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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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黑恶势力“保护伞”是阻挡铲除黑恶势力的关键屏障,其特点是拥有一定权力、保护形式多样、成员复杂。为了摧毁“保护伞”,彻底扫除黑恶势力,清洁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的法治体制,从外部构筑一道坚固的围墙加以维护;加强对官员的反腐教育,从内部树立坚强的意志屏障加以防护。
  关键词保护伞 黑恶势力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55-02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然而,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却发生了极不和谐的音符——黑恶势力,其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毒害了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的风气。为了铲除黑恶势力,我国发动了好几次全国范围内的“打黑除恶”整治斗争。但是黑恶势力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原来有强大的“保护伞”在护卫着他们。那么打黑除恶的关键在于“挖伞”和“防伞”。下面以重庆“打黑”系列案件中的“第一保护伞”——文强为例,来探讨“挖伞”和“防伞”的策略,以便纠正社会风气,扫除社会毒瘤,构建和谐社会。
  一、“保护伞”的概念
  (一)“保护伞”的含义
  “保护伞”翻译成英文为protectiveumbrella,对“保护伞”定义,学者们的说法不一,有人理解为比喻赖以不受伤害的资本,保护某些人或某一势力范围,使其利益不受损害或不受干涉的力量。(多含贬义)例如,核保护伞,拉关系,找保护伞,僚主义往往是贪污分子的保护伞。有人认为:所谓保护伞,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特别是黑恶势力),使之逃避法律追究,并在一定的时间、地域内任由其存在且做大成势的行为。①严格地说,“保护伞”不是刑法规定的罪名,只是一个政治性的概念。从广义上讲,主要是指政府官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或非法保护,或者国家公职人员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沆瀣一气,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况。
  (二)“保护伞”的特征
  纵观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特殊的犯罪主体。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都是一些能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权力庇护的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身份特殊。一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高层政府官员所占比例较大;二是具有保护社会稳定与打击犯罪双重职责的司法机关领导或干警;三是海关、商税务等;四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五是金融、土地、财政等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等等。
  第二,派生的犯罪性质。“保护伞”是对应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一个特征而派生出来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严重经济犯罪互相勾结,共同危害一方的重要原因,没有“保护伞”的庇护,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就失去了其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如2003年12月中旬,猪霸王天伦团伙将重庆市合川区的生猪经营户潘桂生活活打死,因文强的庇护,致使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供述后仍被决定取保候审。
  第三,多样的犯罪形式。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及领域的不断扩大,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1)收受贿赂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是典型的“保护伞”职务犯罪,而且受贿手段越来越直接,金额越来越大;(2)阻碍司法公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私放在押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性质的犯罪成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手段,放纵走私、询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以商检循私舞弊及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等读职犯罪案件都呈现上升的趋势。②
  二、“保护伞”的渊源
  (一)金钱的诱惑
  下面我们来谈谈“金钱贿赂”的手段:第一,套近乎。想尽一切办法靠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老婆、儿女等近亲属,或经人牵线进其家门,或以某种名义进其办公室,或请吃请喝请玩相互认识,联络感情,或以各种借口给其本人或其老婆、儿女递上红包礼金和贵重物品。这种手段既是拉拢,同时也是胁迫,关系一旦形成,就成了“一条船的人”,只好死心塌地为其服务;第二,是投其所好,直接或变相行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为了拉人下水,可以说是“机关算尽”,或借赌行贿,邀请聚赌时发赌资,故意输钱,包其只赢不输,一场赌博下来,大把钞票落入其腰包;或借家居装修,主动上门服务,承揽业务,待其工程完工后,分文不取或象征性地收取少量费用;或借口工作需要,违规放贷,慷国家之慨,拿公家钱送私人礼,拉拢、腐蚀干部;例如重庆最大的“保护伞”文强,从2001年到2005年一各种名义收受房地产商人曾维才12万美元和10万港币。如此的直接行贿比比皆是。第三,商业合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在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友发展所谓的商业往来关系时,故意让利,让对方赚足甜头,或者送其干股,让其坐收渔利,以博取好感,然后,再利用其职权,为自己牟取更大的暴利铺垫基石。例如在文强的所有钱路中,周红梅就是最典型的“商业合作”,除了不断给文家送钱以外,她后来又把装饰公司35%的股份作为干股送给了文家——此后,她以分红的名义,共给文家“上贡”了162.5万元。文强和周晓亚一不出资,二不参与管理,却每年都得到一堆“分红”来。如此精明强悍的手段,我们的官员们在这物欲横流的社会,没有坚固的外部屏障和坚强的内部意志,根本无法抵挡。
  (二)美色的引诱
  美色引诱,即利用美色拉拢、腐蚀。从安排洗头、洗脚到桑拿、按摩,从请唱请跳到安排嫖娼伴游,各种伎俩,不一而足。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个相互利用、相互牵制、相互保护的紧密的关系网。③重庆黑社会头头之一——“白宫夜总会”老板岳宁供诉,文强最喜欢去“白宫夜总会”玩耍,由于文强是一名“重要”贵宾,他可享受免费服务,还要安排包房给他提供服务。
  三、清除“保护伞”的措施
  (一)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的法治体制
  专门赶去旁听文强案的西南政法大学退休教授王者香说:“文强案的发生,是我国公检法体制走向老化的典型表现。这个体制从解放后到现在,要改革了。”像文强这样手握大权的高官极易成为黑社会寻觅的“保护伞”,为了防止此类恶性案件的出现,只有在高官面前树立一道坚固的屏障(即法制),来切断黑社会和高官之间的线。
