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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某公众号发表的《从天津的登记条例来谈地方立法不能任性》一文,提出不同看法,认为文章观点是错误的,主要体现在法治思维的偏差和逻辑推导的纰漏。
关键词: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1-9138-(2018)03-0042-43 收稿日期:2018-02-01
近期,中国不动产官微发表《典型案例001:未办理首次登记,預告登记权利人住满两年如何办证》,介绍了天津市通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天津条例》)第59条的规定,为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在入住满二年后办理转移登记的案例。随后,某公众号就此发表了《从天津的登记条例来谈地方立法不能任性》(以下简称《任性》),提出“笔者对天津市的此种做法一直持不同意见,该地方条例也有违反上位法的问题”,并陈述了若干理由。我们非常欢迎任何有建设性意见的交流和讨论,但本文认为,《任性》的观点是错误的,主要体现在法治思维的偏差和逻辑推导的纰漏。
首先,《任性》机械套用理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维薄弱。《天津条例》第59条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实践中发生的房地产开发商因售房后资金回笼问题或者其他原因破产甚至注销,不配合或者无法配合商品房购房人完善相关手续、申请登记的问题。众所周知,在开发商——购房人关系中,开发商是强势一方,购房人是占社会主体的弱势一方,购房人的权益更容易受到对方侵占或损害。《任性》认为,“已经有合法途径来保护购房人利益,即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应该是引导购房人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然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和法院的协助执行文书来办理单方的转移登记申请”。《天津条例》在没有禁止购房人以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同时,通过经预告登记的购房人直接申请转移登记,避免了因另行提起诉讼等引起的时间、经济和司法成本,更高效、全面地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本质上是对社会利益的规范和调整。党的十九大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著名法学专家王利明教授撰写《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这些都肯定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导向。《任性》提出的处理方式,看似中规中矩、合乎“法理”,但实际高高在上,更容易造成开发商不作为、购房人维权难。《天津条例》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在不损害开发商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关口前移,尽可能照顾购房人合法权益,增加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其次,《任性》缺乏严密的逻辑链条,无法得出正确结论。《立法法》第72、73条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天津条例》第59条正是为了更好地在天津执行《物权法》第9条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第20条关于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4条关于方便群众原则、第14条关于单方申请等规定作出的具体规定,并未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任性》中引用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2款自《物权法》授权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已无法适用,引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用来串联《物权法》第28至31条逻辑的《物权法释义》,不是法律、行政法规,都不能评判《天津条例》的合法性,更不能据此得出《天津条例》违法的错误结论。
天津多来来通过该政策累计解决了近20万户购房群众办产权证的难题,且没有因此引发纠纷,表明《天津条例》第59条的规定不仅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还切实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和不动产登记理念,其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1-9138-(2018)03-0042-43 收稿日期:2018-02-01
近期,中国不动产官微发表《典型案例001:未办理首次登记,預告登记权利人住满两年如何办证》,介绍了天津市通过《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天津条例》)第59条的规定,为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在入住满二年后办理转移登记的案例。随后,某公众号就此发表了《从天津的登记条例来谈地方立法不能任性》(以下简称《任性》),提出“笔者对天津市的此种做法一直持不同意见,该地方条例也有违反上位法的问题”,并陈述了若干理由。我们非常欢迎任何有建设性意见的交流和讨论,但本文认为,《任性》的观点是错误的,主要体现在法治思维的偏差和逻辑推导的纰漏。
首先,《任性》机械套用理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维薄弱。《天津条例》第59条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实践中发生的房地产开发商因售房后资金回笼问题或者其他原因破产甚至注销,不配合或者无法配合商品房购房人完善相关手续、申请登记的问题。众所周知,在开发商——购房人关系中,开发商是强势一方,购房人是占社会主体的弱势一方,购房人的权益更容易受到对方侵占或损害。《任性》认为,“已经有合法途径来保护购房人利益,即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应该是引导购房人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然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和法院的协助执行文书来办理单方的转移登记申请”。《天津条例》在没有禁止购房人以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同时,通过经预告登记的购房人直接申请转移登记,避免了因另行提起诉讼等引起的时间、经济和司法成本,更高效、全面地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本质上是对社会利益的规范和调整。党的十九大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著名法学专家王利明教授撰写《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这些都肯定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导向。《任性》提出的处理方式,看似中规中矩、合乎“法理”,但实际高高在上,更容易造成开发商不作为、购房人维权难。《天津条例》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在不损害开发商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关口前移,尽可能照顾购房人合法权益,增加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其次,《任性》缺乏严密的逻辑链条,无法得出正确结论。《立法法》第72、73条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天津条例》第59条正是为了更好地在天津执行《物权法》第9条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第20条关于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4条关于方便群众原则、第14条关于单方申请等规定作出的具体规定,并未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任性》中引用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2款自《物权法》授权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已无法适用,引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用来串联《物权法》第28至31条逻辑的《物权法释义》,不是法律、行政法规,都不能评判《天津条例》的合法性,更不能据此得出《天津条例》违法的错误结论。
天津多来来通过该政策累计解决了近20万户购房群众办产权证的难题,且没有因此引发纠纷,表明《天津条例》第59条的规定不仅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还切实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和不动产登记理念,其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