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沉默权的宪法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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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世界上主要国家对刑事被告人给以宪法高度的权利保护,虽然我国宪法内容包括人权保障,但并未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有所规定。本文认为只有在被告人权利宪法化方面有实质的进展,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才会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被告人权利 宪法化 法治国家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62-01
  
  通常来说,人权立法作为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基本形式,刑事被告人的权利问题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目标和范围。笔者的目的在于以宪法人权的角度对刑事被告人的沉默权进行研究以获得新的启示。
  一、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现状
  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每个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主要国家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都有所研究,纵观各国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关对侦查部门权力的制约。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侦查部门往往容易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侵害,所以,主要国家都对侦查部门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权力进行宪法制约。在美国规定了侦查部门在对公民采取相应侦查措施时受到了权力限制,表现为公民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1988年英国制定了《人权法案》,明确规定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相关权利,比如说无罪推定的自由,享有质证的权利都是对公权力制约的体现。可以看得出,很多国家对公权力的制约都有了宪法化的规定。
  第二,有关刑事证据适用的规定。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成为了被告人沉默权的宪法根源。在证据的研究上,美国的发展显得超前,通过很多的判例形成了完善的证据规则,其目的在于实现宪法修正案中对刑事被告人沉默权的保障。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大宪章中对证据的适用更为明确,若取得的证据侵害了公民的宪法权利,此证据被排除,因为收集证据的行为损害了司法制度的声誉。
  第三,有关刑事辩护权的规定。刑事被告人抗制指控的主要手段就是进行辩护,所以,许多国家把辩护权作为基本人权写进了宪法。我国宪法有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辩护权也是宪法基本人权之一。
  二、沉默权与相关制度的剖析
  由于沉默权缺乏宪法依据,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实现变得难上加难,继而影响着沉默权的相关制度导致无法实现人权保障。
  第一,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的价值内涵体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点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有所规定。这在我国历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因为虽然我国在法律上对无罪推定原则有所规定,但在现实中却是要求刑事被告人如实回答,完全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内涵。基于《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我们能看的出来,这两条法律的规定内容和精神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证据自白规则与供述自愿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更加重视口供的重要性,这点和当今社会陈旧的司法观念和不完善的侦查技术有关。这一现象的结果是被告人权利经常遭到公权力的侵害。如何保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关键在于怎样保护他们的沉默权,尊重刑事被告人的意愿,在此基础上取得的口供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在审判中有辩护的权利,这一规定略显简单,使得辩护制度在实践中无法实际操作。沉默权目的在于保护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刑事被告人在庭审当中保持沉默,由他人代替其进行辩护,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沉默权的宪法化
  (一)沉默权的价值取向
  首先,宪政的基本价值是人权保障,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们可以看出来刑事诉讼中要求的如实回答和宪法中的言论自由的原则和精神是完全违背的,另外,对于言论自由来说意味着公民可以选择说什么,如何说,也可以选择保持沉默,这点和沉默权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其次,沉默权可以有效遏制公权力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侵害,具体表现为诱供、骗供、刑讯逼供。沉默权变成一种宪法权利,可以更好、有效地维护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最后,沉默权的宪法化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终极目标,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是宪法的具体表现。
  (二)沉默权宪法化的立法建构
  首先,我国《宪法》第37条体现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该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可以看出此条内容和沉默权的规定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对公民刑事诉讼权利的保护,因此可以将这两条法规进行合并使用。
  其次,宪法中的模糊词语要进行明确,比如,宪法规定“公民在刑事诉讼中非经法律特别规定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这一款条文中“法律特别规定”具体是指哪种情况要进行明确。同时对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方面也想相应增加沉默权的内容。
  再次,在刑事被告人第一次被詢问或被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也要告知沉默的权利,并进行详细说明。
  
  参考文献:
  [1]周宝峰.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宪法化.内蒙古大学学报.2004.
  [2]肖建国.司法公正的基础.中国司法审判论坛.2002.
  [3]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导读.法律出版社.2003.
  [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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