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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施工企业应深入分析营改增实施后对施工企业经营模式、税务统筹、财务管理所带来的影响,规范企业经营方式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方案应对“营改增”的执行,以适应新税制及企业经营的需要。
关键词:营改增 增值税 工程造价
一、“营改增”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营业税和增值税在行业划分上逐渐显现出一定缺陷:①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较狭窄,而营业税的行业多数没有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②大部分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成本无法抵扣,不利于各行业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和外包服务业的发展;③两套税制并行不利于税收征收,商品和服务的区别难以清晰界定,税种选择等问题也随之产生。
二、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1.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1.1材料费占工程成本50%左右,但部分材料费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1.1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由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方不能作进项税抵扣。
1.1.2部分地材及辅助料多就地购买,或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1.3期初库存材料、机械设备无进项税金不能抵押。施工企业“营改增”前购置的原材料、大型机器设备等已按购入价款作为存货或资本化入账,无进项税额,加重了施工企业税负。
1.1.4目前大型企业(集团)物资、设备机械等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造成合同签订方集团或总公司与工程实际施工单位名称不一致,“营改增”后此部分材料无法实现进项税抵扣。
1.2施工企业属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占工程总成本30%左右,若施工企业采用架子队方式,其人工成本均为劳务费或薪酬类费用,无进项税可抵扣。若施工企业采取劳务分包方式,分包队伍税金由原来3%的营业税增加到11%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营改增”计算基数增加也相应增加,在工程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势必影响总、分包双方或其中一方利益。
1.3工程项目中包含的代付性质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费用,这类费用均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工程合同毛利部分,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造成企业税负大大增加。
1.4工程项目一般施工周期较长,超过增值税抵扣期,造成施工企业抵扣困难。
2.对施工企业经营形式的影响。营改增有利于遏制非法转包现象。作为第一承包人的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从其进项税和销项税发票之间很容易暴露出工程转包的交易实质。
3.对财务核算的影响。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购买的工程用料和机械设备等能够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部分扣除了进项税额,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营改增前有一定下降,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对于财务报表,营改增前,主营业务收入是含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营改增之后,主营业务收入不包含增值税额,属于税后收入,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企业的利润率影响也不同,在同等税负情况下,会出现營改增后企业营业收入减少而利润率升高的现象。对施工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由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不能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施工企业自行缴纳,即施工企业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这将导致施工企业垫支资金增加,加大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和资金风险。
三、施工企业对营改增应对措施的建议
1.加强增值税抵扣环节的管理。施工企业营改征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核心问题。举例说明:以某项目采用架子队伍方式施工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0%,人工成本约占30%,自有机械使用费分摊5%,其他费用占比5%,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营业成本90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其中材料成本500万元,人工成本300万元,机械使用费或设备租赁费50万元,其他费用50万元。营改增前,应纳营业税额为30万元(1000×3%)。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假设购入材料均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为72.65万元[500÷(1+17%)×17%]销项税额为99.1万元[1000÷(1+11%)×11%],则该施工企业的税负下降3.55万元。
以上算法只是理论上可行,实际上施工企业的特殊性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带来很多挑战,如:工程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也几乎不可能全部材料均有进项税可抵扣,使施工企业实际税负加大。施工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而营改增前原施工企业营业税率为3%,购入的材料将增加8%的纳税成本,加大了施工企业实际税负。另外若要求所有材料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与材料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减弱。若施工方为总承包方,劳务采用较规范专业分包方式,劳务分包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前例中劳务分包金额为300万元,营改增前劳务分包单位应纳营业税为9万元(300万元*3%),营改增后劳务分包单位应纳增值税29.73万元(300/(1+11%)*11%),较营改增前多缴纳20.73万元;且城建税、教育附加等也随之增加。劳务分包单位作为营业税及增值税纳税链的最前端,营改增前后均无法抵扣,分包方税负大幅增加,且分包方自身还会产生一定的经营费用及利润空间,在工程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势必造成总分包方在劳务合同的签订和结算过程中存在利益分配的变化,劳务分包成本必然大于300万元,总包方的利润也会相应减少。由于企业购进的机械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利于企业提高机械化水平,施工企业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减少作业人员的人工费用,但抵扣增值税只能发生在购进设备当期或180天以内,且购置设备一次性投入较大,对企业现金流影响较大。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应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以免无法抵扣增值税。营改增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并且,试点阶段还会发生诸多无法预计的问题,施工企业要分析不能抵扣进项税的主要原因,比较不同的成本构成对纳税的影响,以减少纳税损失和纳税风险。
2.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人员在编制标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预测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等问题,以便确定报价方案。严格按照增值税法的要求,在与建设方签订合同时力争将以前的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转换化甲控材料和甲控设备,由施工企业与供货商直接签订购货合同以取得专用发票。在劳务分包、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机械设备租赁等招标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对方能否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注意其可抵扣的税率,选择最有利的合作商签订合同。建议按照不含税价格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明确不含税价格,对于不同资格供应商确定不同的可接受报价。施工企业要从增值税的特点出发,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学习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对成本管理系统、财务核算系统作出合理评估,也要求预决算人员、材料设备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等企业管理人员增强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的认识,尽快掌握新税法相关规定。对建造合同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相应修改,以适应新税制及企业经营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
[3]《企业“营改增”节税方略与纳税实务》樊秀园 2013年6月.
