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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安全注意事项
驾驶机动车应取得牌证、合法驾驶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且随身携带驾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无证驾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前应办齐机动车号牌和驾驶证,并购买保险,让出行更安全、安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的,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12分;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1分。
驾乘系带 骑乘戴盔
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是很危险的行为。车辆发生碰撞、紧急制动或侧翻时,安全带能将驾乘人员固定在座椅上,有效减少事故伤害,关键时刻还能挽救生命。骑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则能够在发生事故时有效减少头部伤害。
统计数据显示,使用安全带可使驾驶人和前排乘客遭受伤害的风险降低40%~50%,使后排乘客的致命伤害风险降低25%~75%。佩戴安全头盔则能将死亡风险降低40%,将严重伤害风险降低40%以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否则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2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饮酒后 不开车
酒后驾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饮酒会导致驾驶人触觉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引起视觉障碍和身体疲劳,轻者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人员发生剐蹭,重者危及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摩托车本身稳定性差,驾驶人饮酒后因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切记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
算算酒驾账
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醉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 100mL。
1.驾驶非运营机动车
饮酒驾驶直接成本: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1000~2000元罚款。
一次饮酒被处罚再次饮酒的: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直接成本: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2.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驾驶直接成本:处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直接成本: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直接成本: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華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乘车系好安全带
乘车时要养成上车系好安全带的习惯。很多人误以为车速慢时没有必要系安全带,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当汽车以40公里/时的速度行驶发生碰撞时,身体前冲的力量相当于一袋50公斤的水泥从4层楼上掉落地面时产生的力量。如果不系安全带,一旦车辆紧急制动或遭到猛烈撞击时,巨大的惯性会使乘车人瞬间脱离座位,猛烈撞击前方坚硬物件,甚至被甩出车外,危及生命。
车辆发生碰撞、紧急制动或侧翻时,安全带能将乘车人固定在座椅上,有效降低事故造成的伤害,甚至挽救生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否则将处警告或者20元到200元罚款。
不乘坐非法营运客车
非法营运车辆大都存在质量差、技术不达标、不符合安全检验及运行技术标准等问题,甚至是报废车辆,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驾驶人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驾驶技能较差,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严重危险隐患。
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相关人员多数只注重经济效益,车辆往往超员运行。超员车辆的车厢内人员密集,部分乘客只能站立在车厢内,由于缺乏座椅和安全带的保护,在车辆急转弯或紧急制动时,很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农民朋友出行时一定不要拦路搭载非法营运车辆,要到车站乘坐正规的客运车辆,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不违法携带危险品上车