  1.对“保护伞”类犯罪建立更加严厉的处罚机制。尽管在以“打黑除恶”为龙头的全国“严打”整治斗争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纪检、监察机关都明确批示要确定一批涉及“保护伞”的黑恶大案,加强督办,彻底查清,依法依纪严惩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向全国审判机关发出的“严打”整治斗争通知中特别强调,“对于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后台,包庇、纵容犯罪,甚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论是谁,都必须坚决依法严惩,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将从重处罚。然而,在历年的全国“严打”过程中都有个别地方谈“黑”色变,不敢承认本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存在,担心影响所谓“政绩”和形象;还有的顾虑重重,怕打得太深,拔出萝卜带出泥。特别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和群众还心存顾虑,担心对黑恶势力不能除恶务尽,不能触动关系网,不能彻底打掉盘根错节的“保护伞”,怕打不了,打不倒,因而畏缩不前。
  由此可见,对“保护伞”之类的犯罪首先要有个明确的界定,其次是对“保护伞”的惩罚一定要从严。笔者认为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成两类:第一类是被引诱、胁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后给黑社会提供包庇和保护,给这类“保护伞”定“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类是主动勾结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头目,主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的谋划,或者事前就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保护的准备,这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应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2.建立健全反腐败的预防机制,对官员的权力进行必要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权力是腐败滋生的土壤,权力越大腐败的风险系数越高,为了预防腐败以及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建立一系列的反腐败的预防机制:第一,要加强社会管理,截断黑恶势力的渗透渠道。要重点加强经济部门行业管理,防止黑恶势力插手合法经济领域活动,积累实力。要坚决制止执法部门人员经营、操纵或插足娱乐业、餐饮业等行业场所,以防止被腐蚀和拉拢,切实维护公职人员的纯洁性和战斗力。第二,要加大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的查处力度。党和政府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表明严厉惩治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决心,号召和鼓励群众检举揭发,树立正气,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作为打黑第一线的侦查部门要注意及时发现黑恶势力的活动迹象和线索,做到露头就打,防止其势力坐大,向政权部门渗透。第三,制定反腐败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便利或者保护的贪污受贿一般性的贪污受贿区别开来;重点打击国家公职人特别是行政官员、司法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而且刑要从重。第四,建立强有力的反腐蚀机构,加强外部制,包括在保证权力正确运行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授予反腐蚀机构更大的权力和更多的权限,给以充的资源保障,如专门的人才,先进的技术设备,充的资金等。第五,建立和健全政府机构、司法执法等重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严把进人关,加强岗位培训加强内部监控。只有如此相关的反腐制度健全起来,才能把我们的官员们定格在一个健康的框架里,以便防止他们出轨。
  3.建立必要的辅助机制。除了处罚机制和预防机制外,还得配备相关的辅助机制,才能建成坚固的屏障把官员们包围起来,以防意外。第一,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财产申报制度通常要求具有一定职位的领导干部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的某些固定时期以及离任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属于自己以及与其共同生活亲属的财产,接受民众的监督,这有利于预防腐败和反腐败。第二,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制。各级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或电话,由于群众对黑恶势力的深恶痛绝,所以公安机关的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异常活跃,为各级公安机关打黑除恶,摧毁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有关部门通过明查暗访,“采取黑恶势力有没有—问百姓”的做法,有利于激发群众参与打黑专项斗争的积极性。
  (二)加强对官员的反腐教育
  党政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黑社会组织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是控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最直接的有效措施,使国家工作人员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通过思想教育、舆论引导、品德修养,建立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可以使党员、干部提高政治觉悟,加强道德修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革命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只有加强队伍建设,特别是政法队伍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做到“篱牢犬不入”,才能真正做好打黑除恶的工作。遏制黑恶势力犯罪的有效条件,关键是国家机关中的有关人员,特别是政法队伍中的官员是否廉洁自律。
  四、结语
  社会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不断走向文明进步的标志。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只有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有效防止“保护伞”的形成,使官员们成为人民真正的公仆,成为社会矛盾的化解者,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捍卫者,成为促进社会和谐有利的助手,而不是社会矛盾的制造者和保护者,才能彻底清除黑恶势力,规范社会风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注释:
  ①龚美华,姜俊华.刍议涉黑犯罪与“保护伞”.南昌高专学报.2005(5).
  ②梁琪文.当前查办涉黑“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实务研究.2003(7).
  ③黄立.“保护伞”的形成规律及打击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④左吴.潮龙起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危害及其防治.甘肃社会科学.2005(5).
  ⑤黄立.湖南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防对策探讨.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7卷.第1期).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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