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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因工死亡,留下了一笔巨额赔偿款和一个未满两岁的女儿。可是,死者尚未入土,婆媳就为赔偿款的分割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了让死者尽快入土为安,在当地组织的调解下,婆媳将赔偿款进行了分割,并约定将其中的8.9万元留给幼女,作为幼女今后生活和学习的费用。彼此心存顾虑的婆媳两人还约定将幼女所分的份额交村支部书记保管。然而,媳妇认为女儿的监护权是自己的法定权利,为了讨回对女儿财产的监护权,便将村支部书记告上了法庭。那么,这8.9万元应当由谁来监护、管理和使用呢?2007年10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媳妇的诉讼请求。本以为胜券在握的媳妇手拿判决书怎么也想不明白,女儿财产的监护权怎么就旁落他人呢?
因工死亡:留下巨额赔偿款
现年25岁的曹玉萍,是江苏省扬州市人。2003年春节,曹玉萍与杨元坤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走上红地毯,并于2004年4月生下女儿,取名杨语嫣。杨元坤夫妇的生活本来就捉襟见肘,生下女儿后更是窘迫。为了尽快摆脱困境,杨元坤和妻子曹玉萍商量后,决定外出打工。
2005年6月,某劳务公司为某矿务集团招聘矿工。虽说矿工比较辛苦,而且危险性比较大,但杨元坤考虑到工资待遇出较好,更重要的是矿务集团离家不算太远,可以在节假日回家帮妻子照顾家庭,便决定去应聘。曹玉萍虽心疼丈夫,但最终还是同意了丈夫的决定。
杨元坤经过努力,如愿地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来到了矿务集团,从事地下采煤工作。而曹玉萍则留在家中孝敬公婆,抚育女儿。工作虽然很苦很累,但每逢节假日,杨元坤总是中途要倒上好几班车,回到家中看望父母、妻子和女儿,有时还为家人带上一点礼、物。家境虽说清苦了一点,但一家人恩恩爱爱,和和睦睦,家庭生活过得幸福和美满。
可是,杨元坤在井下工作,具有很大的危险性。丈夫的安全,成了曹玉萍的牵挂,她天天都在心里为丈夫祈祷,祈盼丈夫平平安安。可是,让曹玉萍痛心的是,她的担忧还是成为了现实。
2005年12月的一天,杨元坤在井下采煤期间被砸伤。虽然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终因伤势太重,杨元坤于2006年元月24日逝去。杨元坤因工死亡后,经多次协议,杨元坤亲属与劳务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劳务公司一次性赔偿22万余元。随后,杨元坤的遗体在当地火化后,由杨元坤的母亲何桂英和妻子曹玉萍一同带回家中安葬。
可是,让杨元坤九泉之下不能瞑目的是,为了一笔数目不菲的赔偿款,家中却风云突起,让杨元坤的遗骸不能早早入土为安。
分割冲突:累及逝者难入土
为了让儿子能快快叭生为安,何桂英和曹玉萍将杨元坤的骨灰带回家中后,何桂英便决定当,日搭起灵堂,操办丧事,亲朋好友纷纷上门吊唁杨元坤。曹玉萍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数日颗粒未进,加之长途奔波,数次哭倒在杨元坤的灵堂前,被人搀扶到卧室休息。
休息片刻,曹玉萍渐渐平静下来,一股强大的担忧感又袭上心来;丈夫死亡的赔偿款还在婆婆手上,她会不会独吞?如果婆婆独吞了,那以后自己和女儿又怎么生活?想到这里,曹玉萍便把自己的担忧告诉了一个十分要好的朋友。朋友便提醒道:“你的担心不是没有可能,而且这个问题必须在你丈夫安葬前解决掉,否则,到时谁也不会理你,你就会落到人去财空的地步。”曹玉萍觉得朋友说的有理,为了自己和女儿日后的生活有所着落,她已顾不得那么多了,决定向婆婆摊牌。
见媳妇突然提出来分割儿子的死亡赔偿款,何桂英感到十分的愕然,但为了能把儿子的丧事顺顺当当地办完,别生出什么意外枝节来,何桂英向曹玉萍保证道:“现在正忙于办丧事,等丧事办完了,我们一定坐下来好好协商。”可曹玉萍认为婆婆的口头承诺,只是为了搪塞自己,这更加坚定了她的担忧,便坚持立即进行分割,否则不同意把丈夫安葬。而曹玉萍的坚定的态度却又让何桂英对媳妇产生了疑虑:“她这么快就坚持要分割赌偿款,而且以安葬儿子作为条件,会不会另有所谋?”想到这里,何桂英不得不为年幼的孙女着想:“孙女还不到两岁,如果把钱分给了媳妇,媳妇又把钱用到其他地方,那么,孙女以后的生活、学习就失去了保障了。这可是儿子用命换来的钱,不能轻易糟蹋了。”于是,何桂英向儿媳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赔偿款必须等到儿子安葬后再谈。”而曹玉萍也是横下一条心:“不分割赔偿款,谁也别想把丈夫安葬。”彼此互不信任、互存疑虑的婆媳俩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杨元坤的丧事也被耽搁下来。
见儿子迟迟不能下葬,心急如焚的何桂英只得请求当地千部协调解决。
协议妥协:外人保管起纷争
2006年2月23且,在当地支部书记董军辉等人调解下,就杨元坤的死亡赔偿款,曹玉萍与何桂英达成协议:孩子杨语嫣8.9万元交由董军辉保管,抚养人可按期提取。杨元坤终于入土为安。
