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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企合一模式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实行至今,为我国监狱管理的主导模式,在计划经济时代,为劳动改造罪犯事业发展做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现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监企合一模式不断显现出弊端,逐渐成为监狱职务犯罪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诱因。笔者结合办理的一系列监狱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当前监狱改革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就推进监企分开、减少监狱职务犯罪的体制诱因,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监企合一;职务犯罪;模式;体制
正文:在计划经济时代,监狱企业突飞猛进式发展,为我国劳动改造罪犯事业发展做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背景下,滋生腐败的土壤一时还难以从根本上铲除,监狱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职务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一、监企合一模式导致的职务犯罪的表现
(一)将监狱职务犯罪主体不断引向高层,“一把手”犯罪现象尤为突出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基层民警与罪犯长期接触,并承担对罪犯进行考核计分等工作任务,与罪犯减刑、假释等切实利益休戚相关。在当前减刑、假释等相关制度较为健全的情况下,罪犯寻求关照,或者想尽快达到减刑、假释条件,必须取得基层民警的帮助。因此,在理论上,监狱基层民警犯罪率不应低于领导干部。但在监企合一模式下,生产经营权由兼任企业负责人的监狱或监区的领导干部掌控,与监狱合作的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为追求长期合作关系和攫取更多利润,某些人便向监狱上层领导行贿。从查办的系列案件看,查处的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各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兼任所在子公司负责人)共占案件人数总数的三分之一强,高于同期查处的其他职务犯罪中的“一把手”比例。
(二)将监狱职务犯罪数额不断推向新高,有的单笔受贿上十万元
发生在刑罚执行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涉案金额不高,单笔发生额少的一两千,多的一两万。但发生在监狱企业生产经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因其存在巨大的商业利益,往往单笔发生额都比较高,总额更大,并呈现上升趋势。从案件看,不少涉案干警在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收受罪犯亲属钱物的现象,最多不过一两万元。但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截然不同,数额也大幅提高。监狱领导干部收受企业老板人民币每笔受贿金额达到5-10万元,令人触目惊心。
(三)将监狱干警的思想防线不断撕破,拜金弄权反成主流
2007年,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全面实现监狱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函〔2007〕11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监狱干警兼任监狱公司企业职务的,不得领取报酬。但实践中,监狱公司企业为完成上级安排的产值任务,采取多种方式对干警进行刺激,其中的主要手段便是物质奖励。一些监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班子成员,因同时在相应公司企业兼任一定职务,每年能拿到少则三五万、多则六七万元的奖金,远高于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加上监区办企业,经济环境相对宽松,有的监区负责人一年可签批招待费十几万元。此外,这些监区负责人能获取不少灰色收入,有的还利用职务攫取非法收入。在现实面前,许多干警开始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向罪犯索贿攫取钱物,然后再转送有关领导,博取政治进步的筹码,最终达到“名利双收”目的。这一现象,充分说明监企合一的体制下,监狱的行政权、人事权、生产经营权乃至刑罚执行权向少数人高度集中,成为滋生各种腐败丑陋现象的根源。
(四)将内部监督制约不断弱化虚化,干警形成利益共同体共谋进退
目前,中国有700多所监狱,大约47%地处县城甚至乡镇以下的行政区域,70%以上位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①监狱所处的地理位置加上其封闭管理方式,使得外界很难实现对监狱的有效监督。但同时,监狱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置身监狱之中,或因能够分享监狱企业发展的成果,或因受制于党政主要领导的约束,或因自己陷入职务犯罪漩涡,对监狱内部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有的纪检政工干部甚至公然串联监狱干警与检察机关对抗。有的领导在被查处前,要求干警在“一定要扛住!”这钟公然的串联对抗,充分说明在监狱内部,干警之间已经形成了利益同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共进共退。
