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进入21世纪,我国的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然而长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也让我们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中国的发展一度被称为“自杀式发展”。环境问题已不仅仅是生态问题、经济问题,而且是生存问题。世界各国对环境税收制度进行研究与实践的初步结果表明:环境税收制度具有同时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环境目标的双重潜力,是解决经济与环境之间矛盾的有效手段之一。
【关键词】环境税;改革;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号】F810.423【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3-0320-01
1目前改革环境税的必要性
1.1生态破坏、环境恶化给我国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机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先人的许多梦想正在逐步变成现实。然而,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中国20年来的经济增长,是以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资源消耗为代价换来的,资源短缺、植被破坏、水土流失、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环境和生态的承受能力正在达到极限,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一些地方社会稳定、关系国家形象的重要因素。
1.2改变人们消费和生产模式、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需要首先,环境税具有转嫁性,最后都会转嫁到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购买污染产品将要多付费、承担额外的环境污染成本,而选择清洁产品则没有额外费用的产生。
1.3防止污染国际转移、与国际接轨的迫切需要OECD国家对环境税收制度进行研究与实践的初步结果表明:环境税收制度具有同时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环境目标的双重潜力,是解决经济与环境之间矛盾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我国的税收制度,从理论上讲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收,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一状况造成了我国出口商品价格中不包含或很少包含环境成本。其后果是:一方面,我国国内资源遭到破坏、环境被污染;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认为我国商品低廉的出口价格是一种生态倾销,由此遭到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指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承受的是生态环境破坏以及税收收入的双重损失。其次,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为名,通过颁布、实施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和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实施严格的产品包装要求和环境标志制度等方式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当前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是根据各国国内的环保水平和标准来设置的,这样就容易产生一个问题:发达国家的产品比较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而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却因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而常常被拒之于发达国家国门之外。我国由于经济比较落后,环保水平还比较低,致使我国许多产品的出口因“绿色壁垒”而受到冲击。这些已严重地影响到我国正常的出口贸易,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此外,国际上那些污染较为严重的产业为了逃避本国的税收,纷纷将资本向我国转移,这种转移从短期来说可能顺应了发展国家吸引外资的需要,但从长期来看,进一步加剧了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
因此,环境税是防止污染国际转移的迫切需要。
2现阶段改革环境税的可行性
2.1环保意识的增强给环境税的改革创造了有利的环境“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我国持续了一段较长时期的贫穷落后的局面,经济水平长期低下,人民温饱问题尚不能解决。在那样的条件下,整洁、优美的环境对人们来说只能是奢侈品,他们宁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增长,而开征环境税势必会增加人们的经济负担,想要在那时推行环境税,阻力可想而知。近20年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大部分人已经解决温饱问题,步入小康生活水平之后,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多数人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来换取环境的改善,给中国环境税收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同时,我国政府已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2006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明确要求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同时禁止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此外,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也处处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扶持。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方向给环境税的开征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2.2企业税负的降低给环境税改革带来了契机2007年3月1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把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33%下降为25%,且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等的税收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中,又取消了原“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此外,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又在另一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根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在不加重企业和消费者税收负担总体水平的前提下,使国家的税收政策倾向于环境保护,OECD国家在开征环境税前都采取了降低其他税种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办法。而我国在此时实施环境税改革无疑是“天时、地利、人和”。
2.3OECD国家的先行经验给我国改革环境税提供了依据OECD国家普遍经历了一个“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饱尝了环境破坏带来的恶果。因此,各国都采取了一定的环境保护措施,以期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间寻找一个令人满意的均衡,其中,环境税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且取得了初步的成就。这些税种的开征,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有力地遏制了生态环境恶化之势。尽管各国对环境税的研究有着不尽相同的结论,但无论如何都给我们这些环境税实施的“后来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环境税;改革;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号】F810.423【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9)03-0320-01
1目前改革环境税的必要性
1.1生态破坏、环境恶化给我国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机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先人的许多梦想正在逐步变成现实。然而,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中国20年来的经济增长,是以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资源消耗为代价换来的,资源短缺、植被破坏、水土流失、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环境和生态的承受能力正在达到极限,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一些地方社会稳定、关系国家形象的重要因素。
1.2改变人们消费和生产模式、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的需要首先,环境税具有转嫁性,最后都会转嫁到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购买污染产品将要多付费、承担额外的环境污染成本,而选择清洁产品则没有额外费用的产生。
1.3防止污染国际转移、与国际接轨的迫切需要OECD国家对环境税收制度进行研究与实践的初步结果表明:环境税收制度具有同时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环境目标的双重潜力,是解决经济与环境之间矛盾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我国的税收制度,从理论上讲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收,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一状况造成了我国出口商品价格中不包含或很少包含环境成本。其后果是:一方面,我国国内资源遭到破坏、环境被污染;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认为我国商品低廉的出口价格是一种生态倾销,由此遭到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指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承受的是生态环境破坏以及税收收入的双重损失。其次,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为名,通过颁布、实施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和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实施严格的产品包装要求和环境标志制度等方式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当前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是根据各国国内的环保水平和标准来设置的,这样就容易产生一个问题:发达国家的产品比较容易进入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而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却因难以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而常常被拒之于发达国家国门之外。我国由于经济比较落后,环保水平还比较低,致使我国许多产品的出口因“绿色壁垒”而受到冲击。这些已严重地影响到我国正常的出口贸易,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此外,国际上那些污染较为严重的产业为了逃避本国的税收,纷纷将资本向我国转移,这种转移从短期来说可能顺应了发展国家吸引外资的需要,但从长期来看,进一步加剧了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
因此,环境税是防止污染国际转移的迫切需要。
2现阶段改革环境税的可行性
2.1环保意识的增强给环境税的改革创造了有利的环境“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我国持续了一段较长时期的贫穷落后的局面,经济水平长期低下,人民温饱问题尚不能解决。在那样的条件下,整洁、优美的环境对人们来说只能是奢侈品,他们宁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增长,而开征环境税势必会增加人们的经济负担,想要在那时推行环境税,阻力可想而知。近20年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大部分人已经解决温饱问题,步入小康生活水平之后,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多数人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来换取环境的改善,给中国环境税收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同时,我国政府已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2006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明确要求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同时禁止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此外,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也处处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扶持。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方向给环境税的开征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2.2企业税负的降低给环境税改革带来了契机2007年3月16日,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把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33%下降为25%,且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等的税收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中,又取消了原“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此外,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又在另一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根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在不加重企业和消费者税收负担总体水平的前提下,使国家的税收政策倾向于环境保护,OECD国家在开征环境税前都采取了降低其他税种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办法。而我国在此时实施环境税改革无疑是“天时、地利、人和”。
2.3OECD国家的先行经验给我国改革环境税提供了依据OECD国家普遍经历了一个“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饱尝了环境破坏带来的恶果。因此,各国都采取了一定的环境保护措施,以期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间寻找一个令人满意的均衡,其中,环境税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且取得了初步的成就。这些税种的开征,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有力地遏制了生态环境恶化之势。尽管各国对环境税的研究有着不尽相同的结论,但无论如何都给我们这些环境税实施的“后来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