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信息化条件下侦查思维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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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侦查思维方式是侦查人员把握侦查客体的思维模式,是一种带有普遍适用性的侦查思路,对于侦查活动意义重大。进入新时期,传统侦查思维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犯罪形势变化和侦查价值变化的客观要求,因此,侦查思维方式必须进行相应转变。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全面运用为侦查思维方式的转变创造了基本外部条件,侦查思维方式应由封闭、保守、被动向开放、创造、主动转变。
  关键词:侦查思维方式;科技信息化;转变
  
  侦查,作为一项法律程序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但同时也是一种认识活动。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侦查就是侦查人员收集、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证明或者证伪侦查假设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侦查人员是认识的主体,犯罪行为是认识的客体,侦查措施、侦查手段、刑事科学技术则是认识的方法手段。侦查人员具有主观能动性,是认识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对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起决定作用。研究侦查,离不开对侦查人员的研究,更离不开对侦查人员思维方式的研究。所谓侦查思维方式,是指“侦查人员把握侦查客体的思维模式,即一种带普遍适用性的侦查思路。换一个角度说,就是思考侦查问题的手段、工具和技能技巧”。侦查思维方式一经在侦查人员的思维结构中固定下来,就成了控制思维活动的意识性机制,“它以先行的模式规定着思维对象的选择、思维主体的确定和思维成果的存在样式,并以一定的方式组织主体的思维活动,以一定的层次和序列运用思维的原料和材料。”科学的思维方式能够拓展侦查人员的信息视野,减少侦查过程中的盲目性和非确定性,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所以,侦查思维方式对于侦查活动意义重大。
  一、侦查思维方式转变的必要性
  当今时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人类社会从生产方式到生活方式,再到价值观念均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我国社会也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走向纵深而进入了特殊的“三期”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预防打击犯罪的形势发生了相应变化。一方面,刑事案件发案率始终在高位徘徊,新的犯罪类型层出不穷,传统的犯罪类型出现了新特点;另一方面,“依法治国”作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被写入宪法和党章,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得到承认,公众对于侦查工作有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期望。面前这样的现实,传统侦查思维方式不断被证明窘迫无力,因此,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建立新的侦查思维方式,是满足犯罪规律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是犯罪形势变化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保持在高位,并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侦查部门预防打击犯罪的压力不断升级加大。不仅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活动在“质”上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出现了若干新特点。
  1.犯罪主体的变化
  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步入信息经济时代。信息作为知识的一种表现形态,通过网络给社会和人民生活注入全新的生产、生活方式。今天,犯罪主体日益紧密地与互联网联系,呈现出“知识化”、“信息化”的特点。各类新型犯罪方法和反侦查伎俩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蔓延,犯罪主体可以依托网络获取关于某类犯罪的较为全面的信息;各种犯罪工具和非法所得通过网络交易迅速流转,不同犯罪主体之间也能够进行及时、广泛的沟通交流。过去制约犯罪的“信息不足”、“信息不快”、“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纷纷化解,犯罪主体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人”、“信息人”。与此同时,互联网与生俱来的开放性,为潜在犯罪人提供了多样化选择的犯罪机会和能力,充分激发了其想象力、创造力,犯罪人纷纷革新犯罪手段、提升犯罪技能,犯罪演进的速度惊人。
  2.犯罪时空的变化
