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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培养大批应用型法学人才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建设的必然选择。但目前广西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中普遍存在应用性不足的弊端,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的质量。本文结合广西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理清应用型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分析目前广西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中存在之不足,提出要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必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广西独立学院 应用型法学人才 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4(b)-0235-01
1 关于应用型法学人才与实践教学的认识
1.1 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目标定位
所谓应用型人才,是相对于高精尖理论型、学术型人才而言,指掌握直接应用型知识和具体实践能力的人才[1]。位于人才金字塔的中部,这些类型的人才具有适应能力和实践能力较强的基本特征。具体到法学专业,应用型法学人才是指掌握法学的专业知识及法学具体实践能力、并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素质的法学人才。
1.2 应用型法学人才与实践教学的关系
实践教学,是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的。“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实践来检验和修正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所要求的,也是我国法学教育一直贯彻和践行的指导思想。尤其在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方面,实践教学有着理论教学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必须在重视理论教学的同时,充分强调实践教学的相对独立性和主动性,避免实践教学成为理论教学的依附,因为,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实践教学的广泛参与,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必经之路。
2 广西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2.1 简单效仿综合院校的培养模式,忽视应用能力的培养
在法学教育的问题上,由于长期的精英教育模式的统治,综合院校的法学专业通常追求学科知识的系统和完整,将自己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学术研究型法学人才。受其影响,广西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也一度出现了简单效仿母体大学的做法,在教学中单纯注重“从书本到书本”的理论知识传授而忽视应用能力的培养,导致出现自己培养的学生在学术理论上不及研究型大学的毕业生,在技能应用上不及高职高专毕业生的尴尬境地,制约了自身发展。
2.2 专注法律知识的灌输,忽略法律职业素质的培育
传统的法学教育通常偏于法律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了法律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以及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的培育。而这些正是应用型法学人才所必须具备的素质。单纯依靠传统的法学教育已远远不能适应广西独立学院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更谈不上推动地方的法治建设。
2.3 人才的知识构成单一,专业交汇不足
目前,广西的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政治不断完善,各类社会关系、人文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越来越多的表现为法律关系,需要多学科、跨专业的高素质法学应用型人才为其提供服务。然而在当前的广西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中,虽然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定位上有了明确的认识,但所培养的法学人才在知识构成方面较为单一、相关专业交汇不足。从而造成一方面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法学人才;另一方面独立学院培养的法科学生就业率偏低的状况。
2.4 教学团队实践教学经验不足
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教师的作用尤其重要。纵观广西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教学团队,无论是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还是广西师大漓江学院,抑或是广西民族大学的相思湖学院等广西的各独立学院,其法学专业的教学团队总体上都比较年轻,教师的职称偏低,缺乏经验,这些无疑制约着广西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建设。
3 强化实践教学,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具体建议
3.1 改变教育观念,充分认识实践教学的重要意义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要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必须转变现有的教育学习观念,改变单纯强调知识灌输和纯理论探讨而忽视专业实践能力的教学方法,以培养高素质、强能力的应用型法学人才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在实践中感知法律,实现由单纯的知识取得向获取知识、运用知识、创造知识的“知识、素质、能力”三位一体的应用型人才的转变。
3.2 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应用能力
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见,法律对实践教学依赖程度之高,没有社会常识和社会经验的法学学习难免流于肤浅。因此,必须改变单纯的纯课堂教学方式,突破“从教室到教室”的教学格局,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方式,包括法庭模拟、教学实习、文书撰写、法律诊所、法律援助、案例讨论等等。如广西大学行健学院法学专业目前致力建设的模拟审判实践课程,通过让学生分饰相关角色,模拟审判过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法律职业素质,使学生的应用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
3.3 促进专业间联合培养人才,丰富学生的知识构成
法学专业的建设当然要强调专业特点,同时,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人才需求的复杂性,社会更需要具备相关学科知识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如在办理经济类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办案人员具备相关的审计、会计等知识,对于法律的准确运用将会更为得心应手。因此,我们认为,应该结合广西各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整合相关教学资源,如将法学专业与语言类专业、管理学专业、会计专业、社会学结合、经济类专业等相结合,通过建立跨专业的交叉培养和联合培养,使法科学生的专业领域得到实质性的扩展,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内涵得以丰富,最终推动广西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就业率的提高。
3.4 建设教学团队,强化实践教学
正如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长所指出的“教学方法的改革需要有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来推进,因此,我们要重视教师培养,重视师资队伍建设”[2]。首先,独立学院要在依托母体大学的师资优势的基础上,坚持“共享、引进、培养”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建设思路,不断引进高学历、高素质的优秀教师;其次,要建立和启动青年教师司法技能轮训计划,有计划有目的选派教师到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进行学习和培训,同时引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人员直接参与教学活动,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育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职业道德等法律素质。最后,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科研,以科研成果更新和促进实践教学。科研是“源”,教学是“流”[3],我们提倡以科研带动教学基本建设,促进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总之,笔者以为,广西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教育必须定位于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注重开展法学实践教学,为推动地方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陈新民.完善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几点思考[J].中国大学教学,2009(1):66-67.
[2] 周远清.来一次教学方法的大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07(2):64.