烟花爆竹、汽油、油漆等物品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带上车容易引起爆炸和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一定不要携带危险品乘车。
事故案例
2011年7月22日3時43分许,山东威海市某交通运输集团驾驶人邹某驾驶大型卧铺客车(实载47人,核载35人),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公路938公里+115米处,因车厢内违法装载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突然发生爆燃,客车起火燃烧,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不乘坐农用车、货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农用车等主要用于农村地区载货和农业生产。其安全技术性能不高,车体结构安全防护性能差,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不适合人员乘坐,这些车辆在路面不平、陡坡等路况下行驶、转弯或掉头时,易侧翻,引发乘坐人坠落等交通事故。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于车上缺少防护措施,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因此农民朋友千万不要乘坐这些车辆出行。
事故案例
2014年5月25日6时20分许,河南省尉氏县驾驶人王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因超速且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方向高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室内乘坐4人、车厢内载37人,均为务工人员)相撞,事故造成11人死亡,32人受伤。
到指定地点乘车
出门乘车时,一定要到指定的地点排队乘坐正规营运车辆,不要拥挤。家长还要看管好自己的小孩,不要在上车的地方追逐嬉闹,更不要在道路上随意上下车,以免被后方来车撞倒。如果车辆已经起步,切记不要追逐,也不要跑到道路上截停车辆。跟在车辆后方小跑,极易摔倒被碾压,酿成大祸;到道路上截停车辆,易造成车辆紧急制动,若驾驶人制动不及时,易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案例
2010年6月6日晚,南京一名男子在路口红绿灯处将一辆准备起动的公交车拦住,紧随公交车后的货车猝不及防直接撞在前方公交车上并因失控撞上另一车道的公交车。男子路口拦车,不仅导致连环车祸,使车辆损坏,还造成严重的道路交通拥堵。
不要把头、手伸出窗外
乘车出行时,一定不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以免与同向或对向车辆剐擦,或者与树木等路边物体碰撞。尤其是夜间行驶时,驾驶人由于视线不良,注意不到乘车人探出的身体部位,容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事故案例
2016年6月17日,贵阳32路公交车终点站发生一件惨案,坐在后排的一名男子将头伸出了窗外,两辆公交车并排行驶时,男子的头被两车车身夹住,导致该男子当场身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不向车外扔杂物
乘车时随手向车外丢弃烟蒂、果皮、纸屑、塑料袋、易拉罐等垃圾或向车外吐痰都是不文明且危险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破坏环境卫生,还会干扰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车辆因躲避这些垃圾可能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如果车辆行驶速度较快,抛出的垃圾还可能会砸伤路人。
因此,乘坐车辆时,要爱护环境,尊重他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安全文明出行,不向车外乱扔垃圾、吐痰,共建和谐社会。 事故案例
2015年5月14日11时51分许,连霍高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由于前方车辆突然抛物,紧随其后的小汽车为了躲避,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导致小汽车内5人被困,经过救援,其中2人受伤,3人死亡。
下车时先观察
下车时,应等车辆靠边停车后从右侧下车,下车前先观察周围的道路交通状况,不要拥挤,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开关车门。特别是乘坐小汽车的朋友,下车时不要一把推开车门,应先通过后车窗玻璃观察后方来车情况再开车门,或先开一条缝观察路况,并提醒路过的行人和骑车人,以免撞上经过车边的其他车辆、行人或骑车人。若看到有骑车人、行人经过时,应该耐心等待至其经过后再开车门。如果开车门后发现有车辆驶来等情况,应立即关上车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骑行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骑车上路须符合年龄要求
12周岁以下儿童缺乏行为控制能力,其应急反应、协调性等方面都不成熟,对交通知识了解少,骑车上路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潜藏着很多安全隐患,遇到突发事件时难以做出正确判断。12周岁以下的儿童头部重量较大,而胸背部活动范围相对较小,骑自行车时由于车身倾斜、颠簸或急刹车,难免头向前俯冲摔倒。因此交通规则从保障少年儿童的安全出发,规定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车上路。
