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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药临床试验是新药研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受试者在接受临床试验的过程中极易受到伤害,他们的权益保护问题是新药研发过程必须正视的伦理问题。文章将关怀伦理作为解决此问题的思路,从女性的“普遍性体验”切入,将“关系自我”作为受试者权益保护的本体论基础,探讨受试者权益保护的伦理依据,由此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关注他人”是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内在要求,“情感移情”是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实践诉求。这一理路对于更广泛意义上人的权益保护具有借鉴价值。
〔关键词〕新药临床试验;受试者;关怀;关系自我;情感移情
〔中图分类号〕 B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14)03-0081-06
关怀伦理是20世纪60年代末出现于西方的一种新的伦理学理论。虽然与西方女性主义运动的发展相关,但关怀伦理并非女权主义视野下的伦理学,也不是狭义的女性道德权利理论,而是试图通过对女性自身体验的考查,把关怀作为革新社会生活的一种理想方式,从而对传统的规范伦理予以补充和发展。因为关怀伦理学家们“并不是追求‘为女性’的‘女性哲学’,而是在男人们已热衷于‘现代化’故事的情形下,探究与她们自己的体验相符的语言——即可以将她们自己的体验作为普遍性体验来告诉人们的哲学语言”。[1]女性的视角在历史上始终受到压抑,关怀伦理所力图表达的女性的声音也就可以成为受压迫的弱势群体的代言者。新药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在一定意义上是医学领域最不容易被关注的人群,然而,如同《赫尔辛基宣言》所指出的,“医学的进步是以研究为基础的,这些研究最终必须部分地依赖于人类受试者实验”。临床试验是新药研发①过程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如果没有对受试者权益的充分保护,新药临床试验就会步入死胡同。至今学界围绕受试者的保护与否还存在许多争议,特别是发达国家从事的新药试验是否存在双重标准、甚至近似“殖民掠夺”的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热议。笔者不揣浅陋,结合关怀伦理的“普遍性体验”概念,对此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关怀伦理及其问题意识
从其产生来看,关怀伦理(Ethics of Care)是与女性主义运动的深入开展和伦理学研究对现实的密切关注紧密相连的,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反传统的伦理学理论。最初,女性主义运动的主要目标是争取女性在政治、教育、经济等领域的合法权利,强调男人与女人的相同性。这一运动思潮反映在伦理学领域就是批判歧视女性的传统男权主义。然而,当这一时期的女性主义者强调女人并不比男人差时,实际上她们不经意间是在用男人的标准来衡量女人,换句话说,是把男人当作了女人的标准。除此之外,当女性主义者在理论上强调男女完全相同时,却没有注意到现实中的男女之异,忽视两性的差异,这势必会导致对女性的伤害。之后,随着女性主义运动的深入开展,许多女性主义者开始重新反思早先的主张,逐渐抛弃了那些曾一度被许多文化体系所提倡的“男性化”的价值特征,转而去关注诸如关怀、关心、情感、关系、相互依赖等“女性化”的价值特征,并深入挖掘这些价值特征独特的道德意义,他们的努力使女性的声音逐渐得到倾听,女性的独特体验逐渐得到关注。这一时期的女性伦理学依然是对传统伦理歧视女性的倾向和根源进行批判,依然提倡男女平等,不同之处在于,所强调的是性别差异基础上的男女平等。因为在女性主义看来,性别系统不是偶然的现象,它是一个社会历史、经济、政治和文化范畴,是社会现实被组织、被表明以及被体验的方式。[2](78)换句话说,性别是被建构起来的,于是,一种基于女性视角、肯定女性的情感、关怀和关系的伦理学——关怀伦理学便应运而生了。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关怀伦理学是根源于女性主义运动的,但并非所有的女性主义伦理学(Feminist Ethics)都提倡关怀伦理学。女性主义伦理学有许多不同的进路,并非所有的女性主义者都持有关怀伦理的观点。比如有些女性主义者认为,女性如果成为给予关怀的主体,在实施关怀行为的同时,也容易导致对女性不利的后果。我们认为,关怀伦理学更多侧重的是基于女性的视角,结合女性的独特体验,并且把这种源于家庭和其他亲密关系中产生的独特体验转化为其他领域内的普遍体验的一种伦理学,因此,更准确地说,关怀伦理学是“女性主义的关怀伦理学”。
在关怀伦理学发展的历程中,不同的关怀伦理学家从其各自的学科背景出发,从不同角度分别开展了关怀伦理学的相关研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卡罗尔·吉利根(Carol Gilligan)结合心理学,对关怀伦理做了最早的阐述;内尔·诺丁斯(Nel Noddings)以吉利根的研究为基础,从教育学视角提出了系统的关怀伦理模型;萨拉-拉迪克(Sara Ruddick)则从哲学层面丰富了关怀伦理学说的内容;琼·C·特朗托(Joan. C. Tronto) 进一步把关怀伦理的研究范围扩大化,建构了一种适用于一切领域、一切关系的关怀伦理学说。正如日本学者北川东子所言,关怀伦理学家们力图“将她们自己的体验作为普遍性体验来告诉人们”,这一点也正构成了现代关怀伦理学的核心内容。
二、关怀伦理与传统生命伦理
本文所指的传统生命伦理,其理论依据大多建立在以亚里斯多德为代表的传统德性论、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论以及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等西方经典学说的基础上。总体而言,传统生命伦理学是一种“性别歧视伦理学”(sexist ethics),它以男性的声音为主导,女性的声音和独特体验被排除在外。贯穿其中的思维方式是“父权制”的,它运用男性的思维方式建构伦理学问题和解决方案。道德问题通常被表达为对于权力、地位和权威的竞争和裁决。但是,这种“性别歧视伦理学”从不以性别歧视的面目出现,总是披着中立的外衣,理想的道德裁决者被认为具有能够普遍化的特征——如理性的自我和功利的计算能力。[2](80)