[3] 李正.以教学改革新思路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J].中国大学教学,2008(7):10-11.
关键词:广西独立学院 应用型法学人才 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4(b)-0235-01
1 关于应用型法学人才与实践教学的认识
1.1 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目标定位
所谓应用型人才,是相对于高精尖理论型、学术型人才而言,指掌握直接应用型知识和具体实践能力的人才[1]。位于人才金字塔的中部,这些类型的人才具有适应能力和实践能力较强的基本特征。具体到法学专业,应用型法学人才是指掌握法学的专业知识及法学具体实践能力、并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素质的法学人才。
1.2 应用型法学人才与实践教学的关系
实践教学,是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的。“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实践来检验和修正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所要求的,也是我国法学教育一直贯彻和践行的指导思想。尤其在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方面,实践教学有着理论教学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必须在重视理论教学的同时,充分强调实践教学的相对独立性和主动性,避免实践教学成为理论教学的依附,因为,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实践教学的广泛参与,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必经之路。
2 广西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2.1 简单效仿综合院校的培养模式,忽视应用能力的培养
在法学教育的问题上,由于长期的精英教育模式的统治,综合院校的法学专业通常追求学科知识的系统和完整,将自己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学术研究型法学人才。受其影响,广西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也一度出现了简单效仿母体大学的做法,在教学中单纯注重“从书本到书本”的理论知识传授而忽视应用能力的培养,导致出现自己培养的学生在学术理论上不及研究型大学的毕业生,在技能应用上不及高职高专毕业生的尴尬境地,制约了自身发展。
2.2 专注法律知识的灌输,忽略法律职业素质的培育
传统的法学教育通常偏于法律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了法律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以及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的培育。而这些正是应用型法学人才所必须具备的素质。单纯依靠传统的法学教育已远远不能适应广西独立学院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更谈不上推动地方的法治建设。
2.3 人才的知识构成单一,专业交汇不足
目前,广西的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政治不断完善,各类社会关系、人文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越来越多的表现为法律关系,需要多学科、跨专业的高素质法学应用型人才为其提供服务。然而在当前的广西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中,虽然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定位上有了明确的认识,但所培养的法学人才在知识构成方面较为单一、相关专业交汇不足。从而造成一方面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法学人才;另一方面独立学院培养的法科学生就业率偏低的状况。
2.4 教学团队实践教学经验不足
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教师的作用尤其重要。纵观广西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教学团队,无论是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还是广西师大漓江学院,抑或是广西民族大学的相思湖学院等广西的各独立学院,其法学专业的教学团队总体上都比较年轻,教师的职称偏低,缺乏经验,这些无疑制约着广西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建设。
3 强化实践教学,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具体建议
3.1 改变教育观念,充分认识实践教学的重要意义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要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必须转变现有的教育学习观念,改变单纯强调知识灌输和纯理论探讨而忽视专业实践能力的教学方法,以培养高素质、强能力的应用型法学人才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在实践中感知法律,实现由单纯的知识取得向获取知识、运用知识、创造知识的“知识、素质、能力”三位一体的应用型人才的转变。
3.2 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应用能力
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见,法律对实践教学依赖程度之高,没有社会常识和社会经验的法学学习难免流于肤浅。因此,必须改变单纯的纯课堂教学方式,突破“从教室到教室”的教学格局,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方式,包括法庭模拟、教学实习、文书撰写、法律诊所、法律援助、案例讨论等等。如广西大学行健学院法学专业目前致力建设的模拟审判实践课程,通过让学生分饰相关角色,模拟审判过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法律职业素质,使学生的应用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
3.3 促进专业间联合培养人才,丰富学生的知识构成
法学专业的建设当然要强调专业特点,同时,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人才需求的复杂性,社会更需要具备相关学科知识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如在办理经济类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办案人员具备相关的审计、会计等知识,对于法律的准确运用将会更为得心应手。因此,我们认为,应该结合广西各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整合相关教学资源,如将法学专业与语言类专业、管理学专业、会计专业、社会学结合、经济类专业等相结合,通过建立跨专业的交叉培养和联合培养,使法科学生的专业领域得到实质性的扩展,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内涵得以丰富,最终推动广西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就业率的提高。
3.4 建设教学团队,强化实践教学
正如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长所指出的“教学方法的改革需要有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来推进,因此,我们要重视教师培养,重视师资队伍建设”[2]。首先,独立学院要在依托母体大学的师资优势的基础上,坚持“共享、引进、培养”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建设思路,不断引进高学历、高素质的优秀教师;其次,要建立和启动青年教师司法技能轮训计划,有计划有目的选派教师到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进行学习和培训,同时引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人员直接参与教学活动,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育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职业道德等法律素质。最后,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科研,以科研成果更新和促进实践教学。科研是“源”,教学是“流”[3],我们提倡以科研带动教学基本建设,促进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总之,笔者以为,广西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教育必须定位于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注重开展法学实践教学,为推动地方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陈新民.完善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的几点思考[J].中国大学教学,2009(1):66-67.
[2] 周远清.来一次教学方法的大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07(2):64.
[3] 李正.以教学改革新思路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J].中国大学教学,2008(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