  信息时代,犯罪时空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营造了“虚拟空间”,“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可以利用时间上的三度:过去、现在与将来;可以利用空间上的两域: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并可实现时空组合多样性和任意性”。这样,在某类犯罪中(特别是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远程犯罪中),犯罪主体可以在犯罪时间和犯罪空间做文章,要么通过犯罪指令、程序在瞬间完成犯罪,要么延时犯罪,成功地剥离犯罪时间和空间,更好地隐匿犯罪痕迹以逃避侦查打击。
  其次,犯罪时空的变化体现在流窜犯罪日益猖獗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配置,我国社会进入人、财、物大流动时期。传统交通运输能力更加发达,各地区高速路网建设不断推动,各城市之间距离不断拉近,“甲地落脚、乙地作案、丙地销赃”的跨区域奔袭作案甚至是跨国界犯罪等犯罪形式日益突出,“‘两头在外’特征明显,侦查难度不断加大,传统意义上的‘划地排查’侦查模式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
  3.犯罪手段的变化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普及,使得犯罪主体能够迅速便捷地获取各种犯罪知识,同时大量的信息也充分激发了犯罪主体的创造力和想象力,犯罪主体不断更新犯罪技能、手段,犯罪过程中的科技含量明显增加,各类新型犯罪层出不穷。诸如盗窃、诈骗、赌博等传统犯罪在信息网络技术的支持下翻新花样、推陈出新,将犯罪空间拓展至“虚拟空间”,产生了智能盗取信用卡密码、电信诈骗犯罪、网络赌博等新型犯罪形式,此类新型犯罪急速扩大刑事被害人区域范围,涉案财产、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加,但是,传统侦查技术对此类犯罪已是力不从心。
  (二)是侦查价值变化的客观要求
  侦查价值,是侦查活动中侦查主体应追求和向往的善。当前,随着“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提出和一系列反映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国际公约被签署,那种仅仅将侦查视为“打击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观点已明显不再占据主流地位,取而代之的理论认为,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理应纳入诉讼的轨道,通过程序法定、程序制裁等方式限制国家的侦查权力恣意妄为,从而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因此,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并重的理念、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理念、侦查措施法定比例的理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沉默权规则等,成为了人们的普遍共识,成为了未来侦查法治发展的方向和目标。这意味着传统侦查工作中思维方式将发生根本性改变,那种过度依靠犯罪嫌疑人口供,忽略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将犯罪嫌疑人当作刑事诉讼客体,明显缺乏科技含量的“由供到证”的思维方式和侦查实践,将逐渐受到限制以致丧失用武之地,因此,转变侦查思维方式势在必行。
  二、侦查思维方式转变的条件
  条件是影响和制约事物发展的外部因素,条件必须通过事物的内部矛盾才能发挥作用。侦查思维方式转变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超越了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侦查思维方式是不能发挥积极作用的。当前,先进科学技术的成果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在侦查活动中的全面运用,使得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大大提升,为侦查思维方式的转变提供了客观条件。
  (一)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
  从信息论的角度看,获取侦查信息是侦查活动的根本目标,只有获取的侦查信息足够充分,犯罪行为被侦查认知的可能性才越大。近年来,我国警务信息化建设取得丰硕成果,海量信息资源被存储在公安信息化平台上的不同数据库中供不同地区的侦查人员使用,其中,最主要的数据库包括:人员信息、车辆信息、机构信息、案件信息等四类。警务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催生了一种新型侦查方法——信息化侦查。这种侦查方法打破了侦查活动中获取传递信息的时空界限,打破了不同区域、不同警种侦查协作的时空阻隔,使得侦查活动从粗放型走向精细型、人力密集型走向信息密集型、被动回应型走向主动出击型,代表了未来侦查活动的发展方向,最大限度地代表了侦查工作未来的发展要求,同时也为侦查思维方式转型提供了客观条件。
  (二)新型犯罪痕迹在侦查得到了广泛运用
  犯罪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质运动,必然采取一定的物质形态与外部世界发生联系,留下各种犯罪痕迹。侦查活动就是要通过发掘各种犯罪痕迹,重现犯罪活动过程,从而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传统侦查工作中,由于技术条件的局限,发现利用的痕迹主要是指纹、足迹、血迹等实体痕迹,犯罪现场的巨大价值并未得到充分发掘,其他大量痕迹未能进入侦查人员视野。但是,随着新兴科学技术在侦查过程中的广泛运用,刑事科学技术、行动技术、网侦技术、DNA技术、视频监控技术等侦查技术取得长足进步,获取新型犯罪痕迹成为可能。目前,侦查机关除了可以发现提取利用各类传统实体痕迹外,通讯痕迹、信令痕迹、成像痕迹、网络痕迹、资金痕迹、入住痕迹、GPS痕迹、微生物痕迹等新型犯罪痕迹进入侦查人员视野,这些痕迹深刻反应了犯罪主体罪前罪中罪后活动,为刻画犯罪嫌疑人特征、还原作案过程提供了丰厚的信息资源。