借鉴国内学者肖巍的观点,作为一种学术视角,女性主义关怀伦理是以性别为透镜,深入观察和分析传统生命伦理的理论和实践,通过批判和建构来承载和刷新传统生命伦理学的各个领域。因此,关怀伦理对生命伦理学的介入是颠覆性的,它是在批判和改造中以消除性别歧视为己任,着力突出女性的普遍性体验,试图通过对女性自身体验的考查,把关怀作为革新社会生活的一种理想方式。[2](78)
与关怀伦理相比,传统生命伦理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生命伦理是原子主义伦理。原子主义伦理的最大特征是从人与人各自独立这一假设出发,主张追求个人利益和个人自主权。比如,由Beauchamp和Childresss提出的传统生命伦理学的三个基本原则均是以个体为导向,其目的在于满足个人利益和权利诉求。如有利原则主要是保护单个人的利益不受侵犯,自主性原则保证个人的自由和自我决定,公正原则保证个人都能公平地得到应得的资源,即便有学者认为公正原则已经包含有社会协作、互助的倾向,[2](90)然而,以关怀伦理的视域加以考察,上述协作和互助,只是个体对个体的协作和互助,而非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角度提出的协作和互助。罗尔斯的公正理论是以抽象的个体论为基础,使道德主体与他人的关系分开,人人以自我为中心,使人与人之间成为陌生人关系,进入抽象的契约领域之中。每个人相互独立,没有什么内在的不能摆脱的联系,他们主要追求自己的利益,并只有在契约的限制下才为他人谋利益。[2](90-91)相比较而言,关怀伦理则强调“关系自我”,用海德格尔的术语来讲叫做“此在间性”,或者说“此在”作为“共在”而存在。
第二,传统生命伦理的道德关注点是“权力斗争”(power struggles)。与关怀伦理相比,传统生命伦理注重权力之间的竞争,通过竞争得出谁应该赢得这个权力。比如,在安乐死的问题上,竞争的双方是病人(及其家属)和医务人员;在人工流产的问题上,竞争的双方是妇女和胎儿;在新药试验知情同意问题上,竞争的双方是受试者和实验者。诺丁斯认为,在解决现实中的道德困境时,关注点不是双方的“权力斗争”(power struggles),而应思考如何防止这种斗争。为此,诺丁斯从教育学的角度提出了“预防伦理学”(preventive ethics),即将道德的关注点投向关怀、预防和教育。预防伦理学的目的是教育每一个人树立不损害别人利益的观念,不以自己的权力去压制他人尤其是弱者的权力。新药临床试验中的受试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生命伦理学领域内最不容易被关注到的人群,在“权力斗争”中,他们几乎没有与试验者或者研究机构谈判的筹码,因此,用传统生命伦理的观点去解决新药临床试验中的问题,几乎不会得出一个道德合意的结果。
第三,传统生命伦理着眼于抽象原理,不关注具体情景。不论是功利主义还是康德伦理学,传统生命伦理都有依赖抽象原理的共同点,把抽象原理既作为对理论的一种表达,又作为解决道德冲突的工具。决定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合理,或者求助于功利原理,或者求助于绝对命令。道德理论是为特殊案例中如何得出道德上公正的结论提供一个决策程序——证明一个行为合理,就是把它置于一个规则之下。在关怀伦理看来,这种使用抽象原理决策的传统医学伦理模式是不可取的,传统伦理在做道德决策时,排除了对道德事件发生的具体情景的考量以及与道德事件有关的特殊个人的特殊需要。[3](64)试看如下例子:一个患癌症晚期的老人,之前与小女儿愉快地居住在一起,他为自己在治疗期间拖累女儿而痛苦,并且也不愿意遭受医疗器械治疗之苦,请求医生给予安乐死。医生随即从与患者关系密切的小女儿那里得到了不予治疗的同意。按照功利主义的道德推理,该医生的工作已经完成了。但是按照关怀伦理的理路,该医生的工作尚未结束。因为在关怀伦理看来,每个人都有一个关怀网络,如果关怀网络中的其中任何一个人不同意放弃治疗,都会面临道德冲突。据此,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召开了家庭子女会议。会议中每个成员通过开诚布公地发表各自的观点,再结合老人的价值观等方面,最后都同意实施不予治疗的方案。这样就避免了家庭成员间的事后冲突。[4]
三、关怀伦理与受试者的权益保护
正因为上述传统的生命伦理的诸多缺陷,所以“如何将生命伦理学对话的主题转移到突出一些隐含的假定,正是这些假定形成中心问题,决定应该倾听谁的声音,以及如何使全球生命伦理学的眼光更为犀利,以便像容纳享有特权的人群的视角一样也包容边缘人群的视角” [5]则是当今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挑战。新药临床实验中的受试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这样一类边缘人群。从关怀伦理的视域,探析受试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无疑正是这样的一种尝试。
(一)关系自我——受试者权益保护的本体论基础
对“关系自我”的强调,是关怀伦理学显著的特征。以往的伦理学是以“单子自我”为其理论内核的。“单子自我”认为,个人越是与其他人分离,个人越具有独立性、越能够彰显其自主性、越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传统伦理学认为,在社会关系中,“自我”与他人是严重地二元对立的。该理论把“自我”从社会中剥离出来,而不是把其看作是社会有机体中的一部分。关怀伦理学家则通过对“情境”的强调,重新定义“自我”,建构出“关系自我”这一概念。因为“关怀伦理注意的是特殊社会背景下的关系。它主要的规则是去辨认伤害、痛苦和需要,并有效地做出反应。”[6]基于此分析,在关怀伦理学家看来,个人越是与其他人联系,越是具有“自我”的特征,此“自我”便是“关系中的自我”。 关怀伦理学家诺丁斯认为,“一个关系,它是有机的,处于不断的流动中,它也是情感和意义的中心”[7](99)在此意义上,社会有机体中的人与人的关系,不是自主的关系,而是受“情境”制约的关系,是互相依赖的关系。在关怀伦理学家的视域内,此“情境”不仅包括与事件相关的个人之间的小情境,还包括事件本身发生时的社会大情境。关怀伦理学从“关系自我”出发,着重突出“情境”在道德推理中的基础作用,强调在解决道德困境时,应该从与道德事件相关的“情境关系”中进行伦理分析,关注道德事件发生情景的特殊性以及该事件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仅仅依赖普遍的道德原则。我们认为,关怀伦理是解决道德难题时的一种方案选择。
