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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转型期的我国行政法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给付行政法勃兴,重干预行政法而轻给付行政法的传统格局有所调整;二是行政程序法崛起,重行政实体法而轻行政程序法的传统现象有所改变。但以上两种特点没有有机结合起来,给付行政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给付行政正当程序是给付行政程序的核心。必须努力改变我国给付行政正当程序立法滞后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