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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对董事义务的立法设计,首先应明确董事与公司关系的性质,这是董事义务产生的基础.英美法和大陆法立于各自的立法背景和法律传统,对公司董事义务的基础有着不同的理论解释.英美法基于信托原理与代理理论,认为董事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具体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而大陆法多以委任说作为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点.如日本《商法》第二编第254条关于"董事的选任与公司的关系"第3项规定:"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依照有关委任的规定."依照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