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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认定和责任承担的规定是模糊的,对劳动者的范围规定是限制性的,这不利于劳动权的保护,不利于劳资矛盾的解决,也不利于我国劳动关系的法治化.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中,在对用人单位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方面应当确立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而对劳动权主体的立法则应当确立普遍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