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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以网络外卖订餐为代表的网络食品交易模式成为时下餐饮服务市场主流,“百度外卖”、“美团外卖”等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迅速崛起,“互联网+食品”已经构成食品流通的主渠道。虽然网络食品交易给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随着网络食品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食品的安全隐患日益突显,为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新的问题。那么,如何突破现有的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困境,保障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还需相关人员不断结合实情探索监管出路,提高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的有效性。
[关键词]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困境与出路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1-0256-01
引言: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食品安全监管战场正逐渐向网络转移。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着力弥补现有监管体制机制与网络食品大市场、大流通不相适应的短板,把监管的重点逐渐向网络大市场转移。
一、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
(一)、取法法规约束
网络食品流通是近年来盛行的餐饮方式,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针对性做出管控策略,现阶段出现的网络外卖食品安全问题,依然运用消费者保护法等擦边的内容解决,网络化指法力度不强,对于诸多网络食品安全的前期排查缺乏明确的指标,由于网络化的非直观渠道购买,导致后期跟进问题较大,难以对安全问题做出现场取证。一些法律条例在复杂的问题面前容易发生冲突。信息不对称缺陷仍未解决,现有监管法规缺乏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食品安全的风险防控措施,实践中对消费者的信息公开不充分,对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食品在网上公开和处理不及时,一些网络交易平台对网店的经营商的信息审核流于形式。
(二)、部门沟通不畅
网络视频的检查与管理问题没有独立的部门负责,针对每天无数次下单的内容,监管部门容易推卸责任,忽略甚至放弃对网络视频的监管,采取被动的态度等待消费者举报,各部门之间由于安全管理的信息不能互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地域交叉,部门分工模糊等问题。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比线下食品安全管理难度系数更大,各部门分管更容易产生推卸责任、工作推诿的现象。2015年以来,一些地方组建市场监管局,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并,但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从技术上来说通信管理部门在技术上对相关部门的支持也没有充分发挥,而且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责任也不具体,如何有效整合市场监管力量仍然需要深入研究。
(三)、维权意识薄弱
网络化的食品安全问题自然需要科技的手段支持,而在一些地区,不仅设备缺失,无法施行定时监控,同样在人力方面,守旧的管理方式难免会出现网络食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基层存在能力薄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管理执法需要的问题,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存在很多执法真空,对网络食品安全不重视,执行过程中以证难、检测难、责任认定难为由,对线下实体店的经营证照不检查,对产生的食品安全問题不解决,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和权威性。社会大众因为维权意识较低,遇到问题不主动投诉反映,不积极协助食品监管部门调查了解情况,社会监管力量不足,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对网络食品安全的关注不够,舆论监督的作用也未很好的发挥。
二、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的出路初探
(一)、建立供应链质量行为的约束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食品宣传与实物不符,一些商家为了博噱头,利用较为夸大其词的产品内容吸引消费者关注,实则在产品的质量方面与虚假内容不匹配,消费者受到欺骗却又无可奈何,基本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忽视这些“小事”,为了功利化的提升市场竞争力,在网络外卖平台盛行夸张信息,使得消费者难以抉择,对于食品安全不报希望。对此,想要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就要对症下药采取关键管控措施,首先增强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透明度,减少消费者、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通过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为生产者改进质量提供激励机制。其次通过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使质量责任具有可追溯性,建立供应链上各环节质量行为的约束机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等各个层面,贯穿于食品的原料采集、加工、包装、储运及食用等各个环节。要对如此庞大和复杂的食品供应链进行记录和追踪,使质量责任可追溯,并保证成本较低、较为有效的方法是利用现代信息系统技术,对各种食品进行有效标识,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即食品质量安全可追踪系统。
(二)、提高基层监管队伍执法规范化水平