按照协议约定,2006年3月14日,曹玉萍从董军辉处支取杨语嫣抚养费2500元,余款仍保存于董军辉处。
2006年9月13日,曹玉萍带着幼女杨语嫣改嫁邻村杜海为妻。
“分给女儿的抚养费,作为母亲,自己没有保管权,却让一个与孩子毫无关系的村支书来保管,这算哪门子的事情?”曹玉萍每每想到这里,心里总是觉得很不舒服,她便想把女儿的抚养费要回来。可是,毕竟自己与孩子的奶奶和村支书签订了协议,还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字了,这让曹玉萍觉得为难。为此,曹玉萍便向他人咨询。有人告诉她:“孩子的监护权,是母亲的法定权利。你们虽然有协议,但协议不能与法律相冲突,否则无效。”
看到希望的曹玉萍,便决定从村支书手中要回女儿的全部抚养费。2007年1月25日,曹玉萍来到法院,以女儿及自己为原告,一纸诉状,将村支部书记董军辉告上了法庭。在诉讼期间,法院依法追加何桂英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杨语嫣、曹玉萍诉称:杨元坤系曹玉萍丈夫,杨语嫣父亲。2005年12月份,杨元坤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矿务集团从事地下采煤期间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我们亲属与劳务公司协议赔偿221500元。赔偿后,经死者亲属协商,杨元坤母亲分得55000元,曹玉萍分得60000元,杨语嫣分得89000元,然而杨语嫣的赔偿款存于董军辉名下。本人多次催要,董军辉已经给付2500元,余款未付。本人与董军辉之间关于抚恤金的保管只是口头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本人随时可以要求返还财产。故请求依法判令董军辉返还杨语嫣抚恤金86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情本就与自己毫不相干,而且自己也是义务帮忙。”对于自 己被告上法庭,董军辉觉得很冤。但是,董军辉更觉得曹玉萍做事毫无道理,不近人情,而且考虑这也是何桂英对自己的一份信任。为了杨语嫣将来的生活、学习能有一定的保障,董军辉还是决定把这“闲事”管到底。于是,在法庭上,一董军辉说:“曹玉萍诉称不属实。曹玉萍存于董军辉名下的抚恤金,是基于一份调解协议,本人按照曹玉萍与其婆母家庭的要求进行保管,这不是本人个人行为。曹玉萍与其婆母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在村委会组织下达成的,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的规定,该调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予认定。”
何桂英作为第三人,也阐明了自己的意见:“我儿子杨元坤骨灰送到家以后,曹玉萍要求先分割赔偿款后办理丧事。在老年丧子的巨大悲痛中,为了家庭稳定,我同意了曹玉萍的要求,在村委会的主持下达成了分割协议,且双方已经履行了协议。曹玉萍现已改嫁,将杨语嫣的抚恤金交其保管会损害杨语嫣利益。等杨语嫣满十八周岁后,我同意将余款全部交给杨语嫣。为此,我请求驳回曹玉萍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协议监督受保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玉萍与何桂英因在杨语嫣抚恤金的使用上互不信任而达成的“抚恤金分配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曹玉萍、董军辉及何桂英均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该协议的性质应是监督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协议,而不是曹玉萍直接委托董军辉代为保管杨语嫣抚恤金的保管合同。曹玉萍与何佳英订立“抚恤金分配的协议”是基于互相不信任,更是为了保护杨语嫣的合法利益。民法上设立监护制度的立法本义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所承担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职责,仅仅是诸多职责中的重要一项,既是权利更是义务。曹玉萍与何桂英订立的协议从根本上保证了属于杨语嫣的抚恤金每一分都能真正地用到杨语嫣身上,能更有效地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而且协议的实际履行并没有妨碍曹玉萍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因此,在没有新证据证明该协议的履行会损及被监护人利益的前提下,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综合考虑目前杨语嫣的年龄智力状况和曹玉萍的生活环境等因素,应支持该协议。故法院对董军辉及何桂英关于协议有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予以采信,对曹玉萍要求董军辉返还杨语嫣抚恤金865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10月26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曹玉萍、杨语嫣对被告董军辉、第三人何桂英的诉讼请求。
