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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腐的不断深入,一个个大老虎随之落马,公众对身边的“苍蝇”失去了兴趣,但近年来,“苍蝇式”腐败已经呈现触目惊心的地步,即使连根本不是“官”的村级干部,贪腐情况不仅仅是面广,涉及的金额与一些高官相比,也有过之而无不及。“别拿村官不当干部”的现象必须引起重视。
“别拿村官不当干部”
在过去的一年中,一些“问题村官”步入人们的视野:在征地拆迁方面,深圳市龙岗区“村官”周伟思,家产过亿,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坐地生财,收受贿赂上千万元,相当一部分为拆迁和项目开发提供帮助所得的“好处费”;长春市岗子村原村支部书记于生勾结测绘人,将集体土地虚设在村民王某等三户村民名下,“套”取土地补偿款83万元……2013年8月被曝光的温州10名村官瓜分价值18亿元、316套安置房,也创下了“村官腐败”的新纪录。
从各地报道的数据来看,村级腐败已经呈现量大面广的状态。
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面向群众的街道干部、村官成为贪腐的高发人群。大量征用农村土地,都要和村官打交道,一些村官政治素质不高,腐败问题严重。近年来纪检部门收到此类涉纪涉腐案件很多,大都是举报村官把土地补偿款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等。特别是一些腐败村官做事无法无天,涉案金额巨大,问题性质恶劣。
相关数据显示,在当前全国查处的基层违法违纪案件中,村官腐败案占了70﹪以上,由村官腐败引发的群众信访和越级上访,已经占了农村信访总量50﹪以上。“小官大贪”现象,不仅说明“苍蝇”与“老虎”之间并没有绝对界限,也折射出不受制约的权力的巨大危害。
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编的《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2013)》称,“苍蝇”的危害在于,直接面向基层、面向人民群众,不良作风和滥用公权将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从而直接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比起“老虎”,“苍蝇”数量大,传播病菌范围广,其危害程度更广、更深。
村干部不算什么“官”,但作为我国行政体系的“神经末梢”,村干部的地位、作用不容小视,出现问题也不可小觑。一方面,农村基层基础建设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都离不开村干部;另一方面,近年来村官腐败问题高发易发,“小官大贪”现象已经成为农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小官大贪”现象与当下我国新农村建设、城镇化迅速发展有关,更与农村基层组织缺乏监管、存在村官管理“盲区”有关。村干部虽不属国家公职人员,但手中掌管大量集体土地资产等巨额财富,事实上行使着巨大的管理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监管,“小苍蝇”照样干出“大老虎”的事来。
“乡镇监督太远,群众监督太软”
村官腐败被称为“苍蝇腐败”,而一直以来,“苍蝇腐败”糟蹋着基层民主制度设计,并且无时不在叮着村民自治这颗有缝的蛋。按照规定,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员会成为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迄今已逾30年,农村的基层民主选举也从1997年就开始实施。可是,经过时间的检验和淘洗,这些制度非但未臻完善,反而徒留尴尬。
村官不在公务员序列,当然不是官员(干部),再加上由村民直选的因素,村官的终极定位就是村民的利益代言人,是农村基层民主与自治的头儿。但在实践当中,这些理念的执行常常变形走样。有些村官不仅未能坚守选民诉求,反而背叛了承诺。
在日常管理中,村干部几乎没有受到有效监督。“乡镇监督太远,群众监督太软”成为村干部缺乏监督的真实写照,村里大小事情都由他们说了算。现在各地都在搞村务公开,制度虽然好,但没有监督,难以落实。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管理本村事务的同时,往往还受乡镇等基层政府的委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等特殊款物的管理。
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受委托从事上述管理工作时,往往缺乏必要的监督。因为是受委托,其与相关部门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较为松散,委托部门对他们的监管较为薄弱,有的甚至委而不管,放任自流。这种无人监管的现状,是引发“村官”贪腐的关键原因之一。
造成“小官大贪”的根本原因是没有落实建立村务监督机构制度或者说村务监督机构监管缺位,自治法律没有“落地开花”。尽管目前我国已经普遍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但由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委会领导,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由村委会委员担任,这与原本设立“第三驾马车”的监督设想还是有一定差距,监督效果也打了不少折扣。
给权力“上锁”, 打断“官脉”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小官大贪”产生的原因是权力的失控。小官能搞大腐败,源于其手中权力的“含金量”不小,决策程序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非常突出。因此,要从根本上治理“小官大贪”,就必须紧紧抓牢权力制约及制度建设,关键是要抓好以下两个环节的工作。
