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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融惯性要求,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应放在犯罪论场域下进行,并接受自然事实与规范评价的双重检验。条件因果关系说站在自然主义立场上构建的客观因果流程,始终难以全部适用于刑事司法的核心结点在于,刑事司法作为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全过程都受到人类社会伦理规范的影响和制约,自然主义和规范评价间的固有鸿沟使自然意义上的条件因果关系与司法实践难以匹配。因此,应在正确认识条件因果关系地位的前提下,在犯罪论场域界定刑法因果关系性质及应发挥的作用,厘清与责任的界限,恰当选择认定模型,推动因果关系理论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