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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物上保证人因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而丧失其抵押物时,应当对其加以救济。仅仅赋予物上保证人求偿权或者追偿权是不足以保护其权益的。认为两种权利在发生原因上相同,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出现两种权利重合的现象,此外两种权利在其设立的主旨、特性、行使的对象、行使的范围方面皆有差异。基于此,有必要规定两种权利,以充分对物上保证人加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