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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当中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性,彰显了人民群众是参与国家治理和国家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如何更好的发挥这一制度,促进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本文主要结合实际工作经验,首先分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多种问题,然后论述了具体的完善措施,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广大同行有所帮助。
人民陪审员是指在国家法律条件规定之下,经过法定任命程序,在特定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使与法官相同权利的普通公平。在这一法律体系当中明确了人民陪审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方面应该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另一方面应该达到国家法定的年龄,品行良好,工作端正,身体健康,并且要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人民陪审员在特定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法官具有相同的权利,能够审阅相关的案件材料,了解整个案件的争论点在哪里,明确当事人双方人的纠纷经过。同时全面参与到整个案件的调查和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寻找纠纷过程中所存在的事实真相,明确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广泛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当中,进一步明确接触的当事人,形成自己对案件的实际看法,并对最终的评议结果进行讨论,参与最终的表决。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执行的必要性
(一)保證执法过程更加民主
人民陪审员作为与法律案件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沟通桥梁,对更好的缓解双方纠纷,明确事实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项制度还能够对法官的执法权力进行进一步的制约,另一方面还能够使庭审的当事人感到一定的亲切,不再觉得自己在法庭上孤立无援,能够在法庭上勇于表达自己的想法,敢于为自己辩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执行和实施是我国司法民主化的一种主要体现,同时也是社会大众表达自己对案件看法的一种途径,使整个司法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保证司法行为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
(二)保证司法公正性
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是一个国家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法官在审理相应的案件过程中,往往在思维当中会形成一定的固定模式,很容易受到多种不良因素的影响,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加入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更好的纠正法官思想中所存在的固定思维,有利于更好的适用法律,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人民陪审员虽然有着特定的选拔流程,但是选拔出来的人员来自于各个家庭各种职业,他们参与到法律案件的审理当中,能够更好的向周围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我国司法的公开透明。同时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下,使得各种调节活动显得更加具有说服力,能够及时化解司法纠纷,提高诉讼效率。
(三)保证司法的廉洁
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司法活动当中,能够保证整个案件审理的透明性,公开性。同时在参与过程中,如果发现审判活动存在某些违规违法行为,或者违背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应该立即进行制止、批评并及时进行举报,这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加入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保证整个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对法官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保障司法更加廉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重要组成人员,他们有权利参与到案件的整个表决当中,必要时还可以将整个群体的意见提交院长决定。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学历普遍较低
我国立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并且在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尽为岗前培训。但是整个人民陪审员队伍当中,知法懂法的人员很少,现有的陪审员队伍当中大多数都是成人函授,只有不到几人具备法律专业的知识。由于整个工作队伍的素质和总体学历普遍较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不能对复杂的案件事实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从而造成陪而不审的现象不断出现。
(二)参与积极性不足
由于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使得很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不足。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不得苛扣陪审员在培训和审判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并要给予这部分工作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助,但是现有的补助标准仍然不能够有效弥补,因为审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大部分的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和专业领域,在参与案件庭审过程中,往往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很多案件持续几天甚至几个月,人民陪审人员难以拿出更多的时间参加整个庭审活动。
(三)缺乏责任意识
由于整个人民陪审员队伍的责任意识不强,在具体的庭审工作参与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在相关规定当中,虽然明确指出了对陪审员违法审判制度的处罚方式,但是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地位、专业等与法院甚至政府没有多大关系,再加上很多案件往往会涉及到较多的人员关系十分复杂,这就造成了整个审判活动具有很强的临时性和隐蔽性,在审判过程中很难发现人民陪审员所存在的违规行为,这就造成了临时法官的责任意识逐渐淡化,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在参与庭审过程中,要么一味的追随法官,要么产生严重的腐败,滥用司法权力。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加强立法,明确法律地位
在当前我国不断加强法治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要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宪法体系当中的地位,将其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来贯彻和实施,这样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发育不良的问题。同时还应该尽快制定人民陪审员法律法规,使陪审员同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一样,有着具体的法律规范,并将各个地区的实施方法和配套措施进行统一,从而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二)重新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将人民陪审员同法官一样认定成案件事实的部分,由法官来进行法律适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员的独特价值在于用丰富的生活经验和地方性的知识,来进一步拓展法官的执法视角。通过参与案件审理,实现社会大众对司法权力的有效监督,用大众比较熟悉的语言和熟悉的面孔,来消除司法执行的陌生感以及对法院的排斥心理。对于那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聘请专家做证人或鉴定人,避免出现利益保护或者职业偏见。