在关怀伦理的视域下,新药临床试验中的受试者也是作为“关系自我”存在的。与受试者相关的“关系自我”包含了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新药所代表的医学科学进步中受试者的“关系自我”。科学在成为一种社会建制后,以个人为主的自由科学研究变成了以科研组织为主的团队合作研究,新药临床试验的顺利进行,同样也是以研究者和受试者的合作为前提的,受试者和研究者处于一种“关系”之中。其次,与新药研制的生产商交涉中的“关系自我”。由于信息不对称,在生产商和受试者之间还滋生了“试药中介”。新药实验存在高风险,为了吸引受试者的眼球,以下生产商和中介不惜夸大其词,例如“您想在4天之内赚3000块钱吗?(落款为医药公司)”类似的招募受试者的广告出现在大街小巷里。经济利益的驱动,“试药中介”在为试验机构牵线搭桥时也赚取高额利润。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试药中介”是试验机构的下属机构。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一些“试药中介”本身与医院、研究组的负责人之间形成了利益联盟。他们拥有稳定的受试者资源,能在短期内为各个研究项目,迅速找到受试者。“试药中介”的提成,一般是受试者报酬的25%-30%,有时甚至高达40%。据粗略估算,仅在北京,就有将近7000名职业受试者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因此,受试者和“试药中介”处于一种特殊的“关系”之中,并且目前国内对于“试药中介”的规范尚不清晰,这样的关系显然存在道德的疑难点;而在美国,试药中介机构在招募受试者之前,须在医院拿到试药代理权。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才认为国内受试者和试药中介之间的不当关系则不符合关乎伦理的本意,不属于关乎伦理视域下的“关系”之列。最后,受试者和未来新药品的受益者也处于某种“关系”之中。受试者的参与是新药研发的必要条件。正所谓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临床试验这一桥梁,连接着受试者和未来的新药品的受益者,此乃新药试验活动的使命所在。
2003年重新修订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这一管理规范体现了生命的神圣性、至上性这一毋容置疑的生命伦理学原则。它要求无论以何目的出现的医学科学研究均不能对人类的生命构成威胁。作为一把双刃剑,药物临床试验因新药问世而带给人们诸多惊喜和欢呼的同时,也因医学科学的贪婪,致使受试者的安全和健康受到侵犯的现象缕缕发生。因此,在新药研发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当受试者与试验者的权益发生道德冲突时,试验者应该着眼于此冲突发生的具体情境,从新药研发这一特殊关系中权衡受试者和试验者双方各自的利益,最后做出保护受试者权益这一伦理判断。新药人体试验由于是效能的试验,药物的有效性与否尚未知晓,有无不良副作用或危险性也不确定,因此,新药研究机构虽然也会部分基于道德考量祭出“受试者保护的幡旗”,但是在实际的人体试验中,往往由于商业利益的巨大诱惑,致使受试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依然存在。比如由约翰·霍普斯金大学的两名研究人员对500多名海外的调查者进行调查声明,大多人认为目前在临床试验中的病人承诺程序主要是为研究者逃避法律诉讼和制裁而设,而绝不是出于保护病人的目的。[8](233)
(二)关注他人——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内在要求
“关怀”也曾得到过传统伦理学的关注,但此“关怀”只是被视为一种行为的动机,即认为:行为者在其价值选择的过程中,实施关怀可以使行为者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这种具有德性力量的关怀,仅仅关注道德自我本身,并不考虑对与其价值选择的后果有关的他人的关注。
与此相比,关怀伦理学中的“关怀”则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关怀伦理在本质上是一种关系伦理。在这种关系中,关怀方首先要具有一种辨认被关怀方伤害、痛苦和需要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把关怀付诸实践;而作为被关怀方,则需要具备相应的接受关怀的能力,并且要对关怀方的关怀行为做出积极回应,以便于关怀方实时调试自己的关怀行为。在这种关系互动中,关怀得以完成。由此可以看出,“关怀”是一个动态的循环过程。关怀行为的实施,首先意味着一种责任,即关怀方对周遭的人或事的一种责任。在这种责任感的驱使下,关怀方尽可能去把握被关怀方的可能性,去满足其“被需要”的心理;被关怀方则对关怀方的关怀能力做出反馈。所以,继诺丁斯提出“关怀”的概念之后,特朗托进一步完善了“关怀”这一范畴,她认为关怀过程由关心、照顾、给予关怀和接受关怀四个环节构成,并相应地提出了关怀伦理学的四个道德要素:关注、能力、责任和反应。[9]总之,在关怀伦理中,道德自我的关怀行为,其关注点将“自我”与“他人”联系起来,强调要关注他人的现实需要,关注道德自我行为选择的后果是否会对他人带来伤害,道德自我是否具有接受他人对自身行为的结果进行反馈的能力。
在关怀伦理学家看来,新药临床试验中的研究者,应该像母亲关怀孩子一样去关怀受试者,从关怀中产生对受试者的责任。所以,“关注他人”,便成了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内在要求。研究者要加强与受试者的沟通,多倾听受试者的呼声,多关注受试者的利益和需要。然而,一些医药公司为了开拓市场和树立企业品牌形象,往往会对科研工作进行“感情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接受馈赠一方的研究者,无形中会觉得有义务回馈资助方,进而对研究工作产生倾向性影响。例如,在知情同意信息的告知上,研究者会有意淡化或掩盖药物的负面影响,而原本就属于“脆弱人群”的受试者在不能充分知晓和领悟知情同意书内容的前提下,无法理智审慎地做出决定。对此,人们有理由担心甚至质疑其研究工作所产生的某种偏倚。有的医学专家甚至提出了“大学出售”的警示,认为公司是令人不安的“同床共枕者”。2013年北京八旬老人因在新药试验中休克而状告拜耳医药公司事件就是严重侵犯受试者权益的典型。