(责编 邢荣勤)
因工死亡:留下巨额赔偿款
现年25岁的曹玉萍,是江苏省扬州市人。2003年春节,曹玉萍与杨元坤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走上红地毯,并于2004年4月生下女儿,取名杨语嫣。杨元坤夫妇的生活本来就捉襟见肘,生下女儿后更是窘迫。为了尽快摆脱困境,杨元坤和妻子曹玉萍商量后,决定外出打工。
2005年6月,某劳务公司为某矿务集团招聘矿工。虽说矿工比较辛苦,而且危险性比较大,但杨元坤考虑到工资待遇出较好,更重要的是矿务集团离家不算太远,可以在节假日回家帮妻子照顾家庭,便决定去应聘。曹玉萍虽心疼丈夫,但最终还是同意了丈夫的决定。
杨元坤经过努力,如愿地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来到了矿务集团,从事地下采煤工作。而曹玉萍则留在家中孝敬公婆,抚育女儿。工作虽然很苦很累,但每逢节假日,杨元坤总是中途要倒上好几班车,回到家中看望父母、妻子和女儿,有时还为家人带上一点礼、物。家境虽说清苦了一点,但一家人恩恩爱爱,和和睦睦,家庭生活过得幸福和美满。
可是,杨元坤在井下工作,具有很大的危险性。丈夫的安全,成了曹玉萍的牵挂,她天天都在心里为丈夫祈祷,祈盼丈夫平平安安。可是,让曹玉萍痛心的是,她的担忧还是成为了现实。
2005年12月的一天,杨元坤在井下采煤期间被砸伤。虽然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终因伤势太重,杨元坤于2006年元月24日逝去。杨元坤因工死亡后,经多次协议,杨元坤亲属与劳务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劳务公司一次性赔偿22万余元。随后,杨元坤的遗体在当地火化后,由杨元坤的母亲何桂英和妻子曹玉萍一同带回家中安葬。
可是,让杨元坤九泉之下不能瞑目的是,为了一笔数目不菲的赔偿款,家中却风云突起,让杨元坤的遗骸不能早早入土为安。
分割冲突:累及逝者难入土
为了让儿子能快快叭生为安,何桂英和曹玉萍将杨元坤的骨灰带回家中后,何桂英便决定当,日搭起灵堂,操办丧事,亲朋好友纷纷上门吊唁杨元坤。曹玉萍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数日颗粒未进,加之长途奔波,数次哭倒在杨元坤的灵堂前,被人搀扶到卧室休息。
休息片刻,曹玉萍渐渐平静下来,一股强大的担忧感又袭上心来;丈夫死亡的赔偿款还在婆婆手上,她会不会独吞?如果婆婆独吞了,那以后自己和女儿又怎么生活?想到这里,曹玉萍便把自己的担忧告诉了一个十分要好的朋友。朋友便提醒道:“你的担心不是没有可能,而且这个问题必须在你丈夫安葬前解决掉,否则,到时谁也不会理你,你就会落到人去财空的地步。”曹玉萍觉得朋友说的有理,为了自己和女儿日后的生活有所着落,她已顾不得那么多了,决定向婆婆摊牌。
见媳妇突然提出来分割儿子的死亡赔偿款,何桂英感到十分的愕然,但为了能把儿子的丧事顺顺当当地办完,别生出什么意外枝节来,何桂英向曹玉萍保证道:“现在正忙于办丧事,等丧事办完了,我们一定坐下来好好协商。”可曹玉萍认为婆婆的口头承诺,只是为了搪塞自己,这更加坚定了她的担忧,便坚持立即进行分割,否则不同意把丈夫安葬。而曹玉萍的坚定的态度却又让何桂英对媳妇产生了疑虑:“她这么快就坚持要分割赌偿款,而且以安葬儿子作为条件,会不会另有所谋?”想到这里,何桂英不得不为年幼的孙女着想:“孙女还不到两岁,如果把钱分给了媳妇,媳妇又把钱用到其他地方,那么,孙女以后的生活、学习就失去了保障了。这可是儿子用命换来的钱,不能轻易糟蹋了。”于是,何桂英向儿媳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赔偿款必须等到儿子安葬后再谈。”而曹玉萍也是横下一条心:“不分割赔偿款,谁也别想把丈夫安葬。”彼此互不信任、互存疑虑的婆媳俩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杨元坤的丧事也被耽搁下来。
见儿子迟迟不能下葬,心急如焚的何桂英只得请求当地千部协调解决。
协议妥协:外人保管起纷争
2006年2月23且,在当地支部书记董军辉等人调解下,就杨元坤的死亡赔偿款,曹玉萍与何桂英达成协议:孩子杨语嫣8.9万元交由董军辉保管,抚养人可按期提取。杨元坤终于入土为安。
按照协议约定,2006年3月14日,曹玉萍从董军辉处支取杨语嫣抚养费2500元,余款仍保存于董军辉处。
2006年9月13日,曹玉萍带着幼女杨语嫣改嫁邻村杜海为妻。
“分给女儿的抚养费,作为母亲,自己没有保管权,却让一个与孩子毫无关系的村支书来保管,这算哪门子的事情?”曹玉萍每每想到这里,心里总是觉得很不舒服,她便想把女儿的抚养费要回来。可是,毕竟自己与孩子的奶奶和村支书签订了协议,还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字了,这让曹玉萍觉得为难。为此,曹玉萍便向他人咨询。有人告诉她:“孩子的监护权,是母亲的法定权利。你们虽然有协议,但协议不能与法律相冲突,否则无效。”