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远高于脚踏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其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条件均不适合骑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 周岁才能骑电动自行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骑车要双手握把、不攀扶骑行
自行车稳定性差,骑车时应双手扶把靠路边行驶。骑车时一手握把一手提物,骑车人容易因失去平衡而摔倒或驶入道路中央与机动车发生碰撞。若骑车人双手撒把骑车,则极易导致行车失控摔倒或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碰撞。
骑车攀扶机动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遇逆风、上坡或骑车吃力时,即便行驶速度很慢的机动车也不能攀扶。攀扶时自行车受机动车牵制,一旦机动车速度、方向发生变化,会造成骑车人慌乱,导致自行车失控,发生事故。
事故案例
2015年6月8日9时50分许,绍兴市中兴南路环城南路口,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在雨中一手握车把,一手打伞,因单手握把控制方向不稳,自行车撞在路边的隔离护栏上,该女子重重摔倒在地,当场昏迷。
骑自行车不要负载重物或载人
农村道路路面较窄,骑车载人或载物过重时,整体重心后移,车把会出现轻飘感,稳定性变差,同时惯性增大,制动距离加长,控制车的难度随之增大。载物越重,危险性越高。为了出行安全,骑车尽量不要搭载过重的物体。需要载物时,要考虑自行车负重后的安全性能,注意自我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騎电动自行车不要超速
电动自行车设计时速一般不超过15公里,其制动系统与设计时速相匹配。如果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并超速行驶,一旦遇到突发情况,无法及时制动、规避危险。同时,电动自行车没有任何防护装置,如果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会对骑车人造成严重伤害。骑电动自行车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时,同时还要注意避让其他非机动车和行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5公里。
行人安全注意事项
了解汽车灯光语言
在道路上行走,如果认识汽车灯光语言,就可以提前预判车辆的行驶轨迹,主动避让车辆,避免受到伤害。车辆停放在路边,左转向灯亮起时,说明车辆要起动;车辆行驶过程中左(右)转向灯闪烁时说明车辆要向左(右)转弯;车辆尾灯亮起,车速减慢,说明车辆要减速、停车或倒车;车辆前后灯同时闪烁,说明车辆出现故障或要临时停车。
事故案例
2015年6月9日晚10时50分许,在重庆市沙滨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位小伙子因戴耳机,注意力不集中,未及时发现后方行驶的小汽车鸣笛和变换远近光灯警示而被撞倒,导致该小伙当场昏迷。 注意机动车内轮差和盲区
机动车在转弯时,转弯一侧的前后轮不在一条轨迹上。前内轮转弯半径与后内轮转弯半径之差就是机动车的内轮差。大型车的内轮差要比小型车的内轮差大得多。在路口遇到机动车转弯时,要远离机动车,千万不要认为前轮没有碰到自己,后轮就一定不会碰到。行人若忽视内轮差,不及时采取躲避措施,很容易被车轮碾压。
机动车驾驶人在车内看不到的区域称为机动车的盲区。处在机动车盲区里的行人或骑行人不易被驾驶人察觉,很容易被剐碰。因此一定不要在机动车的盲区内步行或骑行,尤其遇到大型车辆时,更要小心谨慎,因为它的盲区范围更大。
上下学路上莫随意穿行公路
中小学生天性活泼好动,上下学路上经常出现相互追逐打闹、不靠边走路、随意横穿道路等危险行为,容易被机动车碰撞、剐擦,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家长一定要以身作则,多叮咛孩子遵守交通法规,让孩子不要随意横穿道路,横穿道路时先向左看,确定没有车辆时再穿行,过了道路中心线要向右看,确定没有车辆时再通过,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在道路上行走要靠边
为了保证自身安全,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自觉靠路边行走或骑行。在道路中间步行或骑行,不仅妨碍道路交通的通畅,也会给自身安全带来隐患。尤其在夜间,乡村道路照明条件较差,容易出现视觉盲区,对向驶来车辆的车灯也容易使驾驶人注意不到道路上的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极易酿成车祸。学生上下学经常要穿行公路,老师和家长也要告诫孩子上学、放学时要靠路边行走,注意观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主动避让机动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不要在公路上晒粮、摆摊
农村公路较为狭窄,在公路上晒粮或摆摊会妨碍道路上的车辆通行,导致交通不畅,同时晾晒的粮食也容易使经过的车辆打滑,造成交通事故。晒粮的过程中,农民朋友注意力集中在眼前的工作上,容易忽视快速驶来的机动车,严重危及自身安全。摆摊售卖农产品时,在摊位前停留的顾客容易被来往车辆剐碰。为了大家的人身安全,请农民朋友不要在公路上晒粮或摆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責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要让儿童在路边玩耍