此外,在如何“关注他人”的问题上,关怀伦理学家们还提出了应较多解决“管家问题”(house-keeping issues),而较少关注“危机问题”(crisis issues)。具体而言,“管家问题”是指那些似乎不紧急的,看起来无关紧要的,并在发展中不能立刻解决的问题。然而,实际上这类问题却非常重要,并需要做出道德判断。“危机问题”是那些立即引起人们注意的,而且在解决中面临着较少的选择可能性,并需要立即做出最终道德判断的问题。”[2](96) “管家问题”是与“危机问题”相比较而言的。“管家问题”要求我们在道德事件中,用关怀伦理的进路思考我们应该如何做,并考虑到行动的后果对周遭相关人的影响等。比如,在新药试验受试者的知情同意问题上,“危机问题”是受试者如何在接受临床试验前获得知情同意;“管家问题”是招募者或者实验者如何提供条件使受试者本人最大限度地获得知情同意。比如,在知情同意书的书写上,在知情同意内容的告知上,尤其是面对那些理解力低下的脆弱人群,如何做到清晰明了等。而在我国,为数不少的受试者仅仅为了获得免费试药的机会,在不了解知情同意书内容的前提下,就盲目加入试验。2003年,34名艾滋病患者参与了北京地坛医院的一项药物试验,在6个月的观察期内有4人死亡。直至在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时才发现,有的受试者的误工补助仅是一天10元或1只母鸡、1斤鸡蛋,诸如此类的侵权现象,足以引起我们对新药受试者权益保护的深深思考。[10]
(三)情感移情①——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实践诉求
关怀伦理学家认为,人们在考虑是否实施关怀行动时,会诉诸一种情感移情,这种“情感移情”是一种建立在伦理关怀感基础之上的一种“隐含推理”。
这里的“伦理关怀感”,是与“自然关怀感”相比较而言的。在诺丁斯看来,人们在实施关怀行动时,伴随有两种与关怀相关的基本感觉,第一种是“自然关怀感”,它是人们出于其自然属性而生发的感觉,例如母亲照顾幼子、雌性动物照顾幼仔的行为等均属于自然关怀感。第二种是“伦理关怀感”,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人们出于其社会属性而生发的感觉。这种关怀来源于人们对其曾接受到的或者曾从事过的某些关怀的回忆和反应,通过回忆促使人们对他人的需求做出相应的情感反应。由此,人们便根据随之而来的道德情境做出是否给予关怀的道德推理。由此可以看出,关怀伦理学视域下的“情感移情”,是一种由非理性因素支配的即刻完成的推理。概言之,在关怀行为的选择过程中,遵循的不是严格的逻辑推理形式,而是依靠道德主体自身的体验、情感等非理性因素,因此,我们将其称之为“隐含推理”。
而传统的道德推理形式,则属于由理性因素支配的一系列的逻辑推理,道德实践的方式不过是按照某种逻辑规则从前提推出结论的过程。因此被称之为“明显推理”。例如,按照功利主义的“功利原则”推理方式,道德实践就表现为对实践后果的计算,再根据计算选择能增进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行为方式。虽然在推论过程中,这种计算可能是快速的或隐含的,但它总是能够根据“功利原则”被重建为明显推理。[11]
新药临床试验是一种风险/利益比值偏高或较高的试验,之所以必要,在于它是研究者在对物质毒性和疗效尚无明确充分通晓和绝对把握的情况下,首次将其应用于人类的试验。正如日本临床药理学家砂原茂一所言:“一种物质,不管有怎样好的理论,也不管在试管内及动物实验中取得了怎样惊人的成绩,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在人体、特别是在病人体内没有得到证实以前,即便是一种有希望的药,也决不能说就是一种药”。[12]通过新药临床试验,可以确定剂量方案,自低剂量逐渐增加,直至出现毒性作用或出现疗效。另外,还可以了解药物的常见毒性反应,以及这些毒性反应是否为可预测、可耐受和可逆性。[13]因此,受试者理应受到人文关怀和尊敬。由于受试者的参与,使得研究者能够掌握药物的毒性和疗效,从而新药研发的进程得以推进、攻克某些疾病的概率有所增加,最终使得增强健康、拯救和延长生命、提高生活质量的希望成为现实。
然而,我国的受试者由于缺乏人权保护意识,不但加入试验的费用低廉,且受到伤害后因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缺乏第三方的监控难以追究有关方的责任,中国已沦为全球制药企业的头号“实验室”,所波及的人群约有50余万。而发达国家对药物在人体进行试验的管理相当严格,药物观察和注册周期都很长,并且对试药人有严格的保护措施。如在欧美制药企业进行试药风险极高,甚至20年前的临床试验事故,赔偿数额都达到了数千万美元。[14]也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的医药公司更钟情于对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进行临床试验的“殖民掠夺”,由之产生的伦理争议就是双重道德标准问题。例如为了了解一般如梅毒和淋病等性病会否增加艾滋病传染的机会,美国某医药公司在非洲乌干达10个乡村开展了为期约30个月的研究,其研究方式为:在研究期内,数百名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人会被观察但不会得到治疗,并且在接受艾滋病毒检测后,就算某对夫妇中的一人身上有艾滋病毒,研究人员也不会对没有艾滋病毒的一方说出真相。为之辩护的专家认为,研究人员没有责任为研究对象提供比当地一般情况更佳的医疗服务。但是此种研究方式绝不会在美国出现,因为所有在美国的艾滋病患者都会得到治疗,而若某人患上艾滋病,大部分国家的医务人员也会将实情告知感染艾滋病毒之人的伴侣。这些本来被认为是必然的道德操守,为什么到了第三世界便消失殆尽?[8](385)不论是新药研究者、医药公司的发起人还是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者,在其生命过程中,都已经直接或间接地受益于药物的预防和治疗作用,也可以说,都已经直接或间接地受益于受试者这一巨大“他者”群体的关怀。因此,他们在具体的临床试验过程中,都应该按照“情感移情”的思路,自觉地给予受试者伦理关怀,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惟其如此,方可促进新药研发这一风险性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临床试验是新药研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从关怀伦理的视域切入,探究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新理路。在当今社会,不仅仅是新药试验中的受试者,更大范围意义上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其原因涉及政府的责任水平差、社会组织的不发达、公民个体权利意识淡漠等诸多方面,但普遍缺乏对弱势人群的保护,特别是将这种保护与人的权益保护联系起来的努力还非常不够。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关怀伦理这一新理论思路,去全面推动社会各个领域中的人的权益落实和保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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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钱振华)
