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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基础是一个动态的演变过程,在“风险社会”下发展为“后代人生活和发展模式选择权”.当代人对后代人享有环境资源权利所负有的保有义务,信托制度发展的新动向决定了建立环境资源代际信托法律制度的必然性和可能性.这种新型的环境资源代际信托具有公益信托、宣言信托、他益信托、积极信托、不可撤销信托的多重属性,由此有效解决了环境资源代际信托法律制度建构面临的“双向互惠性特征”“信托财产扩大化”和“后代人身份不确定”三大难题,并从根本上决定了制度建构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