首先要分制权力、规范权力。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而“绝对的权力”主要缘于权力过分集中。“小官大贪”们多是集诸多权力于一身,往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都有权力寻租谋私的可能,这就需要用一定的制度来予以规范,让制度的理性来制约权力的狂放不羁。官员手中的权力要“上锁”,不能成为个人的“私属品”。
其次要加强基层民主,让监督无处不在。基层村干部由于长期扎根于一个地方,容易形成深厚的“官脉”,日积月累极易助长腐败的萌芽。农村反腐须延伸体系,立体防范。要推行信息公开,在形式上,需从单一的“公开栏”形式向公开电话、窗口式办公、媒体公布等形式延伸。在程序上,需从公开办事结果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让群众对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全程监督。在时间上,要从定时公开向随时公开延伸,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又急需办理的热点、难点以及重大村务的处理情况等,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监督。在范围上,要由固定点向多点延伸,方便群众监督。
要遏制“小官大贪”,除了依法严惩外,还得法律“补漏”: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村务监督的“粗线条”规定,明确、细化村务监督机构职责、履职程序规定,增强其执行力;落实村民自治权力,避免异化为村干部自治;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监督机构和信息平台,将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开。同时,借助当前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的改革东风,建立村委会成员任前财产公示和任期财产变化等报告制度,完善公开事项,让村民监督“有的放矢”。
再次,一定要严打,形成高压态势。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反腐形成高压态势,群众满意度大幅提高,不在于出台了多少制度,完善了多少法律,关键还是反腐的决心。在当下,关键是严惩,通过治标为治本换取时间,为制度规范换取时间。
总之,在防治腐败体系建设中,官德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反腐倡廉,需要顶层设计,更需要底层智慧。不分官阶,只要掌握了人民赋予的权力,就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大官、小官都要进行廉政问责,绝不能“抓大放小”。只有不给腐败现象留下滋生蔓延的真空区域,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从而根治“小官大贪”现象。
“别拿村官不当干部”
在过去的一年中,一些“问题村官”步入人们的视野:在征地拆迁方面,深圳市龙岗区“村官”周伟思,家产过亿,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坐地生财,收受贿赂上千万元,相当一部分为拆迁和项目开发提供帮助所得的“好处费”;长春市岗子村原村支部书记于生勾结测绘人,将集体土地虚设在村民王某等三户村民名下,“套”取土地补偿款83万元……2013年8月被曝光的温州10名村官瓜分价值18亿元、316套安置房,也创下了“村官腐败”的新纪录。
从各地报道的数据来看,村级腐败已经呈现量大面广的状态。
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面向群众的街道干部、村官成为贪腐的高发人群。大量征用农村土地,都要和村官打交道,一些村官政治素质不高,腐败问题严重。近年来纪检部门收到此类涉纪涉腐案件很多,大都是举报村官把土地补偿款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等。特别是一些腐败村官做事无法无天,涉案金额巨大,问题性质恶劣。
相关数据显示,在当前全国查处的基层违法违纪案件中,村官腐败案占了70﹪以上,由村官腐败引发的群众信访和越级上访,已经占了农村信访总量50﹪以上。“小官大贪”现象,不仅说明“苍蝇”与“老虎”之间并没有绝对界限,也折射出不受制约的权力的巨大危害。
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编的《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2013)》称,“苍蝇”的危害在于,直接面向基层、面向人民群众,不良作风和滥用公权将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从而直接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比起“老虎”,“苍蝇”数量大,传播病菌范围广,其危害程度更广、更深。
村干部不算什么“官”,但作为我国行政体系的“神经末梢”,村干部的地位、作用不容小视,出现问题也不可小觑。一方面,农村基层基础建设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都离不开村干部;另一方面,近年来村官腐败问题高发易发,“小官大贪”现象已经成为农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小官大贪”现象与当下我国新农村建设、城镇化迅速发展有关,更与农村基层组织缺乏监管、存在村官管理“盲区”有关。村干部虽不属国家公职人员,但手中掌管大量集体土地资产等巨额财富,事实上行使着巨大的管理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监管,“小苍蝇”照样干出“大老虎”的事来。