〔关键词〕新药临床试验;受试者;关怀;关系自我;情感移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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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怀伦理是20世纪60年代末出现于西方的一种新的伦理学理论。虽然与西方女性主义运动的发展相关,但关怀伦理并非女权主义视野下的伦理学,也不是狭义的女性道德权利理论,而是试图通过对女性自身体验的考查,把关怀作为革新社会生活的一种理想方式,从而对传统的规范伦理予以补充和发展。因为关怀伦理学家们“并不是追求‘为女性’的‘女性哲学’,而是在男人们已热衷于‘现代化’故事的情形下,探究与她们自己的体验相符的语言——即可以将她们自己的体验作为普遍性体验来告诉人们的哲学语言”。[1]女性的视角在历史上始终受到压抑,关怀伦理所力图表达的女性的声音也就可以成为受压迫的弱势群体的代言者。新药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在一定意义上是医学领域最不容易被关注的人群,然而,如同《赫尔辛基宣言》所指出的,“医学的进步是以研究为基础的,这些研究最终必须部分地依赖于人类受试者实验”。临床试验是新药研发①过程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如果没有对受试者权益的充分保护,新药临床试验就会步入死胡同。至今学界围绕受试者的保护与否还存在许多争议,特别是发达国家从事的新药试验是否存在双重标准、甚至近似“殖民掠夺”的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热议。笔者不揣浅陋,结合关怀伦理的“普遍性体验”概念,对此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关怀伦理及其问题意识
从其产生来看,关怀伦理(Ethics of Care)是与女性主义运动的深入开展和伦理学研究对现实的密切关注紧密相连的,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反传统的伦理学理论。最初,女性主义运动的主要目标是争取女性在政治、教育、经济等领域的合法权利,强调男人与女人的相同性。这一运动思潮反映在伦理学领域就是批判歧视女性的传统男权主义。然而,当这一时期的女性主义者强调女人并不比男人差时,实际上她们不经意间是在用男人的标准来衡量女人,换句话说,是把男人当作了女人的标准。除此之外,当女性主义者在理论上强调男女完全相同时,却没有注意到现实中的男女之异,忽视两性的差异,这势必会导致对女性的伤害。之后,随着女性主义运动的深入开展,许多女性主义者开始重新反思早先的主张,逐渐抛弃了那些曾一度被许多文化体系所提倡的“男性化”的价值特征,转而去关注诸如关怀、关心、情感、关系、相互依赖等“女性化”的价值特征,并深入挖掘这些价值特征独特的道德意义,他们的努力使女性的声音逐渐得到倾听,女性的独特体验逐渐得到关注。这一时期的女性伦理学依然是对传统伦理歧视女性的倾向和根源进行批判,依然提倡男女平等,不同之处在于,所强调的是性别差异基础上的男女平等。因为在女性主义看来,性别系统不是偶然的现象,它是一个社会历史、经济、政治和文化范畴,是社会现实被组织、被表明以及被体验的方式。[2](78)换句话说,性别是被建构起来的,于是,一种基于女性视角、肯定女性的情感、关怀和关系的伦理学——关怀伦理学便应运而生了。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关怀伦理学是根源于女性主义运动的,但并非所有的女性主义伦理学(Feminist Ethics)都提倡关怀伦理学。女性主义伦理学有许多不同的进路,并非所有的女性主义者都持有关怀伦理的观点。比如有些女性主义者认为,女性如果成为给予关怀的主体,在实施关怀行为的同时,也容易导致对女性不利的后果。我们认为,关怀伦理学更多侧重的是基于女性的视角,结合女性的独特体验,并且把这种源于家庭和其他亲密关系中产生的独特体验转化为其他领域内的普遍体验的一种伦理学,因此,更准确地说,关怀伦理学是“女性主义的关怀伦理学”。
在关怀伦理学发展的历程中,不同的关怀伦理学家从其各自的学科背景出发,从不同角度分别开展了关怀伦理学的相关研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卡罗尔·吉利根(Carol Gilligan)结合心理学,对关怀伦理做了最早的阐述;内尔·诺丁斯(Nel Noddings)以吉利根的研究为基础,从教育学视角提出了系统的关怀伦理模型;萨拉-拉迪克(Sara Ruddick)则从哲学层面丰富了关怀伦理学说的内容;琼·C·特朗托(Joan. C. Tronto) 进一步把关怀伦理的研究范围扩大化,建构了一种适用于一切领域、一切关系的关怀伦理学说。正如日本学者北川东子所言,关怀伦理学家们力图“将她们自己的体验作为普遍性体验来告诉人们”,这一点也正构成了现代关怀伦理学的核心内容。
二、关怀伦理与传统生命伦理
本文所指的传统生命伦理,其理论依据大多建立在以亚里斯多德为代表的传统德性论、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论以及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等西方经典学说的基础上。总体而言,传统生命伦理学是一种“性别歧视伦理学”(sexist ethics),它以男性的声音为主导,女性的声音和独特体验被排除在外。贯穿其中的思维方式是“父权制”的,它运用男性的思维方式建构伦理学问题和解决方案。道德问题通常被表达为对于权力、地位和权威的竞争和裁决。但是,这种“性别歧视伦理学”从不以性别歧视的面目出现,总是披着中立的外衣,理想的道德裁决者被认为具有能够普遍化的特征——如理性的自我和功利的计算能力。[2](80)
借鉴国内学者肖巍的观点,作为一种学术视角,女性主义关怀伦理是以性别为透镜,深入观察和分析传统生命伦理的理论和实践,通过批判和建构来承载和刷新传统生命伦理学的各个领域。因此,关怀伦理对生命伦理学的介入是颠覆性的,它是在批判和改造中以消除性别歧视为己任,着力突出女性的普遍性体验,试图通过对女性自身体验的考查,把关怀作为革新社会生活的一种理想方式。[2](78)