(五)将监狱改造功能不断边缘化,使得监狱干警职务犯罪的危害更高
刑罚执行实行军事化管理,要求坚守原则性,以对罪犯的思想矫治为主要目标,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企业生产实行市场化运作,要求注重灵活性,两者是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其冲突的结果是,社会效益往往让位于短期经济效益,刑罚执行活动因此服从和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矫治罪犯思想、提高罪犯素质的时间被劳动生产所占用,对罪犯的评价依据逐步偏向其劳动成果,对干警的考核标准也更加侧重其对经济效益的贡献。于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随之逆转,监狱干警与劳改罪犯之间管教与被管教的关系发生了微妙变化,双方合作推进生产,就能实现双赢——干警多拿奖金、罪犯多拿计分(在最高限值范围内)。但这种合作,具有强烈的功利性,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属性背道而驰。办案中也发现,有的经济效益好的监区,体罚或变相体罚犯人情况较为严重;有的监区罪犯出“份子”向管教干警送贺礼;有的管教干警借助生产管理权限,在岗位安排、考核计分等环节给犯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等等。这些不正常现象和职务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罪犯对政府和社会的仇视心理,罪犯刑满以后心理不满,重新犯罪率增加,严重影响改造质量,极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监狱干警职务犯罪会产生极为严重的“次生灾害”,其危害程度自然高于其他职务犯罪。
二、推动监企真正分开,减少监狱职务犯罪的体制诱因
体制的影响是深远的,社会生活中的某些体制发生改革的时候,必然会触动到部分人的利益。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不下大力气清除挡发展面前的障碍,不经历面对改革的阵痛,如何能获得涅槃的希望和喜悦。所以笔者认为,当前重点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切实推动监企分开。 (一)厘清监狱企业性质
厘清监狱企业的性质,对于监狱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具有根本性影响,直接决定监狱和监狱企业能否真正分开。当前,监狱企业理论上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与实践中的“生产第一、改造第二”,形成了巨大反差。究其根源,仍在于对监狱企业的性质定位,一直为其营利属性保留了足够空间。《指导意见》在界定监狱企业任务时,首先用“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为改造罪犯服务,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企业”,随后又出现“但也要讲效益”的措辞。这一表述,看似监狱企业营利性被淡化,但却给各级监狱发展生产、追求利润留下了很大余地。因此,笔者认为,关于监狱企业性质的界定,必须单一化、纯粹化,监狱企业只能回归“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为改造罪犯服务”这一属性,监狱企业生产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服务于改造罪犯。
监狱企业性质厘清之后,即应紧紧围绕监狱企业“为改造罪犯服务”的唯一属性,开展相关制度改革设计。其重中之重,仍在于对人的安排上。《指导意见》规定,“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生产和规划、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可以由在编在职的监狱管理机关或监狱负责人兼任”。据此,监狱和监狱企业负责人仍为同一主体,罪犯改造优先还是生产经营优先的价值取舍,仍须由同一主体做出,基于趋利和短视,选择生产经营优先的现状很难改变。因此,在制度设计上,监狱企业对监狱的服从性和独立性,必须同时兼顾。笔者建议,以省(区、市)为单位,由省监狱管理部门建立监狱企业集团公司。省级以下,可仿照国家对央企的管理模式,监狱管理者与监狱企业管理者,均单列建制,且互不隶属,分别向省级监狱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负责。监狱通过控制罪犯每周劳动天数、每天劳动小时数,以及单位时间的劳动强度,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罪犯的思想教育和学习提高的时间。这样,监狱干警可以集中精力开展改造工作,并脱离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推进罪犯改造事业,也极大压缩了监狱干警职务犯罪的空间。
(二)改进企业经营方式