儿童交通安全意识较弱,缺乏应变能力,意识不到周围的险情。儿童在道路或铁路边踢球、嬉戏打闹、坐卧停留,不仅妨碍车辆通行,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也对自身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一旦发生事故,会给整个家庭带来巨大伤痛。
请家长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时常教育孩子,不在公路或铁路边玩耍、嬉戏或坐卧停留,不随意穿行公路或铁路,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则追悔莫及。
事故案例
2013年3月17日晚9时10分许,在宁海西店镇某村道路上,一名14岁的女孩小某跟同伴走在机动车道上,一边聊天一边玩耍嬉闹。不料,一辆小汽车快速驶来,小某避让不及被小汽车撞飞并导致颅脑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不要追车、扒车
儿童好奇心强又活泼好动,喜欢追车、扒车、向汽车扔石子,这些都是十分危险的行为。追车和扒车过程中,车辆急转弯、紧急制动或遇颠簸时极易造成儿童伤亡,家长应当经常教育子女,杜绝此类行为。
事故案例
2009年冬,某小学一年级7岁小男孩刘某,在上学途中遇到一辆大货车缓慢行驶。为搭便车,刘某与另外一名同学一起扒吊在大货车的脚踏板上。当车辆驶到校门口时,两人准备跳下车去上学。不料,刘某被大货车的后轮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不要在道路中央赶放牲口
在道路中央赶放牲畜时,由于牲畜行进缓慢,大群牲畜聚在路中央容易堵塞道路,严重妨碍交通。若遇机动车驶近或鸣笛,牲畜容易受到惊吓而无法控制,在道路上四散奔逃,不仅易导致交通事故,还会给农民朋友带来经济损失。而追赶牲畜时,农民朋友易忽视交通环境,被来往车辆撞倒,出现人身伤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不要在公路边乘凉
农村道路路面较窄,在道路上乘凉,会占去部分路面,使路面更窄,影响交通。同时,农村夜晚路面灯光条件较差,驾驶人视线不良,容易出现视觉“盲区”,村民乘凉时不太留意道路及周边环境,若避让不及,易导致事故发生。在路边乘凉时,车辆噪声、尾气及扬起的尘土均不利于身体健康,请大家为安全和健康考虑,不要在道路边乘凉。
事故案例
2012年8月13日晚8时50分许,浙江省台州市路桥蓬街花门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五六位村民在自家附近的路边乘凉时被一辆突然冲向人群的小型四轮货车撞倒,导致一名村民当场死亡。因为事发突然,现场路灯昏暗,在场村民没有看清小型四轮货车的驾驶人,也没记住车牌号码,增大了案件破获难度。
驾驶机动车应取得牌证、合法驾驶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且随身携带驾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无证驾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前应办齐机动车号牌和驾驶证,并购买保险,让出行更安全、安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的,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12分;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1分。
驾乘系带 骑乘戴盔
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是很危险的行为。车辆发生碰撞、紧急制动或侧翻时,安全带能将驾乘人员固定在座椅上,有效减少事故伤害,关键时刻还能挽救生命。骑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则能够在发生事故时有效减少头部伤害。
统计数据显示,使用安全带可使驾驶人和前排乘客遭受伤害的风险降低40%~50%,使后排乘客的致命伤害风险降低25%~75%。佩戴安全头盔则能将死亡风险降低40%,将严重伤害风险降低40%以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否则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2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饮酒后 不开车
酒后驾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饮酒会导致驾驶人触觉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引起视觉障碍和身体疲劳,轻者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人员发生剐蹭,重者危及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摩托车本身稳定性差,驾驶人饮酒后因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切记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
算算酒驾账
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醉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 100mL。
1.驾驶非运营机动车
