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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登记过程中,因登记机关的过错造成相对人的经济损失,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国家赔偿程序中,是穷尽其他赔偿后再行国家赔偿,还是根据当事人的诉求确定赔偿性质,是审判实践中长期争论的问题。本文从一起房屋登记机构的过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司法救济案件,结合修订后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探讨行政赔偿的程序和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