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以赤水河鲢鱼溪断面水质自动站站点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为例,对水质自动监测站实际水样的自动监测仪器测试与实验室国标方法分析进行了比对实验。各比对项目:溶解氧、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均达到考核要求,测定误差均小于±15%,总体来看,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在浓度较低时,结果误差相对较大。
关键词:水质;自动监测仪器测试;实验室国标方法;比对实验
中图分类号:X83文献标识码: A
赤水市地处贵州遵义西北部,赤水河鲢鱼溪断面水质自动站站点,是贵州省第一个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2010年1月我站完成了赤水河鲢鱼溪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011年6月我站对赤水河鲢鱼溪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进行了实际水样的自动监测仪器测试与实验室国标方法分析比对实验。希望有关的测试方法对其他地区计划要建站或正在建设中的水质自动监测站有一定的帮助,具体测试方法如下:
一、对比实验考核标准
对比实验要求提供10对数据,每天2对连续共做5天。仪器实际水样对比实验考核相对误差不大于±10%。
二、實验室比对考核
我站根据《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系统验收考核办法》,按照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1)对实际水样进行实验室分析,并与仪器的测定结果相对比,比对项目为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对比实验按要求提供10对数据,每天2对数据共做5天,比对结果(见表2) 表1对比实验规定监测分析方法
具体的对比实验步骤如下:
2.1水样采集与处理
原则上,对比实验应与自动监测仪器采用相同的水样;采样位置与自动监测仪器的取样位置尽量保持一致。
2.2采样频次与样品测定
采集瞬时样,每天采集2次,同步记录自动监测仪器读数。对比实验样品取平行样测定。
其中测定误差的计算见下式:
式中:——为自动监测仪器测定值
Xi——为对比方法的测定值(平均值)
仪器实际水样对比实验考核相对误差应不大于±15%。
表2 水质自动监测仪器比对实验结果记录
DO 比对实验结果纪录 单位:mg/L
比对考核结论:从自动监测仪器测定值与实验室测定值之间的对比结果来看,各比对项目:溶解氧、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均达到考核要求,测定误差均小于±15%,总体来看,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在浓度较低时,结果误差相对较大。
参考文献:
[1]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2002.112~113.
[2]水质自动分析仪(电极法) GB7479-87 。
[3]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GB11892-89HJ/T100-2003。
[4]化学需氧水质自动分析GB11914-8HJ/T377-2003。
关键词:水质;自动监测仪器测试;实验室国标方法;比对实验
中图分类号:X83文献标识码: A
赤水市地处贵州遵义西北部,赤水河鲢鱼溪断面水质自动站站点,是贵州省第一个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2010年1月我站完成了赤水河鲢鱼溪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011年6月我站对赤水河鲢鱼溪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进行了实际水样的自动监测仪器测试与实验室国标方法分析比对实验。希望有关的测试方法对其他地区计划要建站或正在建设中的水质自动监测站有一定的帮助,具体测试方法如下:
一、对比实验考核标准
对比实验要求提供10对数据,每天2对连续共做5天。仪器实际水样对比实验考核相对误差不大于±10%。
二、實验室比对考核
我站根据《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系统验收考核办法》,按照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1)对实际水样进行实验室分析,并与仪器的测定结果相对比,比对项目为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对比实验按要求提供10对数据,每天2对数据共做5天,比对结果(见表2) 表1对比实验规定监测分析方法
具体的对比实验步骤如下:
2.1水样采集与处理
原则上,对比实验应与自动监测仪器采用相同的水样;采样位置与自动监测仪器的取样位置尽量保持一致。
2.2采样频次与样品测定
采集瞬时样,每天采集2次,同步记录自动监测仪器读数。对比实验样品取平行样测定。
其中测定误差的计算见下式:
式中:——为自动监测仪器测定值
Xi——为对比方法的测定值(平均值)
仪器实际水样对比实验考核相对误差应不大于±15%。
表2 水质自动监测仪器比对实验结果记录
DO 比对实验结果纪录 单位:mg/L
比对考核结论:从自动监测仪器测定值与实验室测定值之间的对比结果来看,各比对项目:溶解氧、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均达到考核要求,测定误差均小于±15%,总体来看,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在浓度较低时,结果误差相对较大。
参考文献:
[1]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2002.112~113.
[2]水质自动分析仪(电极法) GB7479-87 。
[3]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GB11892-89HJ/T100-2003。
[4]化学需氧水质自动分析GB11914-8HJ/T377-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