(三)明确经济报酬权利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是本职工作之外的劳动付出,是行使普通公民的司法权利,应该获得相应的风险回报。因此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除了要保证原有工作单位不可靠,人民陪审员工资的基础上,陪审人员还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国家和地方可以设置专项基金,通过财政拨款,由法院保持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用,给予陪审人员一定的经济回报。(作者单位:华图教育济南分公司)
人民陪审员是指在国家法律条件规定之下,经过法定任命程序,在特定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使与法官相同权利的普通公平。在这一法律体系当中明确了人民陪审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方面应该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另一方面应该达到国家法定的年龄,品行良好,工作端正,身体健康,并且要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人民陪审员在特定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法官具有相同的权利,能够审阅相关的案件材料,了解整个案件的争论点在哪里,明确当事人双方人的纠纷经过。同时全面参与到整个案件的调查和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寻找纠纷过程中所存在的事实真相,明确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广泛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当中,进一步明确接触的当事人,形成自己对案件的实际看法,并对最终的评议结果进行讨论,参与最终的表决。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执行的必要性
(一)保證执法过程更加民主
人民陪审员作为与法律案件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沟通桥梁,对更好的缓解双方纠纷,明确事实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项制度还能够对法官的执法权力进行进一步的制约,另一方面还能够使庭审的当事人感到一定的亲切,不再觉得自己在法庭上孤立无援,能够在法庭上勇于表达自己的想法,敢于为自己辩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执行和实施是我国司法民主化的一种主要体现,同时也是社会大众表达自己对案件看法的一种途径,使整个司法过程更加公开透明,保证司法行为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
(二)保证司法公正性
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是一个国家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法官在审理相应的案件过程中,往往在思维当中会形成一定的固定模式,很容易受到多种不良因素的影响,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加入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更好的纠正法官思想中所存在的固定思维,有利于更好的适用法律,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人民陪审员虽然有着特定的选拔流程,但是选拔出来的人员来自于各个家庭各种职业,他们参与到法律案件的审理当中,能够更好的向周围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我国司法的公开透明。同时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下,使得各种调节活动显得更加具有说服力,能够及时化解司法纠纷,提高诉讼效率。
(三)保证司法的廉洁
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司法活动当中,能够保证整个案件审理的透明性,公开性。同时在参与过程中,如果发现审判活动存在某些违规违法行为,或者违背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应该立即进行制止、批评并及时进行举报,这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加入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保证整个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对法官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保障司法更加廉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的重要组成人员,他们有权利参与到案件的整个表决当中,必要时还可以将整个群体的意见提交院长决定。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学历普遍较低
我国立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并且在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尽为岗前培训。但是整个人民陪审员队伍当中,知法懂法的人员很少,现有的陪审员队伍当中大多数都是成人函授,只有不到几人具备法律专业的知识。由于整个工作队伍的素质和总体学历普遍较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不能对复杂的案件事实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从而造成陪而不审的现象不断出现。
(二)参与积极性不足
由于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使得很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不足。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不得苛扣陪审员在培训和审判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并要给予这部分工作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助,但是现有的补助标准仍然不能够有效弥补,因为审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大部分的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和专业领域,在参与案件庭审过程中,往往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很多案件持续几天甚至几个月,人民陪审人员难以拿出更多的时间参加整个庭审活动。
(三)缺乏责任意识
由于整个人民陪审员队伍的责任意识不强,在具体的庭审工作参与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在相关规定当中,虽然明确指出了对陪审员违法审判制度的处罚方式,但是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地位、专业等与法院甚至政府没有多大关系,再加上很多案件往往会涉及到较多的人员关系十分复杂,这就造成了整个审判活动具有很强的临时性和隐蔽性,在审判过程中很难发现人民陪审员所存在的违规行为,这就造成了临时法官的责任意识逐渐淡化,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在参与庭审过程中,要么一味的追随法官,要么产生严重的腐败,滥用司法权力。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加强立法,明确法律地位
在当前我国不断加强法治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要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宪法体系当中的地位,将其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来贯彻和实施,这样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发育不良的问题。同时还应该尽快制定人民陪审员法律法规,使陪审员同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一样,有着具体的法律规范,并将各个地区的实施方法和配套措施进行统一,从而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二)重新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将人民陪审员同法官一样认定成案件事实的部分,由法官来进行法律适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员的独特价值在于用丰富的生活经验和地方性的知识,来进一步拓展法官的执法视角。通过参与案件审理,实现社会大众对司法权力的有效监督,用大众比较熟悉的语言和熟悉的面孔,来消除司法执行的陌生感以及对法院的排斥心理。对于那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聘请专家做证人或鉴定人,避免出现利益保护或者职业偏见。
(三)明确经济报酬权利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是本职工作之外的劳动付出,是行使普通公民的司法权利,应该获得相应的风险回报。因此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除了要保证原有工作单位不可靠,人民陪审员工资的基础上,陪审人员还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国家和地方可以设置专项基金,通过财政拨款,由法院保持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用,给予陪审人员一定的经济回报。(作者单位:华图教育济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