与关怀伦理相比,传统生命伦理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生命伦理是原子主义伦理。原子主义伦理的最大特征是从人与人各自独立这一假设出发,主张追求个人利益和个人自主权。比如,由Beauchamp和Childresss提出的传统生命伦理学的三个基本原则均是以个体为导向,其目的在于满足个人利益和权利诉求。如有利原则主要是保护单个人的利益不受侵犯,自主性原则保证个人的自由和自我决定,公正原则保证个人都能公平地得到应得的资源,即便有学者认为公正原则已经包含有社会协作、互助的倾向,[2](90)然而,以关怀伦理的视域加以考察,上述协作和互助,只是个体对个体的协作和互助,而非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角度提出的协作和互助。罗尔斯的公正理论是以抽象的个体论为基础,使道德主体与他人的关系分开,人人以自我为中心,使人与人之间成为陌生人关系,进入抽象的契约领域之中。每个人相互独立,没有什么内在的不能摆脱的联系,他们主要追求自己的利益,并只有在契约的限制下才为他人谋利益。[2](90-91)相比较而言,关怀伦理则强调“关系自我”,用海德格尔的术语来讲叫做“此在间性”,或者说“此在”作为“共在”而存在。
第二,传统生命伦理的道德关注点是“权力斗争”(power struggles)。与关怀伦理相比,传统生命伦理注重权力之间的竞争,通过竞争得出谁应该赢得这个权力。比如,在安乐死的问题上,竞争的双方是病人(及其家属)和医务人员;在人工流产的问题上,竞争的双方是妇女和胎儿;在新药试验知情同意问题上,竞争的双方是受试者和实验者。诺丁斯认为,在解决现实中的道德困境时,关注点不是双方的“权力斗争”(power struggles),而应思考如何防止这种斗争。为此,诺丁斯从教育学的角度提出了“预防伦理学”(preventive ethics),即将道德的关注点投向关怀、预防和教育。预防伦理学的目的是教育每一个人树立不损害别人利益的观念,不以自己的权力去压制他人尤其是弱者的权力。新药临床试验中的受试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生命伦理学领域内最不容易被关注到的人群,在“权力斗争”中,他们几乎没有与试验者或者研究机构谈判的筹码,因此,用传统生命伦理的观点去解决新药临床试验中的问题,几乎不会得出一个道德合意的结果。
第三,传统生命伦理着眼于抽象原理,不关注具体情景。不论是功利主义还是康德伦理学,传统生命伦理都有依赖抽象原理的共同点,把抽象原理既作为对理论的一种表达,又作为解决道德冲突的工具。决定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合理,或者求助于功利原理,或者求助于绝对命令。道德理论是为特殊案例中如何得出道德上公正的结论提供一个决策程序——证明一个行为合理,就是把它置于一个规则之下。在关怀伦理看来,这种使用抽象原理决策的传统医学伦理模式是不可取的,传统伦理在做道德决策时,排除了对道德事件发生的具体情景的考量以及与道德事件有关的特殊个人的特殊需要。[3](64)试看如下例子:一个患癌症晚期的老人,之前与小女儿愉快地居住在一起,他为自己在治疗期间拖累女儿而痛苦,并且也不愿意遭受医疗器械治疗之苦,请求医生给予安乐死。医生随即从与患者关系密切的小女儿那里得到了不予治疗的同意。按照功利主义的道德推理,该医生的工作已经完成了。但是按照关怀伦理的理路,该医生的工作尚未结束。因为在关怀伦理看来,每个人都有一个关怀网络,如果关怀网络中的其中任何一个人不同意放弃治疗,都会面临道德冲突。据此,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召开了家庭子女会议。会议中每个成员通过开诚布公地发表各自的观点,再结合老人的价值观等方面,最后都同意实施不予治疗的方案。这样就避免了家庭成员间的事后冲突。[4]
三、关怀伦理与受试者的权益保护
正因为上述传统的生命伦理的诸多缺陷,所以“如何将生命伦理学对话的主题转移到突出一些隐含的假定,正是这些假定形成中心问题,决定应该倾听谁的声音,以及如何使全球生命伦理学的眼光更为犀利,以便像容纳享有特权的人群的视角一样也包容边缘人群的视角” [5]则是当今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挑战。新药临床实验中的受试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这样一类边缘人群。从关怀伦理的视域,探析受试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无疑正是这样的一种尝试。
(一)关系自我——受试者权益保护的本体论基础
对“关系自我”的强调,是关怀伦理学显著的特征。以往的伦理学是以“单子自我”为其理论内核的。“单子自我”认为,个人越是与其他人分离,个人越具有独立性、越能够彰显其自主性、越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来的传统伦理学认为,在社会关系中,“自我”与他人是严重地二元对立的。该理论把“自我”从社会中剥离出来,而不是把其看作是社会有机体中的一部分。关怀伦理学家则通过对“情境”的强调,重新定义“自我”,建构出“关系自我”这一概念。因为“关怀伦理注意的是特殊社会背景下的关系。它主要的规则是去辨认伤害、痛苦和需要,并有效地做出反应。”[6]基于此分析,在关怀伦理学家看来,个人越是与其他人联系,越是具有“自我”的特征,此“自我”便是“关系中的自我”。 关怀伦理学家诺丁斯认为,“一个关系,它是有机的,处于不断的流动中,它也是情感和意义的中心”[7](99)在此意义上,社会有机体中的人与人的关系,不是自主的关系,而是受“情境”制约的关系,是互相依赖的关系。在关怀伦理学家的视域内,此“情境”不仅包括与事件相关的个人之间的小情境,还包括事件本身发生时的社会大情境。关怀伦理学从“关系自我”出发,着重突出“情境”在道德推理中的基础作用,强调在解决道德困境时,应该从与道德事件相关的“情境关系”中进行伦理分析,关注道德事件发生情景的特殊性以及该事件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仅仅依赖普遍的道德原则。我们认为,关怀伦理是解决道德难题时的一种方案选择。
