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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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围绕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对民事诉讼监督作出了更为完善的安排,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将大大加强,覆盖了诉前监督、诉中监督、诉后监督和执行监督四大领域。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检察权;监督;审判权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论是在立法规范上,还是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检察机关的职权都被局限在了刑事司法领域,由于缺乏必要而细致的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一直难以行使有效的法律监督。而民诉法草案极大解决了这一问题,这种立法要义的背后,是对现代法治基本常识的遵循,也是对我国宪法具体内容的贯彻。本文就其合理性作如下分析:
  一、民事检察权性质定位
  目前学术界把检察权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说已无异议,之所以把其定性为法律监督权主要源于两方面原因:首先,当前的宪政体制决定。其次,源于政治学的权力制衡原理。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人民检察院被定性为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应有之义即是对所有执行国家法律的机关均有权进行监督,而民事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存在正是源于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需要。[1]
  通过对民事检察权性质定位,本人理解为:我们一开始就把检察院职责定位缩小了,以前只局限在民事审判活动,这只是一个试点,就像一项政策实施,先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省份进行试点,成绩突出的话就在全国进行推广。民事检察监督也是这样,我们不能说是对检察院职责范围的扩大,更准确地说法应是对其权力的复原。
  二、民事检察监督权争议焦点
  草案对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规定蕴含深刻法治意义,如果能够通过其价值不可低估。但在司法实践的运转中遇到的一些甚至难以克服的困难和困惑还是需要面对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会遇到监督理念和监督目标上的难题。其次,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会遇到司法权独立成长的价值诉求之挑战。我们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所见到的活生生的检法冲突,实际上是审判权与检察权在法治建构中意识的直观反映,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过程的介入,即便以对审判者的职权监督为名义,也不能在最终的实际效果上落实为对当事人一方的有利或不利益的判断。在最终效果上这种必然体现出来的当事人化倾向,势必强化了当事人一方的对抗力量,相应地削弱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对抗力量。[2]
  三、民事检察监督权合理性分析
  民事检察监督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裁判不公的产生,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重要权利在私法领域得到更为公正、更为有效地保护,而且还能在落实宪法法律监督权方面前进一大步,对于推动检察机关全面行使法律监督权,为法治构建确立高效权威的监督屏障具有重要意义。其合理性表现在:首先,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但是尊重并不表示当事人的处分权是绝对的。如果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国家就应当进行干预。有学者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的“三权制衡”机制,这种机制的主要特点就在于检察机关是作为一种独立的特殊主体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而不是以当事人的角色参与民事诉讼(如果检察院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例如作为民事公诉案件中的原告人,则应当视为一种特殊情形)。检察机关的诉中监督乃处于与当事人、与法院相平行、相平等的地位,它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是高高在上的纯粹的传统意义上的监督者,相反,无论它执行着何种诉讼职能,它均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方独立诉讼主体,其身份是中立的。在这个前提下,检察机关无论以何种方式参诉,都应当是独立的一方主体,惟其如此,才能够构成诉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三权制衡”的机制。[3]其次,《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条并没有排斥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而且宪法规定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是受宪法保护的。那种认为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有碍审判独立的看法实际上是一种理论的演绎。相反,检察院的监督对法院的独立审判起到很大的支持。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可直接抵制或消除对审判权的不当干预,促进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法院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个别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处理,可能会被认为是破坏了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但如果错误的判决、裁定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才更损害司法权威,人们难以相信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裁定,何从谈起司法权。
  四、结语
  如今这样一个“诉讼爆炸”的年代,如何保证审判公正,让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一直是社会各界的呼声,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德玲.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
  [2]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
  [3]赵旭东.论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在民事诉讼中的制衡关系[J/OL].中国诉讼法律网,2010-04-16.
  [作者简介]李邦成,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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