  三、科技信息化条件下侦查思维方式的转变
  科技信息化条件下的侦查为侦查思维方式的转变提供了客观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侦查人员思维方式的转变就能够自然而然地发生和完成。因为“硬件”代替不了“软件”,光有“硬件”没有“软件”,“硬件”同样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还必须加强“软件”建设。
  (一)侦查思维方式转变的主要内容
  传统侦查思维方式与我国客观侦查情势相适应。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高度稳定,社会管控能力突出,集体主义意识盛行,违法犯罪抑制机制运行良好,我国社会犯罪率明显低于其他国家,即便是某时某地发生了刑事案件,也能够迅速通过划定区域排查的方式破获。在这种背景下,侦查思维方式呈现出封闭性、保持性、被动性。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走向纵深,社会结构处于急剧变动中,刑事犯罪不断数量高发,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令人咂舌,转变侦查思维方式从而适应当前打击控制犯罪的需要成了我们工作的重要内容。
  1.由封闭性侦查方式思维向开放性侦查思维方式
  传统侦查工作是以实体活动存在的,侦查破案赖以实施的信息资源是现场勘查中发现的各种实物证据及其隐含信息,以及讯问或者询问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证人获取的言词证据及其隐含信息,因此,侦查人员获取的侦查信息相当有限。实践中,“一摸二排三审问”的办案模式成为了最常见的侦查思路,侦查人员的思维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固化、定势的倾向。但在科技信息化条件下,网络信息技术把处于分割、独立状态的各地区公安机关和不同警种凝聚到一起,把公安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紧密联系起来。侦查人员不仅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加强侦查协作,还能和其他地区、部门的公安机关共同研判、分析案情;不仅能够与工商、税务、海关、金融、通讯等部门和行业加强交流与合作,还能增强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信息交流,扩宽侦查工作的群众基础;不仅能够发现、提取、收集各类传统物证、人证,还能依托新技术发现、提取、收集各类新痕迹。因此,大量侦查信息能够快速呈到侦查人员前面,这些信息以不同的方式记载着人们的身份,记录着人们的行为以及在特定的时空中与其他人、事、物之间的联系。面对海量的侦查信息,侦查人员必须以开放的思维投入到侦查活动中,善于在海量信息中筛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证据,让信息成为主导侦查活动的要素。
  开放性侦查思维方式要体现在发现案件与案件、现案与隐案之间关系的串并案件上。过去,侦查人员通常“以案件为中心”,注意力总是集中某一特定的案件,侦查陷入僵局后只有反反复复勘查现场、摸底排队,案件与案件之间的信息彼此孤立,难以发挥信息的作用,即便是串并案侦查,也只限于某一特定地区的相似案件,造成了侦查资源极大的浪费。而在科技信息化条件下,案件之间的串联变得容易。因此,侦查人员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信息,如何进行信息的梳理、选择、研判、利用,发现信息中隐含的与案件之间的联系,侦查人员的开放性侦查思维成了破案的关键。
  2.由保守性侦查思维方式向创新性侦查思维方式
  创新性思维源于信息获取的开放性,大量的信息为侦查人员提供了多样化可选择的侦查模式。目前,在创新性侦查思维方式的引导下,各地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纷纷打破常规,创新侦查技术、创新侦查战法、创新侦查机制。侦查实务界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包括网上锁定预备实施犯罪的人员、网上并案、网上摸底排队、网上控制赃物、网上缉控涉嫌人员、网上认定犯罪嫌疑人、网上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网上扩大战果、网上综合侦查在内的网上侦查模式。同时,与传统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依靠的“一摸二排三审问”“划地排查”侦查思路不同,科技信息化条件下形成了依靠“手机号码查询、视频监控资料利用、痕迹物证网上检索”的“新三板斧”战法,大大减少了侦查成本,增加了侦查效益。可见,在科学信息化条件下,侦查活动的成效主要取决于侦查人员思维的活跃性,取决于侦查人员的创新性思维,侦查人员如果能积极培养创新性侦查思维,不断寻找侦破案件的新思路、新技术、新机制,就能始终把握打击控制犯罪的主动权。
  3.由被动性侦查思维方式到主动性侦查思维方式