在关怀伦理的视域下,新药临床试验中的受试者也是作为“关系自我”存在的。与受试者相关的“关系自我”包含了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新药所代表的医学科学进步中受试者的“关系自我”。科学在成为一种社会建制后,以个人为主的自由科学研究变成了以科研组织为主的团队合作研究,新药临床试验的顺利进行,同样也是以研究者和受试者的合作为前提的,受试者和研究者处于一种“关系”之中。其次,与新药研制的生产商交涉中的“关系自我”。由于信息不对称,在生产商和受试者之间还滋生了“试药中介”。新药实验存在高风险,为了吸引受试者的眼球,以下生产商和中介不惜夸大其词,例如“您想在4天之内赚3000块钱吗?(落款为医药公司)”类似的招募受试者的广告出现在大街小巷里。经济利益的驱动,“试药中介”在为试验机构牵线搭桥时也赚取高额利润。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试药中介”是试验机构的下属机构。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一些“试药中介”本身与医院、研究组的负责人之间形成了利益联盟。他们拥有稳定的受试者资源,能在短期内为各个研究项目,迅速找到受试者。“试药中介”的提成,一般是受试者报酬的25%-30%,有时甚至高达40%。据粗略估算,仅在北京,就有将近7000名职业受试者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因此,受试者和“试药中介”处于一种特殊的“关系”之中,并且目前国内对于“试药中介”的规范尚不清晰,这样的关系显然存在道德的疑难点;而在美国,试药中介机构在招募受试者之前,须在医院拿到试药代理权。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才认为国内受试者和试药中介之间的不当关系则不符合关乎伦理的本意,不属于关乎伦理视域下的“关系”之列。最后,受试者和未来新药品的受益者也处于某种“关系”之中。受试者的参与是新药研发的必要条件。正所谓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临床试验这一桥梁,连接着受试者和未来的新药品的受益者,此乃新药试验活动的使命所在。
2003年重新修订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这一管理规范体现了生命的神圣性、至上性这一毋容置疑的生命伦理学原则。它要求无论以何目的出现的医学科学研究均不能对人类的生命构成威胁。作为一把双刃剑,药物临床试验因新药问世而带给人们诸多惊喜和欢呼的同时,也因医学科学的贪婪,致使受试者的安全和健康受到侵犯的现象缕缕发生。因此,在新药研发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当受试者与试验者的权益发生道德冲突时,试验者应该着眼于此冲突发生的具体情境,从新药研发这一特殊关系中权衡受试者和试验者双方各自的利益,最后做出保护受试者权益这一伦理判断。新药人体试验由于是效能的试验,药物的有效性与否尚未知晓,有无不良副作用或危险性也不确定,因此,新药研究机构虽然也会部分基于道德考量祭出“受试者保护的幡旗”,但是在实际的人体试验中,往往由于商业利益的巨大诱惑,致使受试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依然存在。比如由约翰·霍普斯金大学的两名研究人员对500多名海外的调查者进行调查声明,大多人认为目前在临床试验中的病人承诺程序主要是为研究者逃避法律诉讼和制裁而设,而绝不是出于保护病人的目的。[8](233)
(二)关注他人——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内在要求
“关怀”也曾得到过传统伦理学的关注,但此“关怀”只是被视为一种行为的动机,即认为:行为者在其价值选择的过程中,实施关怀可以使行为者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这种具有德性力量的关怀,仅仅关注道德自我本身,并不考虑对与其价值选择的后果有关的他人的关注。
与此相比,关怀伦理学中的“关怀”则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关怀伦理在本质上是一种关系伦理。在这种关系中,关怀方首先要具有一种辨认被关怀方伤害、痛苦和需要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把关怀付诸实践;而作为被关怀方,则需要具备相应的接受关怀的能力,并且要对关怀方的关怀行为做出积极回应,以便于关怀方实时调试自己的关怀行为。在这种关系互动中,关怀得以完成。由此可以看出,“关怀”是一个动态的循环过程。关怀行为的实施,首先意味着一种责任,即关怀方对周遭的人或事的一种责任。在这种责任感的驱使下,关怀方尽可能去把握被关怀方的可能性,去满足其“被需要”的心理;被关怀方则对关怀方的关怀能力做出反馈。所以,继诺丁斯提出“关怀”的概念之后,特朗托进一步完善了“关怀”这一范畴,她认为关怀过程由关心、照顾、给予关怀和接受关怀四个环节构成,并相应地提出了关怀伦理学的四个道德要素:关注、能力、责任和反应。[9]总之,在关怀伦理中,道德自我的关怀行为,其关注点将“自我”与“他人”联系起来,强调要关注他人的现实需要,关注道德自我行为选择的后果是否会对他人带来伤害,道德自我是否具有接受他人对自身行为的结果进行反馈的能力。
在关怀伦理学家看来,新药临床试验中的研究者,应该像母亲关怀孩子一样去关怀受试者,从关怀中产生对受试者的责任。所以,“关注他人”,便成了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内在要求。研究者要加强与受试者的沟通,多倾听受试者的呼声,多关注受试者的利益和需要。然而,一些医药公司为了开拓市场和树立企业品牌形象,往往会对科研工作进行“感情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接受馈赠一方的研究者,无形中会觉得有义务回馈资助方,进而对研究工作产生倾向性影响。例如,在知情同意信息的告知上,研究者会有意淡化或掩盖药物的负面影响,而原本就属于“脆弱人群”的受试者在不能充分知晓和领悟知情同意书内容的前提下,无法理智审慎地做出决定。对此,人们有理由担心甚至质疑其研究工作所产生的某种偏倚。有的医学专家甚至提出了“大学出售”的警示,认为公司是令人不安的“同床共枕者”。2013年北京八旬老人因在新药试验中休克而状告拜耳医药公司事件就是严重侵犯受试者权益的典型。
此外,在如何“关注他人”的问题上,关怀伦理学家们还提出了应较多解决“管家问题”(house-keeping issues),而较少关注“危机问题”(crisis issues)。具体而言,“管家问题”是指那些似乎不紧急的,看起来无关紧要的,并在发展中不能立刻解决的问题。然而,实际上这类问题却非常重要,并需要做出道德判断。“危机问题”是那些立即引起人们注意的,而且在解决中面临着较少的选择可能性,并需要立即做出最终道德判断的问题。”[2](96) “管家问题”是与“危机问题”相比较而言的。“管家问题”要求我们在道德事件中,用关怀伦理的进路思考我们应该如何做,并考虑到行动的后果对周遭相关人的影响等。比如,在新药试验受试者的知情同意问题上,“危机问题”是受试者如何在接受临床试验前获得知情同意;“管家问题”是招募者或者实验者如何提供条件使受试者本人最大限度地获得知情同意。比如,在知情同意书的书写上,在知情同意内容的告知上,尤其是面对那些理解力低下的脆弱人群,如何做到清晰明了等。而在我国,为数不少的受试者仅仅为了获得免费试药的机会,在不了解知情同意书内容的前提下,就盲目加入试验。2003年,34名艾滋病患者参与了北京地坛医院的一项药物试验,在6个月的观察期内有4人死亡。直至在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时才发现,有的受试者的误工补助仅是一天10元或1只母鸡、1斤鸡蛋,诸如此类的侵权现象,足以引起我们对新药受试者权益保护的深深思考。[10]
