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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法产生自新中国建立之初,并在我国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暂行法发展历程的考察,暂行法立法数量增减与改革进程具有密切联系,可以证明暂行法是调节改革与立法关系的一种重要立法形式。依据立法数量的变化,暂行法发展可划分为萌芽、激增、首次下降以及下降缓和等四个阶段。各时期暂行法都有不同的存在原因,并在主体、内容、程序与法的构造等方面表现出各自特点。暂行法总体上形呈现出立法主体扩大与制度空间扩展、立法内容差异化、立法程序公开化与科学化、法的构造不断进化等趋势。暂行法历经七十年发展,立法实践有余但规范程度不足的问题凸显。欲实现暂行法“依法立法”的目标,维护法制统一,可通过限缩立法主体、限制立法权限、限定立法程序、完善法的构造等方式,实现暂行法的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