监狱企业由于受体制上的限制,经营管理模式相对落后,注重数量,忽视效益。在发展战略上,未建立一套长远发展目标;在经营理念上,不重视市场的开拓与培育;在管理方式上,仍停留在旧有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在产品结构上,未形成核心竞争产品,主要依托中小企业,加工的产品单价低,附加值低,生产稳定性低;在用人机制上,不灵活,专业经营管理人才缺乏。因此,要使监狱企业最终适应市场竞争,必须在实行监企分开、专人管理的基础上,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引进生产、营销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依托周边市场产业优势,借力政府的扶持政策,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开展生产活动,切实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2003年3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对监狱企业给出一系列减负和扶持政策,伺候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司法部等中央部委,对监狱企业贷款、注入资本金政策也明确解决意见。但是,对于与监狱企业生产发展至关重要的生产扶持相关政策,尚未出台较为完善可行的政策规定,监狱企业发展仍然面临投资不足、项目短缺、销路不畅等困难。笔者认为,监狱企业作为服务改造罪犯的特殊企业,破解发展瓶颈,既需要自身加快结构调整,逐步形成适合监狱生产特点的产业结构和产品格局,更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在当前条件下,政府应切实做好三项工作:一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全额保障范围扩大至基本生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监狱自主上马生产项目的,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准予启动的,由政府解决项目启动资金。二要扶持企业生产。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在政府产品采购过程中,应注意向监狱企业倾斜,将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的产品生产,交由监狱企业生产。三要推进监社分开。各级政府应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接受监狱所办的派出所、法庭等地方有关部门的派驻机构,以及普通中小学、医院等事业单位,按照政策及时安置有关人员,减轻监狱以及监狱企业的负担,使监狱企业轻装上阵。
三、结语
在监企合一体制下,监狱内部各种权力彼此交织,向领导干部单向集中且缺乏监督制约,成为监狱职务犯罪的重大诱因。要改革当前监狱体制深层弊病必定是切肤之痛,但只有真正拿出切实可行、管用有效的方案,务实推动监企分开,才能消除监狱职务犯罪的体制因素,才能推动罪犯改造呈现新的科学的发展态势。
注释:
①陈晓舒.《中国式监狱转型艰难》,载《中国新闻周刊》,2009年第39期.
参考文献:
[1]李铖.《监狱“一把手”领导体制的理性》,载《中国监狱学刊》,2011年第1期.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监狱干警职务犯罪预防探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8期.
[3]胡配军.《关于改造的反思》,载《中国监狱学刊》,2011年第2期.
【关键词】监企合一;职务犯罪;模式;体制
正文:在计划经济时代,监狱企业突飞猛进式发展,为我国劳动改造罪犯事业发展做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背景下,滋生腐败的土壤一时还难以从根本上铲除,监狱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职务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一、监企合一模式导致的职务犯罪的表现
(一)将监狱职务犯罪主体不断引向高层,“一把手”犯罪现象尤为突出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基层民警与罪犯长期接触,并承担对罪犯进行考核计分等工作任务,与罪犯减刑、假释等切实利益休戚相关。在当前减刑、假释等相关制度较为健全的情况下,罪犯寻求关照,或者想尽快达到减刑、假释条件,必须取得基层民警的帮助。因此,在理论上,监狱基层民警犯罪率不应低于领导干部。但在监企合一模式下,生产经营权由兼任企业负责人的监狱或监区的领导干部掌控,与监狱合作的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为追求长期合作关系和攫取更多利润,某些人便向监狱上层领导行贿。从查办的系列案件看,查处的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各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兼任所在子公司负责人)共占案件人数总数的三分之一强,高于同期查处的其他职务犯罪中的“一把手”比例。
(二)将监狱职务犯罪数额不断推向新高,有的单笔受贿上十万元
发生在刑罚执行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涉案金额不高,单笔发生额少的一两千,多的一两万。但发生在监狱企业生产经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因其存在巨大的商业利益,往往单笔发生额都比较高,总额更大,并呈现上升趋势。从案件看,不少涉案干警在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收受罪犯亲属钱物的现象,最多不过一两万元。但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截然不同,数额也大幅提高。监狱领导干部收受企业老板人民币每笔受贿金额达到5-10万元,令人触目惊心。
