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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本案的疑难法律问题作了研究,租赁权的物权化效力,只能保障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权的实现,有助于预付租金目的即用益权的实现,但在租赁主体破产租赁物灭失毁损时,无法保障预付租金债权的返还.而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可保障标的物交换价值的实现.同一权利主体在同一租赁物上可以设立抵押权,并应当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