饮酒驾驶直接成本: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1000~2000元罚款。
一次饮酒被处罚再次饮酒的: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直接成本: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2.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驾驶直接成本:处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直接成本: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直接成本: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華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乘车系好安全带
乘车时要养成上车系好安全带的习惯。很多人误以为车速慢时没有必要系安全带,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当汽车以40公里/时的速度行驶发生碰撞时,身体前冲的力量相当于一袋50公斤的水泥从4层楼上掉落地面时产生的力量。如果不系安全带,一旦车辆紧急制动或遭到猛烈撞击时,巨大的惯性会使乘车人瞬间脱离座位,猛烈撞击前方坚硬物件,甚至被甩出车外,危及生命。
车辆发生碰撞、紧急制动或侧翻时,安全带能将乘车人固定在座椅上,有效降低事故造成的伤害,甚至挽救生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否则将处警告或者20元到200元罚款。
不乘坐非法营运客车
非法营运车辆大都存在质量差、技术不达标、不符合安全检验及运行技术标准等问题,甚至是报废车辆,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驾驶人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驾驶技能较差,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严重危险隐患。
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相关人员多数只注重经济效益,车辆往往超员运行。超员车辆的车厢内人员密集,部分乘客只能站立在车厢内,由于缺乏座椅和安全带的保护,在车辆急转弯或紧急制动时,很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农民朋友出行时一定不要拦路搭载非法营运车辆,要到车站乘坐正规的客运车辆,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不违法携带危险品上车
烟花爆竹、汽油、油漆等物品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带上车容易引起爆炸和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一定不要携带危险品乘车。
事故案例
2011年7月22日3時43分许,山东威海市某交通运输集团驾驶人邹某驾驶大型卧铺客车(实载47人,核载35人),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公路938公里+115米处,因车厢内违法装载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突然发生爆燃,客车起火燃烧,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不乘坐农用车、货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农用车等主要用于农村地区载货和农业生产。其安全技术性能不高,车体结构安全防护性能差,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不适合人员乘坐,这些车辆在路面不平、陡坡等路况下行驶、转弯或掉头时,易侧翻,引发乘坐人坠落等交通事故。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于车上缺少防护措施,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因此农民朋友千万不要乘坐这些车辆出行。
事故案例
2014年5月25日6时20分许,河南省尉氏县驾驶人王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因超速且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方向高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室内乘坐4人、车厢内载37人,均为务工人员)相撞,事故造成11人死亡,32人受伤。
到指定地点乘车
出门乘车时,一定要到指定的地点排队乘坐正规营运车辆,不要拥挤。家长还要看管好自己的小孩,不要在上车的地方追逐嬉闹,更不要在道路上随意上下车,以免被后方来车撞倒。如果车辆已经起步,切记不要追逐,也不要跑到道路上截停车辆。跟在车辆后方小跑,极易摔倒被碾压,酿成大祸;到道路上截停车辆,易造成车辆紧急制动,若驾驶人制动不及时,易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案例
2010年6月6日晚,南京一名男子在路口红绿灯处将一辆准备起动的公交车拦住,紧随公交车后的货车猝不及防直接撞在前方公交车上并因失控撞上另一车道的公交车。男子路口拦车,不仅导致连环车祸,使车辆损坏,还造成严重的道路交通拥堵。
不要把头、手伸出窗外