  传统的侦查是属于被动回应型侦查,通常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启动对事件发生的原因、作案结果、作案过程、作案目的、作案手段以及涉及的人、事、物等相关要素的调查或侦查。但绝大多数犯罪是在侦查人员无法预知和察觉的情况下筹划、进行并发生危害后果的,并且,犯罪主体通常在事前经过较长时间预备、在事后积极销毁遗留证据逃避侦查,因此,要想侦查是十分困难的,这也是过去世界各地警察最高破案率也不超过50%的原因。但是,随着现代犯罪学的发展,理论和实务界不少专家对犯罪学中的“二八定律”达成了共识,即“几乎80%的事件结果往往只是和20%的人和事有关”。也就是说,20%的罪犯(惯犯、累犯)实施的犯罪占全部案件的80%。因此,侦查工作的重心应该转向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在信息化技术的支持下,侦查工作重心转移的目标得以实现,侦查人员可通过收集与违法犯罪高危人群相关的吃、住、行、销、玩相关信息,分析犯罪情势的动态变化和可能出现犯罪活动,“由人到案”主动出击的侦查模式应该代替“由案到人”被动回应的侦查模式并成为主要的侦查模式,与此相适应,侦查人员也应转变侦查思维方式,建立主动性的侦查思维方式,善于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出发,通过相关情报信息的分析,及时发现隐案和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从而更好地预防和打击犯罪。
  (二)侦查思维方式转变的基本要求
  尽管科技信息化条件下的侦查工作,正在全国蓬勃展开,侦查人员的思维方式有了一定程度的转变,并显示出一定效果,但是与理想的状况还有较大差距,进一步转变侦查人员的思维模式成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但侦查人员思维方式的转变必须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物质条件
  第一,要加强技术设备硬件建设。技术设备是侦查工作科技含量不断提升的前提。技术设备的先进与否,直接关系到侦查人员的侦查积极性,关系到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侦查思维方式的转变就没有物质载体。因此,应该加大资金投入,购置先进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为信息化运行提供运作平台,购置电子监控设备,建立覆盖重点区域、场所乃至整个地区的监控网络;购置其他刑事科学技术设备,以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同时,适时淘汰老化过时的设备,及时维护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不断升级技术设备的性能水平,保障侦查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要提升信息收集的数量与质量。丰富的信息资源是信息化侦查的基础。没有大量高质量的信息资源做支撑,信息化侦查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加强信息收集是信息化破案的首要环节。要按照“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基础化”的要求,提升信息意识,加强基础信息的收集,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通过公开和秘密的渠道,及时发现收集违法犯罪和不稳定因素等信息,从而为信息研判和信息预警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提升信息收集的质量。要按照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统一格式、统一规范的原则,提升信息收集的质量,避免重复采集、重复录入、重复存储,最大限度地方便一线侦查人员查询、使用信息,开展各种侦查活动。
  第三,要提高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拥有的信息数量越多、质量越好,侦查破案就直接、越迅速、越明显。而这些信息的资源的高度共享则是集约化侦查、减少侦查成本的必要条件,只有形成全国、全省、跨警种、跨行业的资源共享,信息化侦查才有无穷无尽的能量。信息的共享需要制度的保障,但是同时侦查人员应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念,只要基础信息采集全面、录入及时、实现共享,只要犯罪分子继续作案,就有破案的可能。
  2.人员条件
  从主观方面来看,要实现侦查思维方式的转变,应该抓好两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加快侦查机关领导层侦查思维的转变。侦查机关领导层侦查思维的转变对于侦查人员的侦查思维转变具有决定性作用。事实证明,只要领导重视,人、财、物等制约侦查思维方式转变的困难就会迎刃而解,侦查思维转变的阻力就会越小,因此,首先要在提高侦查机关领导层对转变侦查思维方式的重要性、紧迫性上做文章、下功夫。
  第二,要加快普通侦查人员侦查思维方式的转变。首先,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成功案例讲解、实战演练培训等方法,增强普通侦查人员的感性和理性认识,加快侦查人员的侦查思维方式转变,让广大侦查人员切实感受到侦查活动中运用先进技术带来的方便和促进作用,使其从思想树立侦查思维方式的必要性,并贯彻于侦查实践中。其次,侦查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系统地学习思维科学知识,做一些必要的训练,随时联系自身的情况和侦查实践进行思考,切实提高自身的思维水平,并在侦查活动中灵活运用各种思维,不断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从而增强侦控案件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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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宋大鹏(1983~),男,汉族,籍贯:辽宁营口,研究生学历,现为中国刑警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助教,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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