(三)将监狱干警的思想防线不断撕破,拜金弄权反成主流
2007年,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全面实现监狱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函〔2007〕11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监狱干警兼任监狱公司企业职务的,不得领取报酬。但实践中,监狱公司企业为完成上级安排的产值任务,采取多种方式对干警进行刺激,其中的主要手段便是物质奖励。一些监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班子成员,因同时在相应公司企业兼任一定职务,每年能拿到少则三五万、多则六七万元的奖金,远高于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加上监区办企业,经济环境相对宽松,有的监区负责人一年可签批招待费十几万元。此外,这些监区负责人能获取不少灰色收入,有的还利用职务攫取非法收入。在现实面前,许多干警开始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向罪犯索贿攫取钱物,然后再转送有关领导,博取政治进步的筹码,最终达到“名利双收”目的。这一现象,充分说明监企合一的体制下,监狱的行政权、人事权、生产经营权乃至刑罚执行权向少数人高度集中,成为滋生各种腐败丑陋现象的根源。
(四)将内部监督制约不断弱化虚化,干警形成利益共同体共谋进退
目前,中国有700多所监狱,大约47%地处县城甚至乡镇以下的行政区域,70%以上位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①监狱所处的地理位置加上其封闭管理方式,使得外界很难实现对监狱的有效监督。但同时,监狱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置身监狱之中,或因能够分享监狱企业发展的成果,或因受制于党政主要领导的约束,或因自己陷入职务犯罪漩涡,对监狱内部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有的纪检政工干部甚至公然串联监狱干警与检察机关对抗。有的领导在被查处前,要求干警在“一定要扛住!”这钟公然的串联对抗,充分说明在监狱内部,干警之间已经形成了利益同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共进共退。
(五)将监狱改造功能不断边缘化,使得监狱干警职务犯罪的危害更高
刑罚执行实行军事化管理,要求坚守原则性,以对罪犯的思想矫治为主要目标,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企业生产实行市场化运作,要求注重灵活性,两者是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其冲突的结果是,社会效益往往让位于短期经济效益,刑罚执行活动因此服从和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矫治罪犯思想、提高罪犯素质的时间被劳动生产所占用,对罪犯的评价依据逐步偏向其劳动成果,对干警的考核标准也更加侧重其对经济效益的贡献。于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随之逆转,监狱干警与劳改罪犯之间管教与被管教的关系发生了微妙变化,双方合作推进生产,就能实现双赢——干警多拿奖金、罪犯多拿计分(在最高限值范围内)。但这种合作,具有强烈的功利性,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属性背道而驰。办案中也发现,有的经济效益好的监区,体罚或变相体罚犯人情况较为严重;有的监区罪犯出“份子”向管教干警送贺礼;有的管教干警借助生产管理权限,在岗位安排、考核计分等环节给犯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等等。这些不正常现象和职务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罪犯对政府和社会的仇视心理,罪犯刑满以后心理不满,重新犯罪率增加,严重影响改造质量,极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监狱干警职务犯罪会产生极为严重的“次生灾害”,其危害程度自然高于其他职务犯罪。
二、推动监企真正分开,减少监狱职务犯罪的体制诱因
体制的影响是深远的,社会生活中的某些体制发生改革的时候,必然会触动到部分人的利益。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不下大力气清除挡发展面前的障碍,不经历面对改革的阵痛,如何能获得涅槃的希望和喜悦。所以笔者认为,当前重点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切实推动监企分开。 (一)厘清监狱企业性质
厘清监狱企业的性质,对于监狱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具有根本性影响,直接决定监狱和监狱企业能否真正分开。当前,监狱企业理论上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与实践中的“生产第一、改造第二”,形成了巨大反差。究其根源,仍在于对监狱企业的性质定位,一直为其营利属性保留了足够空间。《指导意见》在界定监狱企业任务时,首先用“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为改造罪犯服务,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企业”,随后又出现“但也要讲效益”的措辞。这一表述,看似监狱企业营利性被淡化,但却给各级监狱发展生产、追求利润留下了很大余地。因此,笔者认为,关于监狱企业性质的界定,必须单一化、纯粹化,监狱企业只能回归“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为改造罪犯服务”这一属性,监狱企业生产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服务于改造罪犯。
