法业务状况,因此,除了审理具体案件之外,巡回法庭更具有条件承担根据区域司法特征指导下级法院司法的任务,消除下级法院司法过程中的出现的曲解、违保证审判权更为科学公平地实现。同时巡回法庭可以监督地方司法,防止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指导其正确适用法律,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这也是推进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一大利器。
总结
巡回法庭作為中国司法改革的排头兵,彰显了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决心。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可以综合借鉴外国有益的做法,吸取经验教训,使巡回法庭在推进中国法律统一、正确适用上发挥切实可行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迟日大.法律适用统一的障碍及其破解路径.河北法学,2011,29(3):31~41
[2]曾祥昌.关于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几点思考.法制博览,2015,02(上):48~49
[3]倪寿明.法律统一适用的意义与方法.人民司法,2011,15:001
[4]纵博.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北京、功能及设计构想.法律科学,2015,2:70~78
[5]李云飞.中世纪英格兰巡回法庭的运作机制探析.暨南学报,2012(7):141~149
[6]梁中同.巡回法庭怎么“巡”.独家策划,2015,3A:36
关键词:巡回法庭;法律统一适用
一、中国法律统一适用的问题突出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严重的额“同案不同判”现象,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削弱了司法权威,减损了司法公信力。纠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现行法的不足,法律解释的缺位
中国目前有着庞大的制定法体系,但是其中不少法律规范都过于原则化,笼统化,抽象模糊,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这就使得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同一法律出现不同的解读和使用条件,从而加剧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其次,大量司法解释、办法、规定的存在使得立法冲突在所难免,这不仅导致法律无法统一适用,事实上也给法官的具体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
2.地方法治水平的差异
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社会文化差异巨大,法律的制定必然要考虑到这些差异性,因此法律会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由法官依据各地实际状况依法适用,但是由于各地法官素质乃至法学教育、民众法律意识的差异,更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
3.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损害司法权威
由于目前的中国难以做到司法与行政绝对的人财物的分离,导致地方司法系统受地方行政掣肘,行政干预司法,司法权难以独立有效行使,地方法院或处于行政压力或为地方利益考量而牺牲司法统一的情况屡见不鲜。
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从根本上违背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符合法治统一的基本理念和内在要求,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二、设立巡回法庭对推进法律统一适用的可行性
(1)实现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前提之一是司法权必须独立于地方,即“司法权应为中央事权”,但是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的一大突出问题就是地方政治干预司法,司法难以独立,加之司法系统人财物受到地方政府的牵制,实现完全的司法独立难上加难,我国此番进行的司法改革对省以下法院实行人财物统管,实际上就是回归司法统一要求的举措,改变长期以来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而形成的实质上的司法地方化问题,但是作为存在已久的问题,改革无法在短期内取得成效。更重要的是,依据我国的诉讼法,大多数案件都会上诉到省一级法院,所以省级法院基本上就是终审法院,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打破省级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进行跨区域审理,从而有效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同时对于原被告分属两省的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案件,如果发现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就完全可以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有巡回法庭审理,从而以制度创新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独立的侵害,推进法律的统一适用。
(2)最高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审理跨区域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将有力推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通过对涉及重要和新颖法律问题的案件裁判,渐进有序地形成司法判例,或积极为最高法本部推荐备选案例,成为具有“事实上拘束力”的示范裁判,从而推动了法律统一适用。同时,各国设立的最高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精英化模式,其设立的最主要的目的不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裁判,而是重点解决法律问题,而非具体的事实问题,但是鉴于我国区域广阔,最高法院依旧面临着巨大的审案压力,从而无法专心于法律的解释,以及司法解释的制定,这无疑不利于推动法律的统一适用,而巡回法庭的设立,则在很大程度上分流了最高法院的案件,减轻了最高法的审判压力,将其从繁重的事实问题的审理过程中解放出来,更好的发挥其精英化的作用,提供高质量地立法建议和司法解释,从而有利于各地法院的法律适用,推动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
(3)巡回法庭加强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的联系,为中央机关深入基层,了解各地司法环境提供了机会,使最高法院能够更有效的与地方法院沟通,合作,巡回法庭更贴近和了解下级法院的司法业务状况,因此,除了审理具体案件之外,巡回法庭更具有条件承担根据区域司法特征指导下级法院司法的任务,消除下级法院司法过程中的出现的曲解、违保证审判权更为科学公平地实现。同时巡回法庭可以监督地方司法,防止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指导其正确适用法律,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这也是推进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一大利器。
总结
巡回法庭作為中国司法改革的排头兵,彰显了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决心。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可以综合借鉴外国有益的做法,吸取经验教训,使巡回法庭在推进中国法律统一、正确适用上发挥切实可行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迟日大.法律适用统一的障碍及其破解路径.河北法学,2011,29(3):31~41
[2]曾祥昌.关于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几点思考.法制博览,2015,02(上):48~49
[3]倪寿明.法律统一适用的意义与方法.人民司法,2011,15:001
[4]纵博.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北京、功能及设计构想.法律科学,2015,2:70~78
[5]李云飞.中世纪英格兰巡回法庭的运作机制探析.暨南学报,2012(7):141~149
[6]梁中同.巡回法庭怎么“巡”.独家策划,2015,3A: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