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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政发〔2016〕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增加上海等7省(区、市)开展综合医改试点的函》(国医改函〔2016〕1号)精神,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和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