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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是当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前沿问题之一,其权利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社区作为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并不违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在这一点上传统知识权和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是,一般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解释中隐含的前提是"消极社区"理论,而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确立过程中隐含的前提是"积极社区"理论,在这一点上存在着根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