对于网络外卖食品的安全问题应明确部门职责,避免出现责任概念模糊互相“踢皮球”的现象,让消费者投诉无门,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施行活动应提前通知到位,让彼此之间了解对于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的管控进展,以便在此基础上,减少人力物力的重复调配,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交流,强化常态和突发风险预警。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着力打造一个层次分明、协同一致而又运转高效的标准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情况与现实需要食品安全法规,将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强制性内容转化成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并辅之以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网络信息技术培训,提高基层监管队伍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参照国家标准来制定建立编码标准
首先要统一的编码标准和交换标准是进行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的前提,也是食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基础工作。只有在整个食品行业推行统一的编码标准,才能实现数据库的构建及互联。统一的编码标准和交换标准应包括食品编码、食品原料编码、各个食品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编码。交换标准是建立在统一的编码标准基础之上的。
(四)、制定出对应性的维权条例
我国应针对网络外卖食品安全问题制定出对应性的维权条例,不仅要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应确保外卖骑手不在工作中受到人格侮辱,以公平的管理内容确保我国每一名公民得到合法保护,针对媒体的宣传与代言等活动,介入真实调查,对于过分夸大其词的不实报道要求及时撤回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通过层层审查,面对公众的广告宣传就会变得真实可信。而且公众在判断广告宣传的真伪时, 也可以通过此系统进行查询。通过这种实时、方便、快捷的方式,可以根除食品虚假宣传的问题。
(五)、汇聚多方力量形成社会监督
网络外卖安全的监管,并非执法部门单方面的责任,应倡导人人注重食品安全,不可因为涉及到自身的问题不突出而忽视现存的食品不安全状况,动员社会各方参与保障食品安全,充分发挥中国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各方面作用,促使网络食品生产提供者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自省自律,加强宣传和组织,鼓励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积极主动提供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线索,支持社会监督,在法治的轨道上使各方面的力量汇集在一起,形成网络食品安全治理协调一致、良性互动的共治局面。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的体制问题和道德缺失,也向全社会发出了预警信号。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需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所存在的问题,填补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和盲点,加大执法力度,使食品安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才能有效构筑牢固的社会文明防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卉.社会资本理论视角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2.
[2]孙杰,张刚,刘冠鸿等.浅析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J].食品研究与开发,2014,(18):176-178.
[3]戚建刚.食品安全风险属性的双重性及对监管法制改革之寓意[J].中外法学,2014,(1):46-49.
[关键词]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困境与出路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1-0256-01
引言: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食品安全监管战场正逐渐向网络转移。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着力弥补现有监管体制机制与网络食品大市场、大流通不相适应的短板,把监管的重点逐渐向网络大市场转移。
一、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
(一)、取法法规约束
网络食品流通是近年来盛行的餐饮方式,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针对性做出管控策略,现阶段出现的网络外卖食品安全问题,依然运用消费者保护法等擦边的内容解决,网络化指法力度不强,对于诸多网络食品安全的前期排查缺乏明确的指标,由于网络化的非直观渠道购买,导致后期跟进问题较大,难以对安全问题做出现场取证。一些法律条例在复杂的问题面前容易发生冲突。信息不对称缺陷仍未解决,现有监管法规缺乏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食品安全的风险防控措施,实践中对消费者的信息公开不充分,对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食品在网上公开和处理不及时,一些网络交易平台对网店的经营商的信息审核流于形式。
(二)、部门沟通不畅
网络视频的检查与管理问题没有独立的部门负责,针对每天无数次下单的内容,监管部门容易推卸责任,忽略甚至放弃对网络视频的监管,采取被动的态度等待消费者举报,各部门之间由于安全管理的信息不能互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地域交叉,部门分工模糊等问题。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比线下食品安全管理难度系数更大,各部门分管更容易产生推卸责任、工作推诿的现象。2015年以来,一些地方组建市场监管局,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并,但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从技术上来说通信管理部门在技术上对相关部门的支持也没有充分发挥,而且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管责任也不具体,如何有效整合市场监管力量仍然需要深入研究。
(三)、维权意识薄弱