关键词:营改增 增值税 工程造价
一、“营改增”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营业税和增值税在行业划分上逐渐显现出一定缺陷:①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较狭窄,而营业税的行业多数没有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②大部分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成本无法抵扣,不利于各行业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和外包服务业的发展;③两套税制并行不利于税收征收,商品和服务的区别难以清晰界定,税种选择等问题也随之产生。
二、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1.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1.1材料费占工程成本50%左右,但部分材料费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1.1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由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方不能作进项税抵扣。
1.1.2部分地材及辅助料多就地购买,或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1.3期初库存材料、机械设备无进项税金不能抵押。施工企业“营改增”前购置的原材料、大型机器设备等已按购入价款作为存货或资本化入账,无进项税额,加重了施工企业税负。
1.1.4目前大型企业(集团)物资、设备机械等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造成合同签订方集团或总公司与工程实际施工单位名称不一致,“营改增”后此部分材料无法实现进项税抵扣。
1.2施工企业属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占工程总成本30%左右,若施工企业采用架子队方式,其人工成本均为劳务费或薪酬类费用,无进项税可抵扣。若施工企业采取劳务分包方式,分包队伍税金由原来3%的营业税增加到11%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营改增”计算基数增加也相应增加,在工程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势必影响总、分包双方或其中一方利益。
1.3工程项目中包含的代付性质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费用,这类费用均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工程合同毛利部分,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造成企业税负大大增加。
1.4工程项目一般施工周期较长,超过增值税抵扣期,造成施工企业抵扣困难。
2.对施工企业经营形式的影响。营改增有利于遏制非法转包现象。作为第一承包人的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从其进项税和销项税发票之间很容易暴露出工程转包的交易实质。
3.对财务核算的影响。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购买的工程用料和机械设备等能够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部分扣除了进项税额,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营改增前有一定下降,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对于财务报表,营改增前,主营业务收入是含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营改增之后,主营业务收入不包含增值税额,属于税后收入,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企业的利润率影响也不同,在同等税负情况下,会出现營改增后企业营业收入减少而利润率升高的现象。对施工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由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不能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施工企业自行缴纳,即施工企业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这将导致施工企业垫支资金增加,加大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和资金风险。
三、施工企业对营改增应对措施的建议
1.加强增值税抵扣环节的管理。施工企业营改征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核心问题。举例说明:以某项目采用架子队伍方式施工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0%,人工成本约占30%,自有机械使用费分摊5%,其他费用占比5%,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营业成本90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其中材料成本500万元,人工成本300万元,机械使用费或设备租赁费50万元,其他费用50万元。营改增前,应纳营业税额为30万元(1000×3%)。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假设购入材料均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为72.65万元[500÷(1+17%)×17%]销项税额为99.1万元[1000÷(1+11%)×11%],则该施工企业的税负下降3.55万元。
以上算法只是理论上可行,实际上施工企业的特殊性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带来很多挑战,如:工程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也几乎不可能全部材料均有进项税可抵扣,使施工企业实际税负加大。施工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而营改增前原施工企业营业税率为3%,购入的材料将增加8%的纳税成本,加大了施工企业实际税负。另外若要求所有材料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与材料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减弱。若施工方为总承包方,劳务采用较规范专业分包方式,劳务分包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前例中劳务分包金额为300万元,营改增前劳务分包单位应纳营业税为9万元(300万元*3%),营改增后劳务分包单位应纳增值税29.73万元(300/(1+11%)*11%),较营改增前多缴纳20.73万元;且城建税、教育附加等也随之增加。劳务分包单位作为营业税及增值税纳税链的最前端,营改增前后均无法抵扣,分包方税负大幅增加,且分包方自身还会产生一定的经营费用及利润空间,在工程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势必造成总分包方在劳务合同的签订和结算过程中存在利益分配的变化,劳务分包成本必然大于300万元,总包方的利润也会相应减少。由于企业购进的机械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利于企业提高机械化水平,施工企业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减少作业人员的人工费用,但抵扣增值税只能发生在购进设备当期或180天以内,且购置设备一次性投入较大,对企业现金流影响较大。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应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以免无法抵扣增值税。营改增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并且,试点阶段还会发生诸多无法预计的问题,施工企业要分析不能抵扣进项税的主要原因,比较不同的成本构成对纳税的影响,以减少纳税损失和纳税风险。
2.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人员在编制标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预测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等问题,以便确定报价方案。严格按照增值税法的要求,在与建设方签订合同时力争将以前的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转换化甲控材料和甲控设备,由施工企业与供货商直接签订购货合同以取得专用发票。在劳务分包、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机械设备租赁等招标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对方能否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注意其可抵扣的税率,选择最有利的合作商签订合同。建议按照不含税价格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明确不含税价格,对于不同资格供应商确定不同的可接受报价。施工企业要从增值税的特点出发,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学习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对成本管理系统、财务核算系统作出合理评估,也要求预决算人员、材料设备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等企业管理人员增强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的认识,尽快掌握新税法相关规定。对建造合同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相应修改,以适应新税制及企业经营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
[3]《企业“营改增”节税方略与纳税实务》樊秀园 201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