“乡镇监督太远,群众监督太软”
村官腐败被称为“苍蝇腐败”,而一直以来,“苍蝇腐败”糟蹋着基层民主制度设计,并且无时不在叮着村民自治这颗有缝的蛋。按照规定,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员会成为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迄今已逾30年,农村的基层民主选举也从1997年就开始实施。可是,经过时间的检验和淘洗,这些制度非但未臻完善,反而徒留尴尬。
村官不在公务员序列,当然不是官员(干部),再加上由村民直选的因素,村官的终极定位就是村民的利益代言人,是农村基层民主与自治的头儿。但在实践当中,这些理念的执行常常变形走样。有些村官不仅未能坚守选民诉求,反而背叛了承诺。
在日常管理中,村干部几乎没有受到有效监督。“乡镇监督太远,群众监督太软”成为村干部缺乏监督的真实写照,村里大小事情都由他们说了算。现在各地都在搞村务公开,制度虽然好,但没有监督,难以落实。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管理本村事务的同时,往往还受乡镇等基层政府的委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等特殊款物的管理。
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受委托从事上述管理工作时,往往缺乏必要的监督。因为是受委托,其与相关部门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较为松散,委托部门对他们的监管较为薄弱,有的甚至委而不管,放任自流。这种无人监管的现状,是引发“村官”贪腐的关键原因之一。
造成“小官大贪”的根本原因是没有落实建立村务监督机构制度或者说村务监督机构监管缺位,自治法律没有“落地开花”。尽管目前我国已经普遍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但由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委会领导,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由村委会委员担任,这与原本设立“第三驾马车”的监督设想还是有一定差距,监督效果也打了不少折扣。
给权力“上锁”, 打断“官脉”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小官大贪”产生的原因是权力的失控。小官能搞大腐败,源于其手中权力的“含金量”不小,决策程序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非常突出。因此,要从根本上治理“小官大贪”,就必须紧紧抓牢权力制约及制度建设,关键是要抓好以下两个环节的工作。
首先要分制权力、规范权力。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而“绝对的权力”主要缘于权力过分集中。“小官大贪”们多是集诸多权力于一身,往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都有权力寻租谋私的可能,这就需要用一定的制度来予以规范,让制度的理性来制约权力的狂放不羁。官员手中的权力要“上锁”,不能成为个人的“私属品”。
其次要加强基层民主,让监督无处不在。基层村干部由于长期扎根于一个地方,容易形成深厚的“官脉”,日积月累极易助长腐败的萌芽。农村反腐须延伸体系,立体防范。要推行信息公开,在形式上,需从单一的“公开栏”形式向公开电话、窗口式办公、媒体公布等形式延伸。在程序上,需从公开办事结果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让群众对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全程监督。在时间上,要从定时公开向随时公开延伸,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又急需办理的热点、难点以及重大村务的处理情况等,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监督。在范围上,要由固定点向多点延伸,方便群众监督。
要遏制“小官大贪”,除了依法严惩外,还得法律“补漏”: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村务监督的“粗线条”规定,明确、细化村务监督机构职责、履职程序规定,增强其执行力;落实村民自治权力,避免异化为村干部自治;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监督机构和信息平台,将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开。同时,借助当前官员财产信息公开的改革东风,建立村委会成员任前财产公示和任期财产变化等报告制度,完善公开事项,让村民监督“有的放矢”。
再次,一定要严打,形成高压态势。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反腐形成高压态势,群众满意度大幅提高,不在于出台了多少制度,完善了多少法律,关键还是反腐的决心。在当下,关键是严惩,通过治标为治本换取时间,为制度规范换取时间。
总之,在防治腐败体系建设中,官德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反腐倡廉,需要顶层设计,更需要底层智慧。不分官阶,只要掌握了人民赋予的权力,就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大官、小官都要进行廉政问责,绝不能“抓大放小”。只有不给腐败现象留下滋生蔓延的真空区域,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从而根治“小官大贪”现象。