网络化的食品安全问题自然需要科技的手段支持,而在一些地区,不仅设备缺失,无法施行定时监控,同样在人力方面,守旧的管理方式难免会出现网络食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基层存在能力薄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管理执法需要的问题,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存在很多执法真空,对网络食品安全不重视,执行过程中以证难、检测难、责任认定难为由,对线下实体店的经营证照不检查,对产生的食品安全問题不解决,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和权威性。社会大众因为维权意识较低,遇到问题不主动投诉反映,不积极协助食品监管部门调查了解情况,社会监管力量不足,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对网络食品安全的关注不够,舆论监督的作用也未很好的发挥。
二、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的出路初探
(一)、建立供应链质量行为的约束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食品宣传与实物不符,一些商家为了博噱头,利用较为夸大其词的产品内容吸引消费者关注,实则在产品的质量方面与虚假内容不匹配,消费者受到欺骗却又无可奈何,基本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忽视这些“小事”,为了功利化的提升市场竞争力,在网络外卖平台盛行夸张信息,使得消费者难以抉择,对于食品安全不报希望。对此,想要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就要对症下药采取关键管控措施,首先增强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透明度,减少消费者、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通过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为生产者改进质量提供激励机制。其次通过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使质量责任具有可追溯性,建立供应链上各环节质量行为的约束机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等各个层面,贯穿于食品的原料采集、加工、包装、储运及食用等各个环节。要对如此庞大和复杂的食品供应链进行记录和追踪,使质量责任可追溯,并保证成本较低、较为有效的方法是利用现代信息系统技术,对各种食品进行有效标识,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即食品质量安全可追踪系统。
(二)、提高基层监管队伍执法规范化水平
对于网络外卖食品的安全问题应明确部门职责,避免出现责任概念模糊互相“踢皮球”的现象,让消费者投诉无门,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施行活动应提前通知到位,让彼此之间了解对于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的管控进展,以便在此基础上,减少人力物力的重复调配,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交流,强化常态和突发风险预警。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着力打造一个层次分明、协同一致而又运转高效的标准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情况与现实需要食品安全法规,将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强制性内容转化成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并辅之以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网络信息技术培训,提高基层监管队伍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参照国家标准来制定建立编码标准
首先要统一的编码标准和交换标准是进行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的前提,也是食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基础工作。只有在整个食品行业推行统一的编码标准,才能实现数据库的构建及互联。统一的编码标准和交换标准应包括食品编码、食品原料编码、各个食品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编码。交换标准是建立在统一的编码标准基础之上的。
(四)、制定出对应性的维权条例
我国应针对网络外卖食品安全问题制定出对应性的维权条例,不仅要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应确保外卖骑手不在工作中受到人格侮辱,以公平的管理内容确保我国每一名公民得到合法保护,针对媒体的宣传与代言等活动,介入真实调查,对于过分夸大其词的不实报道要求及时撤回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通过层层审查,面对公众的广告宣传就会变得真实可信。而且公众在判断广告宣传的真伪时, 也可以通过此系统进行查询。通过这种实时、方便、快捷的方式,可以根除食品虚假宣传的问题。
(五)、汇聚多方力量形成社会监督
网络外卖安全的监管,并非执法部门单方面的责任,应倡导人人注重食品安全,不可因为涉及到自身的问题不突出而忽视现存的食品不安全状况,动员社会各方参与保障食品安全,充分发挥中国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各方面作用,促使网络食品生产提供者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自省自律,加强宣传和组织,鼓励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积极主动提供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线索,支持社会监督,在法治的轨道上使各方面的力量汇集在一起,形成网络食品安全治理协调一致、良性互动的共治局面。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的体制问题和道德缺失,也向全社会发出了预警信号。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需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所存在的问题,填补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和盲点,加大执法力度,使食品安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才能有效构筑牢固的社会文明防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卉.社会资本理论视角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2.
[2]孙杰,张刚,刘冠鸿等.浅析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J].食品研究与开发,2014,(18):176-178.
[3]戚建刚.食品安全风险属性的双重性及对监管法制改革之寓意[J].中外法学,2014,(1):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