看到希望的曹玉萍,便决定从村支书手中要回女儿的全部抚养费。2007年1月25日,曹玉萍来到法院,以女儿及自己为原告,一纸诉状,将村支部书记董军辉告上了法庭。在诉讼期间,法院依法追加何桂英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杨语嫣、曹玉萍诉称:杨元坤系曹玉萍丈夫,杨语嫣父亲。2005年12月份,杨元坤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矿务集团从事地下采煤期间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我们亲属与劳务公司协议赔偿221500元。赔偿后,经死者亲属协商,杨元坤母亲分得55000元,曹玉萍分得60000元,杨语嫣分得89000元,然而杨语嫣的赔偿款存于董军辉名下。本人多次催要,董军辉已经给付2500元,余款未付。本人与董军辉之间关于抚恤金的保管只是口头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本人随时可以要求返还财产。故请求依法判令董军辉返还杨语嫣抚恤金86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情本就与自己毫不相干,而且自己也是义务帮忙。”对于自 己被告上法庭,董军辉觉得很冤。但是,董军辉更觉得曹玉萍做事毫无道理,不近人情,而且考虑这也是何桂英对自己的一份信任。为了杨语嫣将来的生活、学习能有一定的保障,董军辉还是决定把这“闲事”管到底。于是,在法庭上,一董军辉说:“曹玉萍诉称不属实。曹玉萍存于董军辉名下的抚恤金,是基于一份调解协议,本人按照曹玉萍与其婆母家庭的要求进行保管,这不是本人个人行为。曹玉萍与其婆母之间达成的协议是在村委会组织下达成的,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的规定,该调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予认定。”
何桂英作为第三人,也阐明了自己的意见:“我儿子杨元坤骨灰送到家以后,曹玉萍要求先分割赔偿款后办理丧事。在老年丧子的巨大悲痛中,为了家庭稳定,我同意了曹玉萍的要求,在村委会的主持下达成了分割协议,且双方已经履行了协议。曹玉萍现已改嫁,将杨语嫣的抚恤金交其保管会损害杨语嫣利益。等杨语嫣满十八周岁后,我同意将余款全部交给杨语嫣。为此,我请求驳回曹玉萍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协议监督受保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玉萍与何桂英因在杨语嫣抚恤金的使用上互不信任而达成的“抚恤金分配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曹玉萍、董军辉及何桂英均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该协议的性质应是监督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协议,而不是曹玉萍直接委托董军辉代为保管杨语嫣抚恤金的保管合同。曹玉萍与何佳英订立“抚恤金分配的协议”是基于互相不信任,更是为了保护杨语嫣的合法利益。民法上设立监护制度的立法本义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所承担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职责,仅仅是诸多职责中的重要一项,既是权利更是义务。曹玉萍与何桂英订立的协议从根本上保证了属于杨语嫣的抚恤金每一分都能真正地用到杨语嫣身上,能更有效地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而且协议的实际履行并没有妨碍曹玉萍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因此,在没有新证据证明该协议的履行会损及被监护人利益的前提下,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综合考虑目前杨语嫣的年龄智力状况和曹玉萍的生活环境等因素,应支持该协议。故法院对董军辉及何桂英关于协议有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予以采信,对曹玉萍要求董军辉返还杨语嫣抚恤金865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10月26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曹玉萍、杨语嫣对被告董军辉、第三人何桂英的诉讼请求。
(责编 邢荣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