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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预约定义理解有偏差,关于预约的效力认定出现了三种学说的分歧,也因此产生了预约违约时的救济差异。现行法及司法审判路径不能给预约合同民事责任提供良好的指引,预约违约救济大相径庭根源于对预约效力和功能的认识误区。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石,旨在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预约的根本所在。预约仅能产生当事人之间的诚信磋商义务,对预约效力认定和违约救济不能超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更不能以判决强制执行代替当事人意在磋商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