乘车出行时,一定不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以免与同向或对向车辆剐擦,或者与树木等路边物体碰撞。尤其是夜间行驶时,驾驶人由于视线不良,注意不到乘车人探出的身体部位,容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事故案例
2016年6月17日,贵阳32路公交车终点站发生一件惨案,坐在后排的一名男子将头伸出了窗外,两辆公交车并排行驶时,男子的头被两车车身夹住,导致该男子当场身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不向车外扔杂物
乘车时随手向车外丢弃烟蒂、果皮、纸屑、塑料袋、易拉罐等垃圾或向车外吐痰都是不文明且危险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破坏环境卫生,还会干扰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车辆因躲避这些垃圾可能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如果车辆行驶速度较快,抛出的垃圾还可能会砸伤路人。
因此,乘坐车辆时,要爱护环境,尊重他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安全文明出行,不向车外乱扔垃圾、吐痰,共建和谐社会。 事故案例
2015年5月14日11时51分许,连霍高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由于前方车辆突然抛物,紧随其后的小汽车为了躲避,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导致小汽车内5人被困,经过救援,其中2人受伤,3人死亡。
下车时先观察
下车时,应等车辆靠边停车后从右侧下车,下车前先观察周围的道路交通状况,不要拥挤,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开关车门。特别是乘坐小汽车的朋友,下车时不要一把推开车门,应先通过后车窗玻璃观察后方来车情况再开车门,或先开一条缝观察路况,并提醒路过的行人和骑车人,以免撞上经过车边的其他车辆、行人或骑车人。若看到有骑车人、行人经过时,应该耐心等待至其经过后再开车门。如果开车门后发现有车辆驶来等情况,应立即关上车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骑行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骑车上路须符合年龄要求
12周岁以下儿童缺乏行为控制能力,其应急反应、协调性等方面都不成熟,对交通知识了解少,骑车上路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潜藏着很多安全隐患,遇到突发事件时难以做出正确判断。12周岁以下的儿童头部重量较大,而胸背部活动范围相对较小,骑自行车时由于车身倾斜、颠簸或急刹车,难免头向前俯冲摔倒。因此交通规则从保障少年儿童的安全出发,规定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车上路。
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远高于脚踏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其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条件均不适合骑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 周岁才能骑电动自行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骑车要双手握把、不攀扶骑行
自行车稳定性差,骑车时应双手扶把靠路边行驶。骑车时一手握把一手提物,骑车人容易因失去平衡而摔倒或驶入道路中央与机动车发生碰撞。若骑车人双手撒把骑车,则极易导致行车失控摔倒或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碰撞。
骑车攀扶机动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遇逆风、上坡或骑车吃力时,即便行驶速度很慢的机动车也不能攀扶。攀扶时自行车受机动车牵制,一旦机动车速度、方向发生变化,会造成骑车人慌乱,导致自行车失控,发生事故。
事故案例
2015年6月8日9时50分许,绍兴市中兴南路环城南路口,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在雨中一手握车把,一手打伞,因单手握把控制方向不稳,自行车撞在路边的隔离护栏上,该女子重重摔倒在地,当场昏迷。
骑自行车不要负载重物或载人
农村道路路面较窄,骑车载人或载物过重时,整体重心后移,车把会出现轻飘感,稳定性变差,同时惯性增大,制动距离加长,控制车的难度随之增大。载物越重,危险性越高。为了出行安全,骑车尽量不要搭载过重的物体。需要载物时,要考虑自行车负重后的安全性能,注意自我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騎电动自行车不要超速
电动自行车设计时速一般不超过15公里,其制动系统与设计时速相匹配。如果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并超速行驶,一旦遇到突发情况,无法及时制动、规避危险。同时,电动自行车没有任何防护装置,如果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会对骑车人造成严重伤害。骑电动自行车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时,同时还要注意避让其他非机动车和行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5公里。
行人安全注意事项
了解汽车灯光语言
