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常常是无单放货案件的争议焦点.无单放货情况下,并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交货行为,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从卸货时起算,也不应从放货时起算,而只能从应当交货之日起算.在<海商法>下,时效中止的适用不应局限于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各种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诉杈的客观原因都可构成时效中止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