监狱企业性质厘清之后,即应紧紧围绕监狱企业“为改造罪犯服务”的唯一属性,开展相关制度改革设计。其重中之重,仍在于对人的安排上。《指导意见》规定,“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生产和规划、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可以由在编在职的监狱管理机关或监狱负责人兼任”。据此,监狱和监狱企业负责人仍为同一主体,罪犯改造优先还是生产经营优先的价值取舍,仍须由同一主体做出,基于趋利和短视,选择生产经营优先的现状很难改变。因此,在制度设计上,监狱企业对监狱的服从性和独立性,必须同时兼顾。笔者建议,以省(区、市)为单位,由省监狱管理部门建立监狱企业集团公司。省级以下,可仿照国家对央企的管理模式,监狱管理者与监狱企业管理者,均单列建制,且互不隶属,分别向省级监狱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负责。监狱通过控制罪犯每周劳动天数、每天劳动小时数,以及单位时间的劳动强度,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罪犯的思想教育和学习提高的时间。这样,监狱干警可以集中精力开展改造工作,并脱离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推进罪犯改造事业,也极大压缩了监狱干警职务犯罪的空间。
(二)改进企业经营方式
监狱企业由于受体制上的限制,经营管理模式相对落后,注重数量,忽视效益。在发展战略上,未建立一套长远发展目标;在经营理念上,不重视市场的开拓与培育;在管理方式上,仍停留在旧有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在产品结构上,未形成核心竞争产品,主要依托中小企业,加工的产品单价低,附加值低,生产稳定性低;在用人机制上,不灵活,专业经营管理人才缺乏。因此,要使监狱企业最终适应市场竞争,必须在实行监企分开、专人管理的基础上,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引进生产、营销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依托周边市场产业优势,借力政府的扶持政策,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开展生产活动,切实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2003年3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对监狱企业给出一系列减负和扶持政策,伺候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司法部等中央部委,对监狱企业贷款、注入资本金政策也明确解决意见。但是,对于与监狱企业生产发展至关重要的生产扶持相关政策,尚未出台较为完善可行的政策规定,监狱企业发展仍然面临投资不足、项目短缺、销路不畅等困难。笔者认为,监狱企业作为服务改造罪犯的特殊企业,破解发展瓶颈,既需要自身加快结构调整,逐步形成适合监狱生产特点的产业结构和产品格局,更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在当前条件下,政府应切实做好三项工作:一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全额保障范围扩大至基本生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监狱自主上马生产项目的,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准予启动的,由政府解决项目启动资金。二要扶持企业生产。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在政府产品采购过程中,应注意向监狱企业倾斜,将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的产品生产,交由监狱企业生产。三要推进监社分开。各级政府应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接受监狱所办的派出所、法庭等地方有关部门的派驻机构,以及普通中小学、医院等事业单位,按照政策及时安置有关人员,减轻监狱以及监狱企业的负担,使监狱企业轻装上阵。
三、结语
在监企合一体制下,监狱内部各种权力彼此交织,向领导干部单向集中且缺乏监督制约,成为监狱职务犯罪的重大诱因。要改革当前监狱体制深层弊病必定是切肤之痛,但只有真正拿出切实可行、管用有效的方案,务实推动监企分开,才能消除监狱职务犯罪的体制因素,才能推动罪犯改造呈现新的科学的发展态势。
注释:
①陈晓舒.《中国式监狱转型艰难》,载《中国新闻周刊》,2009年第39期.
参考文献:
[1]李铖.《监狱“一把手”领导体制的理性》,载《中国监狱学刊》,2011年第1期.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监狱干警职务犯罪预防探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8期.
[3]胡配军.《关于改造的反思》,载《中国监狱学刊》,201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