(三)情感移情①——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实践诉求
关怀伦理学家认为,人们在考虑是否实施关怀行动时,会诉诸一种情感移情,这种“情感移情”是一种建立在伦理关怀感基础之上的一种“隐含推理”。
这里的“伦理关怀感”,是与“自然关怀感”相比较而言的。在诺丁斯看来,人们在实施关怀行动时,伴随有两种与关怀相关的基本感觉,第一种是“自然关怀感”,它是人们出于其自然属性而生发的感觉,例如母亲照顾幼子、雌性动物照顾幼仔的行为等均属于自然关怀感。第二种是“伦理关怀感”,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人们出于其社会属性而生发的感觉。这种关怀来源于人们对其曾接受到的或者曾从事过的某些关怀的回忆和反应,通过回忆促使人们对他人的需求做出相应的情感反应。由此,人们便根据随之而来的道德情境做出是否给予关怀的道德推理。由此可以看出,关怀伦理学视域下的“情感移情”,是一种由非理性因素支配的即刻完成的推理。概言之,在关怀行为的选择过程中,遵循的不是严格的逻辑推理形式,而是依靠道德主体自身的体验、情感等非理性因素,因此,我们将其称之为“隐含推理”。
而传统的道德推理形式,则属于由理性因素支配的一系列的逻辑推理,道德实践的方式不过是按照某种逻辑规则从前提推出结论的过程。因此被称之为“明显推理”。例如,按照功利主义的“功利原则”推理方式,道德实践就表现为对实践后果的计算,再根据计算选择能增进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行为方式。虽然在推论过程中,这种计算可能是快速的或隐含的,但它总是能够根据“功利原则”被重建为明显推理。[11]
新药临床试验是一种风险/利益比值偏高或较高的试验,之所以必要,在于它是研究者在对物质毒性和疗效尚无明确充分通晓和绝对把握的情况下,首次将其应用于人类的试验。正如日本临床药理学家砂原茂一所言:“一种物质,不管有怎样好的理论,也不管在试管内及动物实验中取得了怎样惊人的成绩,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在人体、特别是在病人体内没有得到证实以前,即便是一种有希望的药,也决不能说就是一种药”。[12]通过新药临床试验,可以确定剂量方案,自低剂量逐渐增加,直至出现毒性作用或出现疗效。另外,还可以了解药物的常见毒性反应,以及这些毒性反应是否为可预测、可耐受和可逆性。[13]因此,受试者理应受到人文关怀和尊敬。由于受试者的参与,使得研究者能够掌握药物的毒性和疗效,从而新药研发的进程得以推进、攻克某些疾病的概率有所增加,最终使得增强健康、拯救和延长生命、提高生活质量的希望成为现实。
然而,我国的受试者由于缺乏人权保护意识,不但加入试验的费用低廉,且受到伤害后因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缺乏第三方的监控难以追究有关方的责任,中国已沦为全球制药企业的头号“实验室”,所波及的人群约有50余万。而发达国家对药物在人体进行试验的管理相当严格,药物观察和注册周期都很长,并且对试药人有严格的保护措施。如在欧美制药企业进行试药风险极高,甚至20年前的临床试验事故,赔偿数额都达到了数千万美元。[14]也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的医药公司更钟情于对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进行临床试验的“殖民掠夺”,由之产生的伦理争议就是双重道德标准问题。例如为了了解一般如梅毒和淋病等性病会否增加艾滋病传染的机会,美国某医药公司在非洲乌干达10个乡村开展了为期约30个月的研究,其研究方式为:在研究期内,数百名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人会被观察但不会得到治疗,并且在接受艾滋病毒检测后,就算某对夫妇中的一人身上有艾滋病毒,研究人员也不会对没有艾滋病毒的一方说出真相。为之辩护的专家认为,研究人员没有责任为研究对象提供比当地一般情况更佳的医疗服务。但是此种研究方式绝不会在美国出现,因为所有在美国的艾滋病患者都会得到治疗,而若某人患上艾滋病,大部分国家的医务人员也会将实情告知感染艾滋病毒之人的伴侣。这些本来被认为是必然的道德操守,为什么到了第三世界便消失殆尽?[8](385)不论是新药研究者、医药公司的发起人还是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者,在其生命过程中,都已经直接或间接地受益于药物的预防和治疗作用,也可以说,都已经直接或间接地受益于受试者这一巨大“他者”群体的关怀。因此,他们在具体的临床试验过程中,都应该按照“情感移情”的思路,自觉地给予受试者伦理关怀,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惟其如此,方可促进新药研发这一风险性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临床试验是新药研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从关怀伦理的视域切入,探究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新理路。在当今社会,不仅仅是新药试验中的受试者,更大范围意义上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其原因涉及政府的责任水平差、社会组织的不发达、公民个体权利意识淡漠等诸多方面,但普遍缺乏对弱势人群的保护,特别是将这种保护与人的权益保护联系起来的努力还非常不够。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关怀伦理这一新理论思路,去全面推动社会各个领域中的人的权益落实和保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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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钱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