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是新法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新法的规定比较简单,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就民事公益诉讼受理标准及受理程序在具体实施中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受理标准;受理程序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标准
(一)原告资格的认定
公益诉讼原告模式分为一元模式和多元模式。笔者建议中国采取四元制,即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在内的多元模式。我们知道当赋予一个主体原告资格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利益因素以外,还要考虑成本因素以及效率因素,其实对于原告顺位的排序问题也是属于原告资格的一部分。从行政机关本身的特点以及诉讼成本和效率考虑,在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顺位应该排在首位。对于检察机关,在难以确定受害人并且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第一顺位的当事人,而对于影响不大的案件中检察机关顺位应该靠后;在这类案件中,社会团体应该发挥主要作用;至于公民,处于对社会成本以及公民个人成本的考虑,其顺位应该在最后。
通过分析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起诉主体的规定是有问题的,法条中明确规定起诉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我们通常认为的公民个人是不在其中的。我国公民个人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正是这些具有活力、具有直接利害的当事人,才不断推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我们应当注重公民个人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可低估的力量,避免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受挫。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和民事私益诉讼不同之一就是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从某个角度说公共利益的范围并不代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在确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时候,要把握一个原则就是穷尽原则。如果通过其他方式能解决问题的话就不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解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学术界公认的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主要有:环境污染与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国有资产流失等。现在有个问题就是为他人利益的诉讼是否是民事公益诉讼。笔者个人观点认为实践中为他人或者为弱势群体的案件不应当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我们应当明确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新法立法模式是列举加概括模式,一方面上述行为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候才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果还是上述行为诉讼请求是保护个人的私利,那么就不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了。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最大的不同就是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里面有代表人诉讼,不过代表人诉讼是为了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成立条件,因此代表人诉讼仍然是民事私益诉讼。另一方面就是55条里面仅仅列举了两种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并不代表只有这两种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随着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社会实践的丰富发展,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会多样化而不仅仅局限在这两种行为上。在目前的社会现实条件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受案范围限定在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种行为为宜。
(三)立案审查形式
民事诉讼法的立案审查形式一般是形式审查。从国外的案例来看,大多数国家对民事案件的审查采用立案登记审查。针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笔者认为不能仅仅采用形式审查的模式,因为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如果采用形式审查的方式,一方面法院会受诉讼之累,降低审判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对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认识,容易造成滥诉。笔者认为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采用实质审查,原告起诉要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请求的合理性,或者要用充分的事实证明被告的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避免原告滥诉。
为审查确认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益诉讼案件时,还要求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概括性地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是提出具体事实和初步证据材料,表明上述两类公共利益被损害的事实,以及其诉讼请求存在的“合理性”。和私益诉讼不同的是,原告起诉应当提出理由让法院相信其主张具有价值,表明其获得救济不仅仅是一种猜测而且具有推论上的合理性,其诉讼主张的论证从私益诉讼的“可能性”提高到公益诉讼的“合理性”。美国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判例和立法值得我国借鉴。鉴于通过集团诉讼方式进行权利救济的大规模侵权案件激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7年Twombly案和2009年Iqbal案两个判例的精神,将涉及多数人利益的诉讼案件的受理标准规定为“合理标准”,要求原告起诉必须主张充分事实以说明其救济主张的合理性。上述判例改变了在美国适用五十多年的通知起诉这一宽松标准。合理起诉标准的核心是原告主张事实的充分性和救济主张的合理性,即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具体事实能够充分且合理地推出其诉讼主张。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程序
民事公益诉讼受理程序有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是指民事私益诉讼的受理程序,因为民事公益诉讼是民事私益诉讼的特别形态,所以民事公益诉讼除特别程序外要适用民事私益诉讼的受理程序。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受理标准;受理程序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标准
(一)原告资格的认定
公益诉讼原告模式分为一元模式和多元模式。笔者建议中国采取四元制,即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在内的多元模式。我们知道当赋予一个主体原告资格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利益因素以外,还要考虑成本因素以及效率因素,其实对于原告顺位的排序问题也是属于原告资格的一部分。从行政机关本身的特点以及诉讼成本和效率考虑,在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顺位应该排在首位。对于检察机关,在难以确定受害人并且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影响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第一顺位的当事人,而对于影响不大的案件中检察机关顺位应该靠后;在这类案件中,社会团体应该发挥主要作用;至于公民,处于对社会成本以及公民个人成本的考虑,其顺位应该在最后。
通过分析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起诉主体的规定是有问题的,法条中明确规定起诉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我们通常认为的公民个人是不在其中的。我国公民个人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正是这些具有活力、具有直接利害的当事人,才不断推动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我们应当注重公民个人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不可低估的力量,避免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受挫。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和民事私益诉讼不同之一就是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从某个角度说公共利益的范围并不代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在确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时候,要把握一个原则就是穷尽原则。如果通过其他方式能解决问题的话就不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解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学术界公认的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主要有:环境污染与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国有资产流失等。现在有个问题就是为他人利益的诉讼是否是民事公益诉讼。笔者个人观点认为实践中为他人或者为弱势群体的案件不应当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我们应当明确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新法立法模式是列举加概括模式,一方面上述行为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候才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果还是上述行为诉讼请求是保护个人的私利,那么就不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了。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最大的不同就是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里面有代表人诉讼,不过代表人诉讼是为了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成立条件,因此代表人诉讼仍然是民事私益诉讼。另一方面就是55条里面仅仅列举了两种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并不代表只有这两种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随着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社会实践的丰富发展,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会多样化而不仅仅局限在这两种行为上。在目前的社会现实条件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受案范围限定在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种行为为宜。
(三)立案审查形式
民事诉讼法的立案审查形式一般是形式审查。从国外的案例来看,大多数国家对民事案件的审查采用立案登记审查。针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笔者认为不能仅仅采用形式审查的模式,因为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如果采用形式审查的方式,一方面法院会受诉讼之累,降低审判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对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认识,容易造成滥诉。笔者认为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采用实质审查,原告起诉要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请求的合理性,或者要用充分的事实证明被告的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避免原告滥诉。
为审查确认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益诉讼案件时,还要求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概括性地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是提出具体事实和初步证据材料,表明上述两类公共利益被损害的事实,以及其诉讼请求存在的“合理性”。和私益诉讼不同的是,原告起诉应当提出理由让法院相信其主张具有价值,表明其获得救济不仅仅是一种猜测而且具有推论上的合理性,其诉讼主张的论证从私益诉讼的“可能性”提高到公益诉讼的“合理性”。美国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判例和立法值得我国借鉴。鉴于通过集团诉讼方式进行权利救济的大规模侵权案件激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7年Twombly案和2009年Iqbal案两个判例的精神,将涉及多数人利益的诉讼案件的受理标准规定为“合理标准”,要求原告起诉必须主张充分事实以说明其救济主张的合理性。上述判例改变了在美国适用五十多年的通知起诉这一宽松标准。合理起诉标准的核心是原告主张事实的充分性和救济主张的合理性,即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具体事实能够充分且合理地推出其诉讼主张。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程序
民事公益诉讼受理程序有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是指民事私益诉讼的受理程序,因为民事公益诉讼是民事私益诉讼的特别形态,所以民事公益诉讼除特别程序外要适用民事私益诉讼的受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