在道路上行走,如果认识汽车灯光语言,就可以提前预判车辆的行驶轨迹,主动避让车辆,避免受到伤害。车辆停放在路边,左转向灯亮起时,说明车辆要起动;车辆行驶过程中左(右)转向灯闪烁时说明车辆要向左(右)转弯;车辆尾灯亮起,车速减慢,说明车辆要减速、停车或倒车;车辆前后灯同时闪烁,说明车辆出现故障或要临时停车。
事故案例
2015年6月9日晚10时50分许,在重庆市沙滨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位小伙子因戴耳机,注意力不集中,未及时发现后方行驶的小汽车鸣笛和变换远近光灯警示而被撞倒,导致该小伙当场昏迷。 注意机动车内轮差和盲区
机动车在转弯时,转弯一侧的前后轮不在一条轨迹上。前内轮转弯半径与后内轮转弯半径之差就是机动车的内轮差。大型车的内轮差要比小型车的内轮差大得多。在路口遇到机动车转弯时,要远离机动车,千万不要认为前轮没有碰到自己,后轮就一定不会碰到。行人若忽视内轮差,不及时采取躲避措施,很容易被车轮碾压。
机动车驾驶人在车内看不到的区域称为机动车的盲区。处在机动车盲区里的行人或骑行人不易被驾驶人察觉,很容易被剐碰。因此一定不要在机动车的盲区内步行或骑行,尤其遇到大型车辆时,更要小心谨慎,因为它的盲区范围更大。
上下学路上莫随意穿行公路
中小学生天性活泼好动,上下学路上经常出现相互追逐打闹、不靠边走路、随意横穿道路等危险行为,容易被机动车碰撞、剐擦,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家长一定要以身作则,多叮咛孩子遵守交通法规,让孩子不要随意横穿道路,横穿道路时先向左看,确定没有车辆时再穿行,过了道路中心线要向右看,确定没有车辆时再通过,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在道路上行走要靠边
为了保证自身安全,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自觉靠路边行走或骑行。在道路中间步行或骑行,不仅妨碍道路交通的通畅,也会给自身安全带来隐患。尤其在夜间,乡村道路照明条件较差,容易出现视觉盲区,对向驶来车辆的车灯也容易使驾驶人注意不到道路上的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极易酿成车祸。学生上下学经常要穿行公路,老师和家长也要告诫孩子上学、放学时要靠路边行走,注意观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主动避让机动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不要在公路上晒粮、摆摊
农村公路较为狭窄,在公路上晒粮或摆摊会妨碍道路上的车辆通行,导致交通不畅,同时晾晒的粮食也容易使经过的车辆打滑,造成交通事故。晒粮的过程中,农民朋友注意力集中在眼前的工作上,容易忽视快速驶来的机动车,严重危及自身安全。摆摊售卖农产品时,在摊位前停留的顾客容易被来往车辆剐碰。为了大家的人身安全,请农民朋友不要在公路上晒粮或摆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責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要让儿童在路边玩耍
儿童交通安全意识较弱,缺乏应变能力,意识不到周围的险情。儿童在道路或铁路边踢球、嬉戏打闹、坐卧停留,不仅妨碍车辆通行,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也对自身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一旦发生事故,会给整个家庭带来巨大伤痛。
请家长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时常教育孩子,不在公路或铁路边玩耍、嬉戏或坐卧停留,不随意穿行公路或铁路,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则追悔莫及。
事故案例
2013年3月17日晚9时10分许,在宁海西店镇某村道路上,一名14岁的女孩小某跟同伴走在机动车道上,一边聊天一边玩耍嬉闹。不料,一辆小汽车快速驶来,小某避让不及被小汽车撞飞并导致颅脑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不要追车、扒车
儿童好奇心强又活泼好动,喜欢追车、扒车、向汽车扔石子,这些都是十分危险的行为。追车和扒车过程中,车辆急转弯、紧急制动或遇颠簸时极易造成儿童伤亡,家长应当经常教育子女,杜绝此类行为。
事故案例
2009年冬,某小学一年级7岁小男孩刘某,在上学途中遇到一辆大货车缓慢行驶。为搭便车,刘某与另外一名同学一起扒吊在大货车的脚踏板上。当车辆驶到校门口时,两人准备跳下车去上学。不料,刘某被大货车的后轮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不要在道路中央赶放牲口
在道路中央赶放牲畜时,由于牲畜行进缓慢,大群牲畜聚在路中央容易堵塞道路,严重妨碍交通。若遇机动车驶近或鸣笛,牲畜容易受到惊吓而无法控制,在道路上四散奔逃,不仅易导致交通事故,还会给农民朋友带来经济损失。而追赶牲畜时,农民朋友易忽视交通环境,被来往车辆撞倒,出现人身伤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不要在公路边乘凉
农村道路路面较窄,在道路上乘凉,会占去部分路面,使路面更窄,影响交通。同时,农村夜晚路面灯光条件较差,驾驶人视线不良,容易出现视觉“盲区”,村民乘凉时不太留意道路及周边环境,若避让不及,易导致事故发生。在路边乘凉时,车辆噪声、尾气及扬起的尘土均不利于身体健康,请大家为安全和健康考虑,不要在道路边乘凉。
事故案例
2012年8月13日晚8时50分许,浙江省台州市路桥蓬街花门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五六位村民在自家附近的路边乘凉时被一辆突然冲向人群的小型四轮货车撞倒,导致一名村民当场死亡。因为事发突然,现场路灯昏暗,在场村民没有看清小型四轮货车的驾驶人,也没记住车牌号码,增大了案件破获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